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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经济正义原则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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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试图总结西方马克思主义重新构建马克思经济正义原则的理论贡献。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所重构的经济正义原则是一种关注生产活动和劳动过程的正当性的正义理论,表现为“交易正义”、“产品(或收入)分配正义”、“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生产正义”和“权利正义”等具体形式。指出这种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风格的正义理论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主流思想即罗尔斯正义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并评价了罗尔斯关于分配的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论。
  关键词: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原则;理论重构
   中图分类号:F0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2―0027―05
  
  20世纪70年代,正当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主流思想――罗尔斯的伦理理论――兴起之际,西方马克思主义也开始了对经济正义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他们重新整理马克思的理论遗产,详细检索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分散论述,从经典著作中找出文本证据并加以重新解读,从而构建起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原则。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重构工作发端于1972年美国康乃尔大学教授艾伦•伍德(Allen W. Wood)发表《马克思主义对正义的批判》[1]一文,该文率先提出马克思的正义论是关于交易的正义理论。此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各自的理解角度,纷纷提出自己对马克思理论的解读结论,又构建出了 “产品(或收入)分配正义”、“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生产正义”和“权利正义”等多种正义原则。
  1.交易正义。即认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关于交易的正义原则。这是伍德1972年的论文中提出的、但后来遭到众多质疑的观点。伍德认为,马克思的著作并没有提供一个清晰而积极的正义概念,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准确地表达了他的正义理论:
  “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379
  伍德据此认为,“虽然马克思在这一段中只提到‘交易’正义,但他提供的论述足以运用于行为、社会制度,甚至法律和政治结构。”[1]255马克思是从给定生产方式的作用上来看待正义的概念的:正义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评判人们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现实的尺度,它是用来评价生产方式自身的尺度;“正义不是决定于人类行为和利益的普遍兼容性,而是决定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具体要求。”[1]257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论是一种“交易正义”。此外,伍德另一个重要的文本证据来自《资本论》第一卷:“劳动力的买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买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他的卖者所有。……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3]219
  伍德依据这段文字,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交易正义”是建立在法理意义的财产所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商品所有者的交易活动之所以是正当的,最终是因为它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间的协调性。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建立在法律意义之上并将其与生产方式的协调性作为评判正义与否的观点与另一位学者图克(Robert C.Tucker)的论点十分相似。图克也声称,对于什么是合理和正当的惟一适用的标准就是与现存经济系统相一致的标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身的分配方式和它自身的平等标准,将判断转向别的视角都是无意义的。①伍德和图克的论点一起被称为“图克―伍德”命题(The Tucker-Wood Thesis)。交易正义论要说明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易是正义的,这是建立在产生交易的现有财产所有制基础上的正义,亦即法理意义上的正义。
  2.产品(或收入)分配正义。休萨米(Ziyad I.Husami)不同意上述看法,认为伍德和图克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的伦理社会学。他提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关于产品(或收入)分配的原则。“依据马克思,上层建筑……的决定基础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它们产生于其中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一个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4]32正义概念作为上层建筑,也是由这两个层面的因素决定,而伍德和图克只看到生产方式因素却将阶级因素排除在外。休萨米相信,自我实现、人道主义、共同占有、自由、平等和正义等马克思主义准则可以形成无产阶级道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于占主流的(或占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自己的正义标准;无产阶级可以有效运用这个标准去批评资本主义分配模式。[4]39
  休萨米指出,无产阶级的正义原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关于后资本主义社会产品或收入分配的两个正义原则:“依据劳动贡献分配”和“依据需要分配”。首先是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每个人依据其劳动贡献进行分配:(1)生产者的权利与他们提供的劳动相称;(2)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一定数量的劳动,以另一种形式得到相同数量的回报。这个原则包括“平等权利或平等对待的规范原则”和“与劳动贡献一致的物质原则”两个方面。与资本主义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比较而言,这个社会主义正义原则是一个进步。而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则将实行依据各人需要进行分配的原则,此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因此,“对马克思来说,社会主义正义与平等相联系,共产主义正义与自我实现相联系。”[4]40-46
  对于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皮弗(R.G. Peffer)持有与休萨米相似的认识,认为“马克思的确很含蓄地赞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一种支配社会消费品的分配正义原则。”[5]332皮弗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分配原则分解成四条:(1)每人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且只能取得“消费手段”,如个人财产和消费品;(2)每人获得的酬劳与他或她工作的时间准确匹配;(3)除了丧失劳动能力者,所有人必须劳动;(4)应该向不能工作的人提供起码像样的生活水准。[5]361休萨米和皮弗的产品(或收入)分配正义论引入阶级利益分析,坚持不同阶级的正义诉求不同,无产阶级要求实现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而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易因为违背了这种正义标准,所以是不正义的。这是用后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来否定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
  3.生产正义。即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是关于生产的正义观,这是尼尔森(KaiNielsen)提出的观点。尼尔森认为,虽然图克和伍德的论点谨慎而有力,且建立在很好的文本证据基础之上,但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对正义的论述并没有典型的文本,且要注意分辨马克思有时匆草的文字和讽喻的语气。尼尔森的研究思路是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重构工作从分配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他认为如果考虑到劳动价值论、雇佣劳动体系和剩余价值的产生,那么即使“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也许不存在不平等的交易,但是在收获工人无偿劳动的果实时,资本家还是剥削了他,……拿走了恰恰属于工人的东西。”[6]32尼尔森批评说,伍德的论述仿佛是在暗示,资本主义所有权是“完全的个人私有财产权”,“资本主义系统是一个个体的商品生产”,“每个人的财产权都是建立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这样,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但事实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条件恰恰相反:“在那里,人们从事合作劳动,并在其中一起利用生产条件;而且,在这个系统中,存在一个工人阶级,他们使用生产手段,存在一个资产阶级,他们控制生产条件。其结果是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的分离。”[6]32-33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被划分为两大阶级的社会,一个阶级拥有并控制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个阶级只拥有劳动力。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分配方式是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组成部分,它决定于生产方式的总体特性。不改变生产关系,我们就不能根本改变分配关系。……生产是中心事物。”[6]36伍德的交易正义论要想站住脚,他必须面对的“关键”(key point)是证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公正的。尼尔森的逻辑结论是如果想提出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就“应该明晰地提出生产―分配原则的组合系列。”[6]36所以我们将其命名为“生产正义论”。生产正义论是从生产过程来看待经济的正当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它造成了生产者与生产条件的分离,使资本剥削劳动得以实现。

  4.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这是罗默(John E. Roemer)的观点。罗默认为,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利润下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所以,应该把私有制,尤其是可转让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作为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性的切入点。[7]2-3罗默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数学模型建立了一个一般剥削理论模型。这个模型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长期静态模型,它表明,剥削是由于财富的不平等占有而带来的社会主体的财产权的不同而产生的,剥削来自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Differential Ownership of Productive Assets),而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亦即剥削产生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公平,而不是像传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剥削产生于资本家对生产过程中未付酬劳动的占有。罗默指出,“剥削存在的决定因素是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是生产资料私有权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累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的不平等。无论劳动市场还是剥削,都不是马克思主义所关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来源。”[7]118而“工人被剥削,不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贡献了剩余价值,而更基础地是因为他们没有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总额的平均份额。”因此,“消除马克思主义剥削的处方……就是消除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异。”[8]81-82罗默所力主的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论不是从劳动交易制度,而是从财产关系的占有状况来论证剥削和不平等产生的根源,进而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当性。
  5.权利正义。这是柯亨(G.A.Cohen)提出的带有理性制度主义意味的观点。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基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侵害了自然权利这样的理由来论证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在柯亨看来,马克思评判和谴责资本主义,说明马克思主义包含了独立的正义标准,即没有人赋有将生存手段据为私有的道德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天赋权利的观念”。[9]13这个“自然权利”,在柯亨的定义中就是“指那些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我们说我们拥有这些权利,是基于伦理基础,而不是法律基础。”[9]11与诺齐克认为人们对私人财产拥有一种天然的权利,包括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的“私有”权利正义相反,柯亨则主张“共有”权利正义,即从道德上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应该归大家全体所有,人人对这种所有权有一种道德权利,而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实际就是盗窃。“一般来说,盗窃就是不正当地拿了别人正当拥有的东西,因此盗窃就是做非正义的事,‘以盗窃为基础’的制度就是非正义的制度。”“资本家在某种适当的非相对主义的意义上是盗窃者。”[10]443与尼尔森、罗默等人一样,柯亨的权利正义论也试图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围内来阐释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但柯亨是基于自然权利这个理由来主张生产资料共有制的道德诉求。
  从上述西方马克思主义所重构的各种正义原则我们可以看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什么是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原则”并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看法,相反存在许多争论和分歧。但不管他们所重构的各种正义原则之间有什么差异、冲突、甚至矛盾,他们探索、分析经济正义问题的视角大多是以生产理论或劳动理论为出发点或立足点却是共同的。这种理论的要旨在于,人们在谈论分配时,不能就分配而讨论分配,应该从生产出发来讨论分配;分配的正义性依存于生产领域而不是分配领域。这与马克思“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分配结构依赖于生产结构”的经典观点是一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理论旨趣与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主流思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正义原则的主题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1]7即社会经济正义就是关于分配的正义,分配问题是一个不依赖于生产的问题。罗尔斯的这种分配正义观割裂了分配与生产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在回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领域中存在的经济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利益冲突和贫困。罗尔斯把社会经济正义仅视作分配的正义的观点,使得社会经济正义原则的调整范围仅限定在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上,对社会其他领域的非正义表现及相关问题视而不见,这大大缩小了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围。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正义原则的主题不仅仅与利益和负担在全体成员之间的划分有关,还与社会生产结构和劳动制度有关,应该从生产正义入手来探寻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求索社会经济不平等产生的真正根源。
  西方马克思主义所重构的正义原则还表明,关注生产制度和劳动过程的正当性的正义论要考察的问题主要不是生产活动的效率问题,而是关涉劳动者基本权利、进而延伸到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公平性的问题。依据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原则,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显然是一个人剥削人的不公正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由基本生产结构和劳动制度导致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不可能存在如罗尔斯所称的“公平正义”。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平等的原始状态”下,人们“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都会选择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11]12这种公平的正义原则表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就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认为,“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11]60-61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可以辩护的、可以接受的――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基本正义的。 而依据西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罗尔斯所谓的公平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布坎南所说,“罗尔斯所称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或许能避免某些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化社会的最基础性的批评。但是,对差别原则……的满足看起来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是不相容的。”[12]158资产阶级掌握着绝大部分社会财富和生产手段,是境遇较好者,拥有较高的生活期望值,而工人只拥有自身的劳动力,是境遇较差者,对未来的生活前景很难抱有高的期望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要对资产阶级的生活前景有利而对无产阶级的生活前景惠及甚少。麦克弗森(C.B.MacPherson)进一步指出,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平等指向仅在于对阶级间的财富悬殊做相对的量的调整,其互惠限度也仅在于“把不平等降低到一个理想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所期望的水平,以便使工人的境况不致进一步地恶化下去。”[13]210所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公平。相反,只有依据生产正义,消除生产中的制度强制、劳动剥削、生产资料的不均等占有以及阶级地位的悬殊等社会经济不平等赖以产生的内在根源,亦即只有消除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分配的正义,进而达到社会经济公平正义的目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重构马克思经济正义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他们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重构往往仅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如交换领域、生产领域、分配领域、产权制度或者道德权利等,他们常常只看到马克思理论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点,而不涉及其他。西方马克思主义没有看到马克思的理论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严密的体系,而这个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他们在重构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往往又将马克思主义割裂开来。所以,他们所重构的正义原则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又都与马克思主义有相当距离。如罗默的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论,实际上是要求消除工人与资本家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异性,这无疑是符合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但其论证过程又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出发点,这就远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实质。再如柯亨的“权利正义”,带有浓重的制度主义意味,而难以找到马克思主义的痕迹。所以,我们在吸收、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时,同样需要具有批判思维,并重新认真研读马克思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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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6―10―08 责任编辑:赵磊 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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