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谈经营性公路融资方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岳丽红

  【摘 要】近年来,为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国家通过立法鼓励法人、个人和外商投资修建公路,即经营性公路,意在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项目,以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
  【关键词】经营性公路 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
  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5)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力和利益。
  
  三、经营性公路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公路作为公共物品一直由政府提供,公路“社会公益性”以及私人资本“逐利性”的认识在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经营性公路一定比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期限长,发展经营性公路使用者负担更大,会损害公路的社会公益性等。诚然,以上问题确实存在,但不能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于发展经营性公路,而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欠缺才是其根结。公路交通开放市场后,对社会资本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进入机制、收益水平、权益转让、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和监督管理不到位,才导致了公路资源被一些经营者用来牟利,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相关政府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应改变对发展经营性公路固有的偏见,客观评价特许经营制度对中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给收费公路经营权流转、经营性公路健康发展扫清认识障碍。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671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