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贷款证券化: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题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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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生存发展,妨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瓶颈。创新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解决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和实施方式,并提出在现阶段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创新贷款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中小科技企业;融资
1 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分析
当代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发展中国家如果能够不断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就可能获得发展的机遇和主动权,利用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跃升。
中小科技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力军。1952―1997年,美国最重要的319件创新项目中有200件以上为中小企业创造,362个行业8 074项重要创新成果中约有55%为小企业贡献。而深圳华为,无锡尚德,皇明太阳能这些国内高科技企业也都是依靠创业初期的创新优势进而发展为行业巨头的。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中小科技企业的经营环境并不理想,尤其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大中小科技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瓶颈。根据中国科技金融协会2004年调查:我国每年新增专利2万多项,但转化为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10%一15%,资金投放不足便是主要原因。在已转化成果中,转化资金由企业自筹的占56.8%,银行贷款14.1%,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6.8%,风险投资2.3%。而中小科技企业多数仍处于创业初期,资金实力不强,自筹资金难以满足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需要,同时又由于以下原因很难利用其它融资渠道进行融资。
第一,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隐含较大经营风险。而且中小科技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往往因为市场的一些波动就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同时,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单位交易成本高,在既定利率条件下,贷款综合回报率下降,一定程度挫伤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因为这些不利因素存在,银行往往退避三舍,中小科技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第二,我国政府所设立的创新基金由于其稳健放款原则,具体操作该基金的地方科技局或发改委更倾向于支持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或技术改造项目。中小科技企业由于总体风险偏大,经营预期不甚明朗,很难得到政府基金的资助。
第三,中小科技企业一般缺乏足够、可靠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又难以寻求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这大大降低了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贷款意愿。同时,也使中小科技企业很难获得风险投资基金的青睐。因为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的诚信度不高,风险投资基金向中小企业投资时,往往也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抵押或担保,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困难。
第四,国内资本市场门槛较高,中小科技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我国股票市场自从诞生之日起,就主要是为国有大型企业服务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要求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 000万元,这将绝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挡在了门外。而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目前还受到政府极为严格的计划管制,企业债券的发行主要用于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且利率固定、期限长,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可见,面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在现阶段却存在着融资严重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资金实际供给不足”。
与之相比,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的居民储蓄余额达到15.12万亿元,同比增长18.3%。这表明在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及新的消费热点之前,部分居民只好将钱存在银行转化为储蓄,从而表现为“资金相对过剩”。
综上所述,为使“资金过剩”能弥补“资金实际供给不足”,更好地满足广大中小科技企业“对资金的极大需求”,可以采用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创新贷款证券化。这是目前国内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题的理论创新和大胆尝试。
2 创新贷款证券化及实行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如今已发展为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它是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有金融资产支撑的有价证券,将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变现,达到融资资产与负债结构相匹配的目的。国内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理论探讨集中于选取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收益,商业银行贷款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但由于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收益均难以满足高同质性、高稳定性、高套利性和低风险性的要求,使其具有不可能性。
而将贷款进行证券化正好解决了中小科技企业在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资信评级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自身缺陷,扩大了相关贷款的规模,满足了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规模的要求。同时,贷款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有效改善银行的借贷行为。这意味着中小科技企业贷款难度的降低,也意味着融资渠道的放大。
2.1创新贷款证券化
创新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模式,与一般模式相对应,创新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有原始债务人(科技企业)、发起人(银行)、发行人(SPV)和投资者组成。其过程就是银行将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的贷款(债权)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 Put.pose Vehicle),SPV公司将其购买的贷款汇集成资产池(资产组合),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用发行债券所取得的收入购买银行的贷款所有权,最后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企业的还款)来清偿所发行的债券。经过这样的操作,银行就可以将其不流通的创新贷款转换为真实现金流量,满足其对现金的现时需求,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维持正常运作或进行新一轮的投资,扩大贷款规模,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创新贷款证券化基本结构流程见图1:
SPV公司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发债所得收入购买创新贷款所有权而成为不破产实体,将发起人(银行)破产风险与投资者分离,从而提高债券等级,降低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贷款证券化(债券)进行评级,便于投资者投资,担保机构对该资产进行担保,从外部进行信用增级,证券承销商负责证券承销。
2.2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1)通过创新贷款证券化的推行,降低了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风险,扩大了创新贷款规模,更多地吸纳社会资金,更好地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促进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利国利民。
(2)增强银行创新贷款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并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3)为投资者提一种新的投资选择。随着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创新贷款将成为一种极高信用的资产,也就是说由其为支撑发行
的债券将成为风险低、收益高的证券,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选择。
3 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的现实选择
虽然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要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有信用问题、法律制度问题、外部环境问题、资金问题等。尽管目前实行创新贷款证券化还有一定的难度,但作为一种已经在国外试验成功并能带来更多收益的金融创新工具,我们有必要去尝试,并为其创造可行的条件。
3.1组建有政府背景的特设载体SPV
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通常由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政府特设专营机构担任。SPV接受转让的资产后,作为发行主体以该资产为标的发行证券。在初始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广泛收购各中小科技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更加充分的组合;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的融资手段在国内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的提高。
3.2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还款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最基本条件是资产的信用情况容易被信用评级机构及投资者所了解,也就是说创新贷款证券化的核心是信用。为了使创新贷款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增级。
3.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等对资产证券化都无明文规定。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在会计处理上,牵涉到特设载体(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而税收待遇这直接决定着创新贷款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在相关法律上对资产证券化加以重视。
3.4政府机构的大力推动。扶持
(1)在税收方面,给予该证券化当事人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2)通过间接措施,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等,促使银行降低创新贷款利率,减轻学生负担。
(3)必要时,为创新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担保。
(4)积极引进外资进入该市场,扩大资本供给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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