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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国际趋同观的中国现实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林 琳

  [摘 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浪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出现了彼此借鉴的局面,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前景的广泛争论。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变迁采用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然而,一系列治理制度安排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配套法律和文化传统等因素产生的路径依赖约束,我国公司治理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优秀治理模式的形式趋同,但远未实现功能趋同。
  [关键词]公司治理;强趋同;弱趋同;路径依赖;制度互补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3-0079-05,
  
  根据莫兰德(Moerland)的“二分法”,公司治理通常被划分成两大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公司治理成为决定公司竞争成败的另一个竞技场”、“公司治理不仅决定了公司的竞争力,甚至一国的经济竞争力亦深受其影响”…的广泛共识的影响下,特别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之后,世界各国就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框架等重要问题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并纷纷开展了对本国公司治理的反思和改革运动。在这场改革中,两大公司治理模式既瑕瑜互见,又彼此借鉴,不仅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控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借鉴了内部控制模式的一些做法,而且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控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也部分采纳了外部控制模式的一些长处,出现了两大模式互相趋近的现象,引发了有关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前景的争论。
  
  一、公司治理趋同的两大观点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了扩散效应。客观上为各国相互借鉴提供了条件。在公司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有效公司治理要素的共识将会增长,并进而借鉴他国的某些治理制度,产生公司治理制度的趋同倾向,学者们对上述看法持有较一致的观点。但是,学者们对于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实践趋同的前景存在分歧,并大致形成了两大观点:强趋同观和弱趋同观。
  
  1.强趋同观
  强趋同观认为,全球化背景下来自产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将使公司治理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由于公司治理将最终影响产品成本,因此,响应价格竞争的理性企业将寻求开发或模仿最优的治理模式,且各国公司将纷纷采用最优公司治理模式,从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将向最优模式趋同,而次优的或非效率的治理模式将遭淘汰。
  强趋同观的理论依据是经济达尔文主义。经济达尔文主义认为生物进化论的核心观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同样适用于经济制度的演进过程。激烈的全球经济竞争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趋同于某种最有效率的模式,而其他模式将不复存在,只有存在下来的公司治理模式方是最优的,而国家间的公司治理差异将会完全消失。至于何种模式是最优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各国公司治理将最终趋同于何种模式?理论界又有两种观点:最优混合模式论和美国模式最优论。最优混合模式论认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各有优缺点,可以通过相互取长补短来形成新的、由不同模式中具有效率优势的制度要素构成的混合模式。美国模式最优论认为美国的外部控制模式是最优的,代表公司治理演进的顶峰,外部控制模式战胜其他竞争模式已成定局。
  
  2.弱趋同观
  弱趋同观认为,公司治理的演化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来自各国历史、法律、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影响不可忽略,全球经济竞争固然会对公司治理的演化产生压力,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治理向某一最优模式的全球趋同。公司治理即使存在趋同的倾向,也将是缓慢的、局部的、某种程度上的彼此借鉴,而不可能是各国全盘接受某种最优模式。弱趋同观的理论依据有二,其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其二,制度的互补性理论。
  路径依赖理论是指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该路径产生依赖,且既定的方向将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1990)将路径依赖理论应用于制度变迁的研究中,他认为:“有两种力量规范制度变迁的路线:一种是报酬递增,另一种是由复杂的交易费用所确定的不完全市场”。制度的报酬递增力量,将使特定制度在既定的轨迹上保持其惯性。同时,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反馈的不完善、不完全,使政治市场产生巨大的交易费用,路径依赖不可避免。诺斯认为,路径依赖既可能使一个国家的制度沿着正确的道路演进并形成良性循环,也可能循着旧有错误的路径持续,甚至被锁定在低效状态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作为一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演变也具有路径依赖性,即一个国家在任何时点的公司治理模式部分依赖于其更早期的模式,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既源于现有制度下既得利益集团对现存制度的维持和强化,也源于社会历史、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力量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的互补性理论是指一个特定制度体系内的各个组成要素是不可分离的,这些制度要素(包括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互补性的制度体系一旦形成,这些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要素便具有整体的强度,其制度变迁将受到互补性的约束,倘若单独改变其中的一个制度要素或引入新的制度,而不考虑其他互补的制度要素,将可能损害整个制度体系的效率。互补性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公司治理制度不仅应与所处环境中的政治、法律、经济以及文化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相适应,而且公司治理制度的各要素(如外部控制权市场、权力的分配与制衡、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之间也应当具有互补性。根据制度互补性理论,一国难以简单移植他国的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不仅可能受到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内部其他要素的制约,而且可能受到来自本国既有的法律、政治、历史以及文化传统的牵制,从而无法收到预期的制度变迁效果。
  
  二、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进程
  
  在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改革浪潮的推动下,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制定准则等强制性制度变迁形式积极迈出了公司治理国际趋同的步伐,开始了我国公司治理改革运动。
  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这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式开始公司治理改革实践的重要标志;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94年7月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正式以法律方式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是我国规范上市公司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指导性文件,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设立了示范;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规范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证监会于1998年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并于

2000年5月18日修订;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起正式实施。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建立;2002年1月,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2年2月和2003年1月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启动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大门,投资者可就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受到的损失要求侵权索赔,有力地提高了对我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解决了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严重弊端,强化了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推进市场创新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2005年10月,我国对原《公司法》和《证券法》做了大幅度修订,引入了累积投票权制度、派生诉讼制度、股东账簿查阅权等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在完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等方面做了多方面改进,全面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上市公司发展和治理机制的改革共同缔造了一个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06年1月和9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先后出台,对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长期的激励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进入正式实施阶段;2006年3月,为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证监会对1997年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做了修订,为有效制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主要对“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三个章节进行了较大调整;2007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旨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
  
  三、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现状的历史、法律制度和文化视角分析
  
  由上文可见,近二十年来,我国监管层为我国公司治理国际趋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变迁采用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设计上主要是向外国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学习,既采纳了“:“制”公司治理模式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制度,又移植了“一元制”的包括独立董事和管理层股权激励在内的多项制度,节省了制度设计成本,公司治理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据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中心连续四年(2004、2005、2006和2007年)对上市公司按市值排名的最大100家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显示,在“股东权利”、“董事会责任”、“监事会责任”等公司治理最核心的问题上,上市公司仍达不到“及格”水平。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8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显示,我国公司治理指数均值仅为57.49,最大值67.06,达到“及格”的公司数仅占全部样本的22.54%。我国公司治理改革被指“形似而神不至”。为何在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治理制度移植到我国时却出现了低效乃至失效的情况?公司治理的改革与趋同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应当避免从纯技术角度看待公司治理的改革与趋同问题。在借鉴、引进其他国家的治理制度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该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与本国的政治、文化、经济等有形或无形制度相互补,公司治理制度内部的不同制度元素之间也要保持互补。显然,这正是弱趋同观的路径依赖理论和制度互补性理论的核心观点。以下,本文尝试从历史、法律制度和文化三个视角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现状分别展开分析:
  
  1.历史视角
  “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一向被公认为我国公司治理的最大难题。一股独大问题源自于我国建国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坚持公有制制度,在“一大二公”的经济政策下,企业所有权结构单一,绝大多数是国营企业。改革开放后,私有制经济得到发展,但在力量上无法与国营经济相抗衡。九十年代初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国家对资本市场整体设计的指导思想上过多地寄望资本市场完成“帮助国有企业脱困,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主要通过上市指标等行政手段控制上市公司资格,导致实际上得到上市资格的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1994年11月3日,为了保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保证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与控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作了严格的限定,强调通过国有股权非流通的方式来保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从此,“一股独大”和“股权分量”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权分置”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一股独大”仍然存在。作为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反映了国家对企业的产权所有。但国有股权持有主体虚位,政府基本不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而是委派公司主要管理层作为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由于缺乏其他多元股东的制衡,公司主要管理者不仅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而且控制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多数投票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徒具其形而不具其实质,公司主要管理者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2.法律制度视角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之所以有差别,法律制度是显著的影响因素,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迄今,我国虽已逐步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仍远未形成。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例,我国于2001年8月正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过程的监督,强化对大股东的制衡,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目

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学者的实证研究显示独立董事不能提高公司业绩或只起到有限作用。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0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所做的分析显示:在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仅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公司总数的3.01%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0%。另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07年度深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调查,2007年度中小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于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而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类型为“反对”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0.36%,独立董事基本上充当的是董事会“同意表决器”角色。
  导致我国独立董事不作为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应当其主因。《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对选聘、激励及约束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界定均不明确。《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述规定却为大股东及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管理当局操控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提供了可能,据调查,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其控制的管理层的“熟人”。《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可以采用的激励方式(现金或股票期权)、薪酬制定的基本标准、浮动幅度等均缺乏实践指导性,且薪酬预案由被监督方董事会制定,可能威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聘机制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根本保证,激励机制则是鼓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的动力,两大重要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3.文化视角
  文化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动力之母,文化无论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起始点还是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在所有可能影响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因素中,文化的影响程度可能是最深刻、最持久和最难以估量的。
  (1)“官本位”文化
  儒家的核心思想是“内圣外王”。所谓“内圣”指的是“仁义礼智”、“修心养性”,这是儒家的内在价值取向,而“外王”则是要实现“王道、仁政”的目标。几千年以来,中国人追求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实现政治上的抱负是中国各阶层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目标之一。儒家思想认为社会应有严格的阶层区分,人与人之间有“君臣”、“上下”、“贵贱”的等级差别。这种“官本位”文化至今仍渗透于我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随着企业的改制而渗透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以我国央企上市公司为例,董事长、总经理是省部级正职干部,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则享受副部级待遇,董事长与董事行政上鲜明的高低级别之分,使董事会董事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之上的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原则难以贯彻。在“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之下,下级干部对上级干部常有敬畏的心理。从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一一董事会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被“官本位”文化所瓦解,身处公司行政级别最高层的董事长,在董事会会议中,常以领导和权威自居,其他董事多行附和之实,少有与董事长意思相抗衡的主张。
  (2)“和”文化
  “人道、仁道、和谐、中庸之道”是儒家弘扬的人文精神。与欧美的个人主义文化强调张扬的个性不同,中国文化是典型的集体主义文化,强调“融己与群”、“群己和谐”的思想。中国文化以“和谐”为主要特征,“和为贵、忍为上”,“家和万事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以和为贵”的文化使中国人更加注重人际关系,为了保持关系的和谐往往不愿轻易质疑他人,公然的异议可能会被认为是破坏他人的“面子”及彼此间的“和谐”关系。“以和为贵”的“和”文化潜在地侵蚀了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多方面制度设计,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言堂”现象,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的绩效评价、监督及约束不力,公司领导常稳坐“铁交椅”只升不降等,“和”文化有一定“功劳”。
  
  四、结论
  
  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变迁采用了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层激励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实现了制度层面上的国际趋同。然而,从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我国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如何解释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运行成效?弱趋同观的路径依赖理论和制度互补性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在任何时点的公司治理模式部分依赖于其更早期的模式,来自于社会历史、既有法律、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等的因素将对公司治理制度变迁产生强烈的制约力量。Ronald J,Gflson(1999)将公司治理趋同分为三种:功能趋同、形式趋同和契约趋同。功能趋同是指不同的制度可以具有相同的功能,强调的是预期治理功能的实现;形式趋同是指通过进行立法改革,改变现行治理制度的基本结构;而契约趋同指为应对环境变化而采取灵活的治理响应形式。
  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国际趋同应当包括形式趋同和功能趋同双层内涵,形式趋同仅是表面趋同,而功能趋同方是公司治理趋同的实质性内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配套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产生的路径依赖约束,我国公司治理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优秀治理模式的形式趋同,但远未实现功能趋同。为实现功能趋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互补性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固然重要,走出我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束缚,培育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服务股东、回报社会的现代公司治理文化才是根本。同时,鉴于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激烈的全球经济竞争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国公司治理制度和实践向某种优秀的治理模式学习,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及文化传统等社会环境的不同,在他’国治理实践中被证明是最高效的治理模式,可能未必在移植国产生同样良好的效应。路径依赖理论及制度互补性理论启发我们在移植他国公司治理模式时,不应当全盘照搬,对其中的某些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对本国现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进行互补性改良,应当都是必须的。在全球公司治理趋同的进程中,治理制度及实践的多样性将长期伴随,因此,本文支持弱趋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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