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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图雅

  一、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根据内蒙古农牧业厅经营管理站的统计,截止到2010年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已达6809家,其中牧民专业合作社为1457家。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牧民合作社类型大体有两大类,一种是畜群和草场整合在一起,以生产领域合作为主要形式的牧民合作社;另一种是按照一定标准入股,在非生产领域为成员提供多种服务的合作社,包括畜产品流通销售、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产品加工和产业化经营、生态保护和建设、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合作。总体看,目前牧区生产领域的合作更广泛。如:截止到2010年,锡林郭勒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共有686家。其中牧民专业合作社共计360家,分别占全区、全盟牧民专业合作社的24.7%、52.5%。入社社员1.4万户,注册资金56377万元,年总收入11746.15万元,辐射带动农牧户4.4万户,占全盟农牧户总数的37%。从产业划分看,肉羊类262个,占总数的35%;肉牛类83个,占总数的11%;奶牛养殖类60个,占总数的8%;饲草料类53个,占总数的7%;蔬菜瓜果类195个,占总数的26%;绒毛类15个,占总数的2%;农机服务类30个,占总数的4%;其它类52个(包括马业、骆驼、旅游服务、科技综合服务等),占总数的7%(据锡盟农牧业局经营管理站的统计)。其中,多数牧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在畜产品生产销售领域。
  二、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规模小、带动力差、盈利成效不明显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前,牧区多数地区以协会形式组成非盈利合作组织,力所能及地解决单个牧户难以办到的困难,已起到良好的作用。2008年以后专业合作社数量骤增,具有形式多样、规模小等特点。其中,在协会基础上组建专业合作社的不少。如东乌珠穆沁旗哈日高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西乌珠穆沁旗查干呼图勒育肥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协会以来就有国家项目资金的支持,已有了一定基础。而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多数规模有限、含盖牧户少、市场连接不紧密、交易规模少。其中有些牧民合作社成立时间不长,只是名义上按合作社法行事,实际上内部不规范,基础薄弱,困难重重。总体看,成效十分突出的出类拔萃者尚不多见。特别是具有示范意义的、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合作社不多。有些合作社虽然运行不错,但却地处城镇郊区或舍饲圈养模式取得的经验,很难在其他放牧地区推广。这说明,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巩固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创建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但也有目的不明确或为项目跟风等现象
  从合作社创办目的来讲,既有目标明确,从自身实际出发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而创建合作社的;也有为了通过协作来克服一家一户经营中无法克服的困难,或者为了开发旅游业等新产业的;还有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求得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等等。但也有的合作社,目的不明确,为了得到项目资金而匆忙组织起了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社除了项目外,合作社本身的长远发展上既没有心理准备,又缺乏具体规划,自己不知道究竟搞什么才好。甚至个别少数合作社只是跟风建立合作社的,这样的合作社成立后就遇到诸多困难或面临破产。
  (三)合作社内部问题多,急待规范
  1.有认识误区。一是使用项目资金有误区。多数牧民以为国家项目资金是白给的,因此都想得到,一些地方为了得到项目资金成立了“牧民合作社”。其实国家项目资金不是白给的,有其明确解释。二是盈余分配问题。许多合作社组建时间不长或者还没有多少可分配盈余,于是忽略了做好分配的重要性。也有的负责人民主管理理念不足,误以为只要一心为大家谋利益而奔波就行了。事实上,合理分配和重大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是专业合作社的一大特点。三是草场入股问题。牧区许多合作社内部都采取草场入股,这方面不规范、问题多。如果社内成员一致同意合作社内部整合草场统一使用,家庭经营体制中包括草场承包到户30年不变的政策制度在内,草场折股手续必须明确、合理和完备。2.牧区合作实践中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条例开展工作等。3.合作社缺乏人才。各地牧民专业合作社急需各方面经营管理人才。但懂经营业务又了解牧区实际情况的人才非常缺乏。4.合作社营销策略和开拓市场环节非常薄弱。多数合作社重视建社,但后续工作考虑不周到或滞后,如打开市场方面没经验或市场调查不足而影响经济效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经验的合作社人员谈到 “自己的产品还是原来的产品,但是通过开拓市场,按照客户要求加工和包装后却获得成倍的经济效益”。
  (四)合作社外部不确定因素多
  1.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不足。创建或正准备建社人员在关于专业合作社一系列问题上认识模糊,但苦于无处问讯。2.项目扶持中对小型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弱。目前有些较有规模的合作社申请到项目较容易,但有些小型合作社或刚成立的合作社享有这个权利非常难。项目对合作社起初阶段作用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切合实际的扶持会使合作社较快进入良性循环。3.资金短缺严重。资金问题是牧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有的牧民参加合作社也正是存有想通过参加合作社来解决资金问题的意图。牧民申请贷款通常因为不具备担保机制而不能如愿以偿,急需资金的牧民不得已借高利贷。成立合作社就可以以新的担保形式申请贷款,但仍有很大的资金缺口,难以解决。4.市场信息不对称,影响增收。广大牧区市场信息传递滞后,特别是及时获取畜产品在内的价格信息很难,因而影响畜产品收益。5.牧区缺乏经纪人,缺乏较大规模的畜产品交易市场,畜产品流通受阻,因而减损应得的利润。除此之外,还存在不宜办理各种注册认证等问题。
  三、加快发展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对策建议
  (一)多渠道宣传合作社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力度
  各种媒体、报刊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逐条解释,并结合牧区事例说明问题,若有不解的棘手问题可请专家分析或相关部门解释等灵活形式宣传,使大家加深对专业合作社的正确认识,其中民族语言的宣传培训非常有必要。
  (二)各级政府对于牧区合作社的发展多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
  其中包括资金、项目、金融、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政策。还要在贷款、项目等方面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与此同时,还要着力开拓市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富民强区。牧区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牧区的地广人稀的特殊性而成本费用更高,困难更大,不确定因素更多。因此,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惠及更重要。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会越来越多,根据建社时间的长短、资产积累程度、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针对性的引导更起效。要保护壮大现有专业合作社,较长一段时期,牧区合作社仍保持规模小、相对独立的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向较大规模的地区性的联合合作社方向发展。因此,鼓励发展、及时引导。在广大牧区一定要因地制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工具,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分散生产为主、相对集中为辅的原则,体现牧区特色。
  (四)尽快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一是将培养人才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内容。通过推行大学生村官制度,尽快给牧民合作社输送专业人才。这个问题仅靠牧民是办不成的,政府必须给予有力支持。二是通过各类培训,培养当地人才。其中包括各类技术(当然包括牧业技术技能)、经营管理、合作社法在内的各种培训。当然,作为民族地区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民族语言进行合作社法及经济管理等培训,是牧民应享有的权利。
  (五)尽快出台“牧民专业合作社法”细则,更好地应对牧区问题
  牧民合作社不同于农区的农民合作社,它不是农民合作社在牧区的简单套用,它是牧民创造性实践的结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根据大农业的思路来制定的,宏观方面参考可以,但具体到牧区问题时往往不可行或因草原畜牧业经营本身的特点而很难带动牧区工作。另外,作为民族自治地区没有理由不方便于主体民族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六)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当与草原文化相结合
  牧民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养成了相互协作的传统,草―畜―牧―人和谐相处,保护了自然生态,这是草原文化的核心基础。“每个时代的精神都是与其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存在着某中内在的渊源关系。经济现象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表现着某种传统文化的精神”。如今,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顺应了广大牧民的意愿和协作要求,与本土文化相结合,发展潜力巨大。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牧区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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