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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广海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对于银行而言,全面风险管理就是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推动和参与,由具体业务和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程序。全面风险管理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盖面广,技术复杂,整合程度高,信息传递频繁,因此要求银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优化职能配置,具体包括:构建全员化的风险管理文化;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将在2008年、2009年准备和测试,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银行推行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正当其时。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内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其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统一计量资本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然而,此协议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所有的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没有充分认可风险缓解技术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协议,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协议);其后,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协议又经过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计划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监管者角度以及投资者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述。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范围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便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考察更广泛、全面、灵活。它摒弃旧协议“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地进行选择。同时,新协议提供的衡量风险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此外,新协议重点强调市场约束,这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随着银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强制地披露,公众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银行的清偿能力,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保证银行经营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将构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二、全面风险管理
  
  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是指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各类风险的全过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结果是产生了“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发展,市场风险日益突显,其结果是出现了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VAR(风险价值方法)。第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方法与模式需要重新设计,于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运而生。
  全面风险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内在推动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风险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其二是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度量技术日趋成熟,尤其是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量化取得了较大突破,全面风险管理具备可行性。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统一集中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种风险。这是一种思想或理论,而不是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或技术,是基于风险一体化的基础,采用一致的标准测量并加总这些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全面风险管理就是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推动和参与,由具体业务和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程序。该程序贯彻于战略制定和业务经营各个环节,覆盖各风险类别和业务单元,目的在于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实现银行利润目标。其内涵包括:一要覆盖全面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来自不同风险种类(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及其他风险)、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二是强调从银行整体的角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整合,但不是简单罗列和汇总。
  
  三、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从2007年起,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开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因此有许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尽管全面风险管理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盖面广,技术复杂,整合程度高,信息传递频繁,因此要求银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优化职能配置。具体而言,应该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构建全员化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文化决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它影响着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要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员化的风险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风险管理文化是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软因素”,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甚至失败根源。因此,银行应当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学习型团队,重点加强学习、提倡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鼓励银行各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一种全员化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行为组织学告诉我们:组织结构是企业的“经脉”,是保证企业经营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制度因素。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职能配置往往要与业务单元紧密结合;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须在整个银行层面上进行快速整合,这就需要管理架构存在强大的综合和集中能力,这种集中包括风险基础数据的集中、风险报告的集中、限额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构建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将高级管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团队及风险经理等全面囊括进去,实现上下联动,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效果。具体组织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组织模式仅供参考。
  
  3 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新资本协议中包含了三种方法: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1)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对不同的信用风险标的加以区分,主要有国家、银行、公司风险等。同时按照不同信用等级,给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例如,对公司风险不再一视同仁皆为100%的风险权重,而是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此外,新协议要求进行国家信用评级,并鼓励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不允许使用者仅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风险权重的计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复核外部评级的方法及结果。
  (2)初级内部评级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估计借款人资产的信用风险时,要遵守严格的方法和计量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要采用差别的分析架构,如公司贷款损失与消费性贷款损失等。使用初级评级法的银行需评估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并将其结果转换成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金额。如果银行采用自己的评级体系来计量风险资产,必须由金融监管机构审查,并通过批准,而且应严格遵守财务披露的规定。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被允许按照监管标准,使用其内部评级法估算违约概率(PD),而其他要素则由监管机构提供。
  (3)高级内部评级法(AdvancedIntemal Rafings Based Approach)。高级内部评级法提出要将违约损失(Loss Given theDefault,LGD)、违约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和保证/信用衍生金融产品的处理(the Treatment ofGuarantees,credif Derivative)等三个风险因素作综合考虑,补充了初级内部评级法所没有涉及的模型。高级法下,除了PD,LGD、EAD也由银行自己给出。高级法只能被应用到主权、银行及公司的敞口,而不是零售业务组合。通过高级法,银行的风险权重范围要比标准法更大,也会产生较强的风险敏感度。
  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我国银行在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时,应当建立起自身的内部评级专门工作小组,对银行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找出适应银行自身需要的风险分类特征,建立符合银行自身要求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在风险定量分析上应注重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确保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各银行还应当成立一支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对专业人员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获得更新,从而确保内部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当然,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涉及浩浩,本文仅是触及皮毛。但本文着眼点在于解决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中风险计量也是我国银行面临的难点和弱点。
  
   责任编辑 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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