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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负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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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变迁是利益相关者交互行为的结果,应当以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增长为目标,而非仅仅形式合理。通过分析政府、犯罪人、受害人、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中的利益变化,不难发现合法参与者无不存在着“赔钱赚吆喝”的尴尬。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绝不是简单地提高保护标准,必须注重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平衡协调本身就是消除负效应的加强保护。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负效应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5-0185-02
  股东至上理论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目标,管理者只有按照股东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公司治理的有效保证。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股东在公司中地位逐渐弱化,其他利益相关者日益成为公司价值创造主要推动力量。任何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公司治理应当综合平衡各方利益,追求整体利益增长。将这样的分析方法应用在制度领域,也是可行的。制度变革从本质上讲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必然打破利益相关者既得利益格局,利益相关者也必然会通过理性行为选择重新获得利益平衡,进而影响制度变革效果。因此,只有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综合平衡,制度才能运行良好。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变迁是利益相关者交互行为的结果,应当以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增长为目标,而非仅仅形式合理。综合平衡利益相关者诉求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才能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否则只能带来负效应。
  一、政府:回报不明显
  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罪名完善,刑法典和附属刑法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几乎全部领域,刑罚严厉、程序完备。加入世贸组织以来,2004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两个司法解释全面提高了知识产权犯罪门槛,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刑事执法力度。但国际层面,我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欧美发达国家列为全球最大的假货实体市场,服饰、电影、软件的侵权假冒尤为严重。同期,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增加,仍然少之又少。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平均不足1%,即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案件比例平均也仅维持在5%左右。执法机关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每年均开展“护航”“亮剑”“网剑”等专项治理行动,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实际执法效果似乎也并不明显。2018年,美国更是在“特别301”报告中再次将我国列为重点国家。由此可见,政府加重刑事制裁,增大了知识产权刑事支出,却没有获得与之相当的回报。
  二、犯罪人:利润很丰厚
  成本低廉、风险可控、利润丰厚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动力。不同于自然犯罪,知識产权犯罪既不危及生命,也无长期大量的资金投入,价廉物美的侵权商品甚至比正品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需求。一旦成功,获利颇丰;即便被抓,罚金数额也远低于犯罪收益。各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均以自由刑和罚金为主,只要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领域,犯罪人无性命之忧。实践中,自由刑缓刑适用率高,接近50%,罚金适用普遍,达70%以上,但罚金与犯罪收益不成比例。况且知识产权犯罪历来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态,相当数量的犯罪人有意识地分别参与不同的交易环节,化整为零,利用合法形式做掩护,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风险。知识产权犯罪利润是毒品犯罪的2倍以上且可高达900%,再重的刑罚估计也起不了多大作用。经济犯罪不梳理经济源头,仅靠刑罚难以奏效。
  三、权利人:补偿不对等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对于被害人来说,更关注的是能否通过制止侵害更好地保障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侵犯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损害了受害人基于产权垄断而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受害人控诉主要动因还是要获得经济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赔偿就成为了首选。因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自始至终都是案件大户。刑事打击的重点在于惩治犯罪,罚没物品销毁,违法所得或罚金上缴国库,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本就不在考虑之列。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的赔偿比例不高,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再重也难以矫正现实损害。个别检察院和法院甚至针对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积极推动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谅解、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以“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刑事处罚与利益矫正的结合,效果良好。对等地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有助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用的发挥。
  四、社会公众:理智不敌情感
  社会公众对于以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理智上赞同,尤其对那些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公共产品(如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深恶痛绝。但不得不承认理智往往战胜不了情感。没有人身危险性、“价廉物美”的“假冒不伪劣”侵权商品其实是深受社会公众喜爱的。侵权假冒商品拥有巨大的市场,消费需求强劲。经久不息的消费需求,无疑刺激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增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不断加强造成了侵权假冒商品由公开市场转向隐蔽市场,供给由明转暗,价格上涨,无形中也增加了社会公众的购买成本。“知假买假”行为固然应该受到谴责,名牌奢侈品过高的价格和垄断利润恐怕也难辞其咎。
  五、国际社会:执法矛盾转嫁
  无论刑法也好,知识产权法也罢,都是一国的国内法,本不属于国际层面。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关联知识产权的商业贸易份额在全球市场稳步提高,知识产权贸易保护工具色彩日浓,一跃而成为目前最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早已突破国内法的地域性限制,发展成了以国际公约为保护基点的国际制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三大支柱,并由WIPO负责协调和监督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TRIPS协议的诞生,更是加快了知识产权纳入世贸组织的进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了标准化的“快车道”。在 TRIPS之外,美国更是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不断提高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实现美国国内标准的国际化,并同时建立了“强保护标准是新兴国际促进经济发展必由之路”的意识形态。但是,从消费端打击假货总是陷入“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的尴尬,面对业界的执法不利指责,发达国家不得不将执法重点转向制假源头,寻求源头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不高、执法不严也就自然成为矛盾焦点,成功转移了业界视线并转嫁了国内矛盾。无视制假、运假、售假的犯罪产业链化趋势,一味利用TRIPS争端解决机制施压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加强刑事执法,似乎这样假货就能绝迹,醉翁之意不在酒。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合法参与者获益不显著,不法参与者倒是获利空间巨大。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业已成为国际社会束手无策的顽疾。其实,是利益失范干扰了制度参与者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功能发挥。通过分析政府、犯罪人、受害人、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中的利益变化,不难发现合法参与者无不存在着“赔钱赚吆喝”的尴尬,运用刑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绝不是简单的提高保护标准,必须注重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平衡协调本身就是消除负效应的加强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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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何万里,计放,杨保勤,何芳.知识产权犯罪成本问题研究[J].西安工程大学学报,2011,(6):903-907.
  [5] 牛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国路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6):30-37.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operation and change of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of stakeholders,and which should aim at the growth of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not just at a reasonable form.Through the change of interests of the government,criminals,victims,the public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t is embarrassed that the legitimate participants are "losing money and earning shouts".The Crimi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the simple improvement of standards,yet means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are to eliminate negative effects and strengthen protection.
  Key words:stakeholders;crimin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egative effects
  [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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