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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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金旺
摘要:创新活动的增加会导致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但保护的加强并不导致创新活动的增加,相反,它可能抑制创新。专利保护尤为明显,由此产生的法定垄断从原创发明扩散、官司诉讼、研究工具与材料的公地悲剧等方面阻碍进一步的技术创新;专利的自我垄断效应从巨额前期投入、学习效应、协同效应、技术关联、消费者行为强化等诸方面阻碍进一步的技术创新;此外,保护规则的不当利用又加剧了技术创新困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困境;法定垄断;自我垄断;技术创新
作者简介:高金旺(1963-),男,河南民权人,河南工程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理论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17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4-0032-03 收稿日期:2007-05-06
一、知识产权保护理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性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制度保证,即让他公开知识产权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市场垄断权力以补偿因为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本,并给予一定的超额利润奖赏。这种制度保证是必须的,因为只有这样,才会有人去冒风险尝试探索研究,才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但保护的分寸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保护实践常常引起争议,争议的核心是保护的代价与利益的权衡。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很多,但代价高昂。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垄断,自然也就妨碍了竞争。它会引起价格的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的损失。在某些领域。如IT行业,专利授予了某种标准,则标准的拥有者会凭借标准的有利地位,将专利费用的收取发挥到极至,因为保护期较长(可达20年),只要有人采用了标准,就得付费。一般来说,创新活动的增加会导致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但保护的加强并不导致创新活动的增加,相反,它可能抑制技术创新。这需要在实践中对个案妥善把握,使收益与代价能够较好地平衡。
二、专利保护及其代价
为进一步缩小讨论范围,笔者将知识产权的含义局限于专利。专利可简要分为:独立专利(非累积专利)、累积专利、研究工具与材料专利。独立专利是某个狭窄领域的专利,后续发明较少利用甚至不利用的专利,这类专利对技术转让的影响最简单和最小。研究工具与材料的发明者与使用者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利用研究材料与工具进行下游产品的开发,使用者一旦开发出产品,就存在着一种通过技术转让手段向发明者支付专利费的问题,它是累积专利的一种较简单的形态。
累积专利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对后续的次生专利产生重要影响。这就存在对次生专利保护与不保护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通过专利保护把所有的好处给发明的原创者,而原创者则通过技术转让手段来协调后续的技术开发过程(Kiteh,1977)。集资修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封闭运行,路况好,车速高,方便通行,但因集资还贷而需要修建收费站收费,收费站过多则提高车速、方便通行的功能大大减弱。技术创新是一个接力过程,在创新的过程中进行专利保护则是在创新通道上设立了收费站,收费站越多,创新的门槛就越多,创新就越困难,它对创新无疑要起反作用。如果对累积性专利只激励原创者则大大减少了专利收费站。
现在的问题是对累积性专利只奖励原创者,那么是否存在原创与次生技术之间的转让与扩散协调机制,即使存在,这种协调又是否有效。对此,Merges and Nelson(1990)提出了质疑,他们研究了电灯照明、汽车、飞机、无线电的情况,认为只奖励原创者的保护机制阻碍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更进一步,如果累积性专利具有广谱性,即跨多个领域,多种用途――通用性强,其专利价值大,对社会的贡献也大,对后续专利的影响也大,由此造成的垄断效应也大。在实践中为了诱导广谱专利的全面技术扩散与转让,鼓励次生创新,一方面对其进行广泛深入的保护,如采用当量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后续技术与发明的功能、方法、结果与原创技术相比不满足显著性差异标准,则后续技术被判侵权;另一方面缩短保护年限,缩短保护年限的目的明显是出于加速技术创新的过程与步伐。然而,当量原则对后续技术与发明有失公允。
知识产权的最后保护手段是进人法律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由于授予的专利越多,官司也越多(Joseph P.Cook.2005);某一专利诉求越多(即申请保护的专利权利主张),引起的官司越多;某一项专利的引用率越高(说明越重要),引发的官司也越多;上游专利易导致下游产品与服务的侵权。对于技术发明者而言,一旦有专利纠纷都需要投入时间、精力、财力,尤其是对重要的广谱专利,由于官司成本的产生,降低了专利保护刺激创新的作用。
影响纠纷走向法庭的因素主要有官司标的、诉讼费用、赢的概率、结果的不确定性(siegelman and Waldfogel,1999)。官司的标的、赢的概率、结果的不确定性越大,走向诉讼程序的可能性越大;诉讼费用越高,庭外和解的可能性越大。司法保护所能够作的是尽量减少官司数量,除了提高侵权成本产生威慑作用外,提高结果的可预知程度是理论上的好办法,但这在实践中难以作到。提高诉讼成本――高的诉讼费用可以迫使纠纷走向庭外和解,但这对小公司极为不利,这是事实上的保护不公。
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日趋扩大,尤以美国走得最远,在研究工具与材料、金融服务产品、商业模式、软件等方面的专利授予标准最为宽松。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陈敏,2007)。
考虑到研究工具与材料的公益性与基础性而不授予专利,则工具与材料的持有者不披露技术进步的信息,也就谈不上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如果对其授予专利,由于技术发明日趋复杂,需要的工具与材料日趋增多,一项产品与服务需要多项工具与材料,单从技术转让角度来看,其多方协调是困难的,这在研究工具与材料问题突出的生命、生物科学领域尤为明显。专利保护的本意是使技术信息标准化、公开化,降低交易费用,促进技术的扩散与创新,但由于多项工具与材料交易的阻塞,工具与材料的使用者要自我协调多项专利的使用权,加大了交易成本。而且,工具与材料的基础性、技术的尖端性、探索性、模糊性,容易使得它成为侵权地雷,后续技术开发者一不小心就触雷。工具与材料带有公益性,它不能被有效地利用,形成了公地悲剧。
工具与材料的广泛存在,那么机构与机构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可寻求交叉许可或专利池解决方式。交叉许可和专利池对市场竞争的阻断是必然的,我们这里暂且不谈这一点。如果专利被用来交叉许可,则专利失去了,至少是部分失去了保护的实质性意义――鼓励创新。专利被用来作为与对手竞争或交易的筹码,而不是作为进一步利用的台阶,则专利成了零和游戏的工具。
对金融服务产品、商业模式我们这里都可以把它们看成是软件专利。对软件授予专利的主要争议是(Adam B.Jaffe,
2000):软件具有系统性,即小的软件集成构成大系统才有意义。如果将片散状的计算机程序授予专利则专利数量过于膨胀而造成专利阻塞,因为一项产品、服务要采用多项专利,不利于技术扩散、创新;对于具有集成特性的软件授予专利,将只有利于大公司,而小公司的聪明才智将受到排挤;为了运行软件,需要有良好的人机相互操作界面,这时软件操作系统及标准就{}常必要了。而正是标准提供了广义的、广泛的垄断权;软件更新速度很快,专利授予之日,正在运行的应用软件已可能面目全非;软件如果不面临崩溃状况,软件拥有者不会主动去更新、修复。
对软件不授予专利说不过去,因为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它确有创新,能导致技术进步,为什么不能被授予专利?如果授予专利又确实存在以上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垄断效应
即使不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能自我产生垄断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技术开发前期巨额投入阻断。现代技术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前期的巨额投入。如果大批量生产,则可将前期的巨大的固定成本摊薄,每单位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仍然可以很低,低价对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吸引力,这在数字技术行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巨大的前期投入阻断了小公司,小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进入不了行业,即便他们有更先进的技术,往往由于没有先期的市场培育,其市场份额较小,单位成本仍然会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制度安排使产权所有者收回前期投入,但同时也为产权所有者提供了一个不公平的收租平台和锁定现有技术弹道而导致次优技术解决方案。
学习效应与市场适应能力导致阻断。高新技术行业,学习效应是普遍存在的,即干中学,学中干,越学越干越老练。一方面,因为放弃旧的系统,学习新的系统知识很困难,即软件转移成本很高。
协同与网络效应。一旦某种技术与周围的环境与基础设施相适应,则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例如软件与硬件的配套,计算机通讯设备与现有组织机构、社会关系和行业标准的协调;汽车制造与修理及加油站的技术联姻等。
技术的相互关联。一种技术采用的人越多,其次生技术和应用产品与服务也就越丰富。例如基于大型石油精炼油厂的次生技术;基于软件、硬件技术的浏览器和其他设备。而且技术存在于复杂的系统环境之中,如铁路系统的行李手推车与飞机场的行李手推车要相互匹配,与飞机行李架尺寸也要匹配。如果一项次生技术与主项技术高度关联,则产生很强的技术弹道锁定。1980年代的IBM的DOS系统就是基于IBM的次生技术,IBM允许计算机技术被克隆,但用户发现自我注册、运行很难而不得不采用DOS系统,正是因为主辅技术的配合打败了苹果的Macintosh系统。
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强化了技术垄断。消费者的消费决定得不到广泛认同则会带来消费风险,技术服务、技术使用、技术的进一步开发都会因为游离于主流消费群体之外而逊色,数字技术的消费从众效应很明显。家庭录像VHS系统比之于Betamax系统拥有较多的消费者,较多的消费者又使得VHS系统的消费形式、花样和品种增多,消费品的增加又强化了消费者的选择。
Paul David(1985)和Brian Arthur(1998)研究了一系列使技术产生技术收益递增与技术锁定效应的条件。从经济学的角度,传统制造业遵循生产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数字技术(软件、视频、传媒产品与服务)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无形资产,如专利、软件、商业模式创造财富强化了收益递增与技术锁定效应,这种强化又增加了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副作用
考察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后果还要考察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行为。公司不但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产品专利,垄断市场,而且把技术转让获得专利费作为一种更为积极的进攻性竞争战略,Rivette and Kline(2000)指出IBM的进攻性战略导致1990年一2000年的专利费从0.3亿美元到10亿美元,增加了3300%。基于服务业、数字技术的经验,相当多的制造业企业也在采取更为积极的战略,即从取得产品与服务的垄断地位改由通过创意直接收取费用,对知识产权的产出与管理将变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ivette and Kline(2000)指出:对知识财产的管理――将知识价值附加上去是未来的主题,那些精于此道的企业将赢得优势。
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控制市场,并不一定意味着选择支持最好的技术。公司的R&D战略及品牌战略是结合在一起的,R&D为品牌打下技术基础,品牌为产品打开市场之门,出于占有高的市场份额的考虑,公司研究发展专利,潜在市场阻断与相对竞争优势是公司战略的首选。例如,Rivette and Kline(2000)列举了基因研究院(Genetics Institute)药品研究方向取决于临床疗效和可能取得专利的最大可能性;吉列(Gillet-tee)的传感刮胡刀先筛选出7大类别,然后根据竞争者分析,找出竞争对手最难模仿或进入的类别进行开发。公司为了保护市场优势,往往利用专利跑马圈地,吉列的22种专利形成了专利墙。竞争者一旦触及专利墙,则面临侵权指控,小公司触墙后往往与大公司寻求庭外和解,大公司不战而胜。为应对专利墙,一些公司采用外围包抄战略,某公司取得了战略性专利,一些公司则申请其周边的应用性专利以寻求交换条件。Dell靠交叉许可,每年不用向IBM支付几百万美元的专利费,由此减轻了产品与服务的成本压力(Rivette and Kline,2000)。除交叉许可外,还可以通过专利池借用通用标准和提高各自参与的深度。专利池是参与的各方都贡献专利技术,共享信息,共同制定标准,共同瓜分市场。
技术发展与产业进步有赖于技术变革,但组织机构和社会环境与技术的交互作用,制定和改变着游戏规则,这对于理解为什么有些技术原创者赢得了竞争,有些技术原创者主导了整个行业和商业环境是重要的。业已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并不能自动保证理想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理想的竞争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了市场,提供了创新激励;另一方面,也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一个收刮利润的不公平的竞争平台,如果考虑它与环境、组织机构及其他活动参与者的交互作用则情况更为复杂。
不幸的是发达国家正在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并在全球牟取知识产权暴利。跨国公司是其战略的实施者和既得利益者,跨国公司通过投资与知识产权捆绑战略,使东道国正在承受贴牌生产的薄利和市场空间的萎缩、土地及税收等多方面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跨国公司投资与专利的捆绑行为阻碍了东道国的技术消化、吸收、进步,而且扼杀了风险投资,阻碍着东道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董浩平,2007)。
五、结束语
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副作用,单从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寻找出路是不够的。如同最有名的医生不能给自己诊断病情和开药方一样,知识产权制度自己矫正不了自己本身的毛病。从加强竞争,增进社会福利这些根本目标出发,知识产权制度离不开财产法、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支持与制约。知识产权制度惟有融入到整个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内才能消除自身的副作用。
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形成自我垄断保护机制。过分强大的自我垄断保护化解主要靠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进行基础知识与技术的生产,另一方面加强公共财政支持取得技术的迅速扩散。它一方面提高了创新平台的高度,另一方面也打破了市场经济主体――个体公司的知识、技术垄断。美国1980年~2000年颁布了18部促进公共技术产出与技术转让的法律,它们无疑是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支持、补充和矫正。
知识产权持有者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不能保证他们会顾及社会利益而不滥用法定垄断权力,防止滥用的手段无非是两种。一是靠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对价格畸形、质量不合标准、附加不正当的销售条件的揭露与法律诉讼,二是靠执法部门对社会各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判断,对过于垄断集中市场实施反垄断。
(编校:育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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