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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舆论监督的注意事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利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权力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
  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后来,“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四句话成了电视这一现代化传播媒体必须承担起的重要舆论监督任务。
  
  一、电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一)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电视舆论监督能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如黑龙江电视台的《今日话题》节目播出的“消失的哈拉海”等报道,为政府保护湿地这一重大环境问题作出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科学依据,为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电视舆论监督具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舆论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1.快速;2.有现场感;3.音画并存。如,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对“警车私用”的报道,就以迅速、真实、准确和极富现场感,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对这一问题立即进行了处理,然后又将处理结果在“夜航”栏目播发,对这一不良风气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发挥好电视舆论监督是实现“三贴近”原则的重要途径。广大电视观众往往把电视媒体作为反映问题、倾诉苦衷、提出看法和意见的一条渠道。因此,电视舆论又变成了下情上达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电视舆论监督能使有关部门及早发现问题、改革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黑龙江台在全国率先播发的“关注农民工、讨回打工钱”这一连续两年的报道已经引起了全国的反响。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起到了电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四)电视媒体的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是电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一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视传播已渐渐地打破了时空限制,使得电视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所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使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二、电视舆论监督的原则
  
  开展好电视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就舆论监督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用它,就能够化解矛盾,促进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反之,则会使矛盾激化,甚至造成新的矛盾。
  (一)实事求是是电视舆论监督的立足点和基础。事实必须真实,态度必须客观,观点必须全面。事实是当事人眼中的事实,旁观者眼中的事实,记者眼中的事实,它是多方求证,为求事实准确的事实。电视舆论监督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它就失去了人们的认可和支持,失去存在的基础,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服务大局是电视舆论监督的生命线。胸中有全局,从全局、大局的角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才能全面、准确、透彻。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复杂问题和社会现象需要电视舆论监督从大处着眼、高屋建瓴,小处着手,抓取典型;要从群众关心的角度切入,想群众所想。选择群众普遍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关节点,由点到面,扩大影响,使之产生警示作用。这里的大局并不是指少数领导干部经常挂在嘴边、并以此压人的“大局”,而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的大局。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一大局必须明确。但当下我们党的许多领导干部却忘记了这一点,尤其在农村,这种状况更为严重。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舆论监督一定要把主攻目标放在事关这一真正大局的重要问题。
  
  三、电视舆论监督的目的
  
  分寸适宜是电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促使所暴露的问题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它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为此,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度尤为重要。分寸适宜,这是舆论监督的艺术。舆论监督在评判事物、掂量稿件、决定取舍时,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高超的运筹能力,使监督的力度、密度和时机都要适宜。力度要适宜,不要把说话满、说话头,要留有余地,尤其对一些尚处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定性的事物更要把握好尺度,以免产生“虽帮忙。却添乱”的后果。密度要适宜,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的比例要适当。“报喜不报忧”是一种错误的极端,但批评报道过多,很容易给读者以误导,成为不稳定因素。时机适宜,具体事务具体分析。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过程选择舆论监督的时机。不能单纯求快、可以超前,也不宜充当“马后炮”,而要做“及时雨”。舆论监督要推动事物向积极的方面转化,使其整个过程和结果对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进步有益。分寸适宜是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作用的有利保障。
  
  四、电视舆论监督的法制意识
  
  依法开展。这是我国舆论监督最终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的基本保障。群众需要,政府肯定,使全国各地的新闻媒体纷纷开办舆论监督类栏目,对惩恶扬善、兴除利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由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官司,也曾出现过媒体发表不正确意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所带来的启示却是:舆论监督需要加强法制意识,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舆论监督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不得侵犯公民或者法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掌握和保留确凿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要掌握和保存各种原始素材。包括各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如采访的电话录音、信件、现场摄影和照片、当事者或知情者的签字、采访笔记等。这种证据意识在由新闻事实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它既可以为自己的监督工作提供准确的素材,也可避免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能尽到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从而规避舆论监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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