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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佐磊 张显辉 唐吉圣

  [摘 要]文章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刑事侦查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问题。首先论述了犯罪心理学的含义和发展概况;其次分别从心理分析学、不同接触理论和异常人格理论论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案件
  
  《沉默的证人》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最后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母亲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工作者,妹妹是一名大学生,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刑事讯问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
  
  在该案的刑事侦查中,主要运用的心理学理论有:
  (一)精神分析学在刑事侦查中的用运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在该案例中,身为心理学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心理扭曲所致,但想要复仇和发泄的原始欲望最终战胜了超我的道德标准,并冲破了自我的最低底线,按自我的“快乐原则”在一次次的犯罪过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满足。佛洛伊德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这正是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调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时期的生活经历,可以说其母亲童年的裸体自杀已早在他的内心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二)不同接触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笔者看来,这一理论最大的用途在于寻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中锁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缩小侦查范围,节约调查成本,提高破案效率。但事物的优点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点。正因为这种寻找合理怀疑的思维模式,使很多处于社会高阶层的罪犯逃之于法网之外。
  在该案例的侦破阶段也突出体现出了这一思维模式的缺陷。侦查初始阶段可以说根本没有人去怀疑该教授,并特请他作为该专案组的心理顾问。因此,在刑事侦查中一方面要运用该理论迅速的确定合理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条主义和思维僵化,而使罪犯逍遥法外。
  (三)异常人格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2)情感缺乏型;(3)爆发型;(4)激奋型;(5)自我显示型;(6)偏执型;(7)情绪易变型;(8)软弱型;(9)自卑型;(10)忧郁型。笔者认为,类型(1)属于被唆使型犯罪类型,类型(2)属于犯罪特质型犯罪(或犯罪倾向型),类型(3)、(4)、(5)、(7)属于我们常听说的冲动型犯罪;类型(6)属于偏执型犯罪;类型(8)、(9)、(10)属于人格缺陷型犯罪。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最后一种类型,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产生了深深的自卑心理,但自身天赋的聪颖又使他的自负心理极度膨胀,这种极度自卑又极度自负的反复交织、反复碰撞,最终塑造了他浓郁的忧郁悲观人格。这种人格就像炸弹一样,因为长时间的压抑使内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来越强烈,最后只需一根导火索(妹妹的死亡)便可以爆破出无限的能量。
  
  三、结语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来说还属于一门新型的有待开发的交叉学科,但在众多法律和心理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进展。将来的犯罪心理学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向系统化、科学化和可操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M].公安
   大学出版社,2006.
  [2]肖兴政.犯罪心理学概论[M].四川大学
   出版社,2001.
  [3]刘建清.三大心理学流派对犯罪心理
   学的影响[J].政法学刊,2004,(1).
  [4]李炳全.人性彰显和人文精神的回归
   与复兴[D].南京师范大学,2004.□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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