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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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从多方面阐述了银行债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如债权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非法挪用贷款及侵占行为追责追赃、刑事民事并行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寻找债务人财产线索难度大、案件结束诉讼费用申退难以及自然人财产监控的保证无法确保等。同时,就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比如说严格打击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银行债权行为,完善公司责任体制,并开除相关贪污人员,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并行的保护机制,加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关键词] 银行债权 保护 难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42;F832.2 文献标志码:A
事实上,对银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情况表明,许多问题严重破坏了银行信贷风险的安全性,并对其有一定的损害。因此,文章结合一些实际情况,总结了一些复杂和未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一)部分贷款企业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贷款中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会对银行贷款造成严重损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运作,以及阻碍社会经济运行发展。所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银行对于保护社会贷款的稳定工作需要持续进行。甚至于少数企业为了避免因破产或者欠下巨额债务,出现滥用贷款情况的发生。同时,就目前而言,这类情况发生的趋势日益严重。通常情况下,为避免银行债务会涉及以下几点:利用债务重组发表破产虚假声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拖欠或者不向银行上交相关手续费。
(二)追责追赃挪用或侵占贷款行为难
银行贷款一般都是借款人先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确保贷款的使用没有问题。实际上,一些借款人,特别是私人公司,经常伪造交易的合同和虚构的付款条款,转换贷款内容[1]。例如,个别私人企业或者公司,会利用模拟的商业活动对商业合同进行伪造,同时,向客户账户的子公司贷款,从而使得对方需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贷款的偿还。
(三)欠缺刑事民事并行保护机制
银行贷款中有时发生违规行为:虚假的订单与合同贷款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挪用公款或挪用公司资金伪造贷款合同;贪污等违法行为。很有必要制定关于银行债权的民事和刑事制度,以保护银行及我们的共同权利。就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而言,可以从各个执法机构来保护银行自身的权利,在我国,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不过,不能刑事拘留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
(四)自然人连带保证财产监控难
个人提供联合责任担保,这是债务人在贷款部门使用的信贷方式之一,特别是在私人企业贷款领域的使用更为频繁。虽然银行债权人一般会在担保期内提供担保合同及其他条款,但未经担保人同意,会限制资产的转让或者售卖,实际上就是管理层向信贷银行交取费用。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银行债权人无法掌握银行账户的现金流量。
二、当前银行债权保护难点问题防范对策
(一)关于借款人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防范对策
1.加大打击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银行债权行为
司法机关需要修改和制定适用的相关制度,调查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董事、股东和公司的职责。管理人员需要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公司资产的现状,防止公司的债务、债权人破产[2]。如果说公司破产,那么股东需要提供其投资资产与相关的公司和个人资产分离的依据。假如说股东拒绝出示相关文件进行证明,或者说无法证明不是公共债务,那么个人的资产,如房产将会被银行进行还债的抵扣。如果不进行陈述,将被视为非法,提起的诉讼会将其归还法院。
2.完善失信企业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的公共债务的标准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负债者的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与其部门的内部合同来避免债务问题。最好根据责任原则澄清债务,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从而避免债务问题严重违反了法律原则,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对违约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由于债务问题极为重要,公司比较重视,因此,在进行调查时,需要责任到人。
(二)加大对企业高管挪用或侵占贷款行为的打击力度
1.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一是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和控制,建立强有力的信贷审批后续程序,二是加强信贷管理。对借款人给予借款和其他债权交易之前需要通过充分调查进行核实。三是为了确保控制的有效性,有必要建立适合的监督机制。
2.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借款人高管挪用贷款或侵占贷款行为的取证和追责力度
第一,国家要审查和制定公司的相关法律。如果公司经理使用权力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会要求支付还款的资金以及向债权人提起诉讼。第二,防止对社会有影响,提高对公司活动的了解程度,合理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分配,以避免风险,进而完善调查,加强执法力度。提交银行信用贷款时,需要调查具体情况,并考虑是否违反合同规定,通知债权人不合法的渠道,并审判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高管借款人挪用贷款或侵占贷款行为的取证和追责力度,不分地域,和外国刑警组织之间协调,加强有效地调查取证。第三,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违反合同的贷款活动,加强对贷款及其员工贪污的调查,这种贪污的行为不受社会认同,损害社会经济发展。
3.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并行保护机制。
在贷款纠纷的问题中,犯罪取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与民事诉讼重叠。基于民法的刑法理论,如果合适就不足以用复杂的法律来解决问题。不过律师,公安,司法,党中央,国务院提供的法律,可以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法律理论适用于民法理论、刑法以及民法等相关规定。从司法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刑事和民事并行协调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进行调查,从而使得其更加完善。
4.建立健全债权人查詢债务人财产的相关制度。 符合財产登记数据措施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担保贷款人在提交指定的文件时,可以要求独立地向房地产数据和可信赖的律师或其他授权代理人核对信息,并有权复制相关数据。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中国金融机构和其他资产管理服务人民银行实行公证合同和贷款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提供有关债务人资产和银行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由债务人的银行提供。从而可以证明贷款和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银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地区法院应给予协助,以增加对债权人银行的支持,并提供持有银行账户和其他房地产信息。
5.建立对法院侵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
案件结束后,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偿还预付款方面都非常明确。目前的主要问题不是纠结于地区法院的判定,事实上,不仅可以拒绝法院的非法收费,未经允许,地区法院会扣留其成本,而不正规的其他侵犯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理由拒绝调查,人民法院是仲裁机构,象征着公平。债权银行这样的各方都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目前,中国行政法院的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可能导致“诉讼”,但无论是否起诉,这都违反了法院规定。没有违规的发生时,某些地区法院不会进行上诉监督,因此,当事人不能起诉。
6.建立对自然人保证人的财产监控制度
为了确保基于“民法典”的完整性和偿付能力原则的民事交易的稳定性,国家法律需要建立一个限制财产转移的条款和制度[3]。在一定时间内,避免债务问题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第三方福祉”制度之间的平衡,促进正常交易。例如,假设在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采用责任合同,向债权人提供经核证的担保合同和相关清单,担保人的财产隶属于司法登记和财产管理机构。与第三方担保人商讨时,我们将保证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不能,商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退出。
三、结语
重大银行贷款信用风险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预防重大银行贷款信用风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国大部分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辅助政策,也是资金流动性的主要来源。银行贷款权的实施和保护是银行资产保护的基础,银行资产的安全稳定是实现金融体系活动风险的均衡发展前提。
参考文献:
[1]郭宏伟,张家祎,郭芳晓.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建议[J].甘肃金融,2018.(08):20- 25.
[2]杨海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保护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8.(06):67- 69.
[3]褚景元.中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移机制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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