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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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规在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立法应当在税收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方面给以确定性意见。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审核;立法建议
目前,在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债权申报和审核《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破产税收债权应该从税款债权的界定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关于罚款的认定以及、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税款债权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方面进行系统化地规定。
一、关于滞纳金优先权的认定
税收债权分为“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三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滞纳金的优先权认定分歧较大,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函[2008]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在征管时视同税款管理,另外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十五条中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等同于税款也享有优先权,在债务清偿时可以优先清偿。税务局的上述规定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释[2012]9 号规定有冲突,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笔者认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执行,即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认定为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没有优先权。
二、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
关于附加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歧也很大。税务部门视同税款认定有优先权。另外深圳中院2017年颁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将欠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都归于税款债权优先清偿。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负责征收税款收入外,还要征收两类非税收入:一类为本应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征税的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另一类是税务机关代其他政府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这个规定认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属于税款征收的范围,故税收附加应属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列入税款征收的范围外,据此规定附加税收应视为普通债权清偿,不享受优先权。
三、关于罚款的认定
问题:破产法和税法都认为罚款在普通债权清偿之后再清偿,对此法律界和税务界认定一致。根据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罚款界定为除斥债权,不予清偿。
四、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
关于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行政法规定也有分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折合年利率约为18.25%,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企业欠税五年半,将会面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问题。
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该问题给与过答复,认为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数额超过本金,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但行政法在《行政强制法》45条关于滞纳金封顶的规定,即税款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即规定了滞纳金封顶的规定。税务总局的答复与《行政强制法》也存在不一致,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规定执行。
五、税款债权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相關行政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也不一致。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实施细则》认定,滞纳金一般要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但是最高院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再计算税收滞纳金。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最高法院的债权申报规定计算滞纳金截止日,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六、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对抵押资产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处理顺序也不一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与有抵押资产债权的顺位是根据业务发生时间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发生欠缴的税款在前,则税收享有优先权,抵押权在税款债权后;如果设定担保权在前,则抵押资产债权优先,税款债权在后。这就与新《破产法》所规定抵押资产的优先性存在冲突。《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财产债权绝对优先权。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企业破产法来执行,认定抵押资产债权享有绝对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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