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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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诸 晔
摘要: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与其配套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在此以前,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又密不可分,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等诸多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和谐一致。本文以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2006年我国颁布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为对象,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一些差异,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1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基本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的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计量属性和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
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课税原则比较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服务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二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实现会计目的和税收目的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这里仅针对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1)相关性原则运用差异: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本准ⅢⅡ》中规定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性原则处理上,不允许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3)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有法定性原则,纳税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4)谨慎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差异:企业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期末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在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上述未经核定各项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4 会计基础的差异分析
虽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所得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如房地产企业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按照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而是作为一种负债,但在税收上却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分析
1 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 规范内容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桕同,必然存在差异。
3 发展速度不同
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建议
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主要建议如下:
1 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现代所得税是借助于会计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现代会计又是借助于所得税才凸现其重要和规范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因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同时在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2 加强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的要求
会计信息主要用于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税务部门核查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时,需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寻与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因此,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时,适当的增加税务会计的核算,为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会计核算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即减少征税成本,又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帮税务人员把关,甚至成为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的鉴证人。这样,因差异导致的企业人为转移、调节利润的逃避纳税行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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