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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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 宁
4月7日,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新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表。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从今年5月起,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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