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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税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健

  摘要:国际税收所涉及的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就是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问题是研究国际税收的出发点。本文试从这里出发,简要谈谈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并简要说明了国际税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关键词: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分配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它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力。由于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也具有类似于国家主权的固有属性:独立性和排他性。这意味着一国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独立自主,在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所有主权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均有根据其政治经济政策和本国税法进行征税的权力,即有权自行决定对哪些人课税,对什么课税和课多少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任何限制。因此,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当然,所谓“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确定纳税人方面,任何国家都无权对那些同本国毫无关系的人征税,在确定征税对象或征税范围方面,一个国家也不可能漫无边际地巧立名目,毫无根据地任意设置税种;同时,在税率的高低方面,一个国家也不能毫无原则,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真正含义在于: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自主的,纳税人、税种和税率都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自行规定,任何外力都不得干涉和控制。正是由于世界各国都拥有不受任何外来权力干涉和控制的税收管辖权,各国都可以按照本国需要制订本国税法。因此,各国有关涉外税收的部分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并引起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这也就是人们研究税收管辖权的原因。由于国际税收是不同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交叉重叠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也就是指主权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
  
  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属地原则,一国政府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这个国家的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空、领海)的制约。一国政府只能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所得和应税行为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以人员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围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获取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论这些居民或公民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在该国领土疆域以内。
  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既影响到某个国家的财权利益,又涉及与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各国选择并实施何种税收管辖权,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问题。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状况、税收制度的特点选择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按属地原则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都在收入来源基础上“从源征税”。因此,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认识比较一致,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经济税收事项的发生地”所在国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但多数国家又都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一方面作为收入来源国要求从境内获得各种所得或在境内拥有财产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纳税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居住国要求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世界范围获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总之,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征税地位,就是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其来源国可以先行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征税。目前,这一原则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准则。
  
  四、国际税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中重复征税,会加重跨国纳税人税负,阻碍国与国之间资金、技术和各种劳务活动,不利于整个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采取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方法则是:一是扣除法,指一国政府从本国纳税人来源龄国外收入中,扣除该收入所负担外国所得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二是低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龄国外所得,单位制定较低税率的征税方法。三是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力。四是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国外收入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国应交纳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总额。由于抵免法承认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又保护了居住国居民管理权或公民管辖权。目前这种方法在世界上广泛采用,我国正是采用抵免法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五是税收饶让,严格来讲,其不是消除国际税收中重复征税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税收优惠。但也起到推动作用,其主要含义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保证减免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部分被减免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纳的税收。
  
  参考文献:
  [1]吕鹏:国际税收概念的三个不足[J],涉外税务,1995,(05).
  [2]冯兆林,李君:关于国际税收范畴问题的探讨[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02).
  [3]匡双兴,徐瑞英:浅谈国际税收[J],当代审计,1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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