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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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银玲 王 冬
摘要: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概念及中小投资者的特点,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应该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并提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 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概述
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英文缩写为IRM),诞生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名称包含相当广泛的意义,它既包括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美国全国投资者关系协会(National Inveslor Re- lations Insti-tute,NIRI)在2001年9月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做了如下定义: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规则,通过管理公司向财经界和其他各界传播信息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工作。
在国外,美国最早的IMR最先起源于通用电气公司(GE),1953年,通用汽车就成立了专门的IRM机构,并且几十年来一直是实施IMR的先锋企业,享有高度的战略可信度而备受尊崇。在英国,马斯顿(Marston)于1992~1993年以及1996年通过邮寄问卷的方式对英国的500家大型上市公司的IMR运作机制进行了调查,调查反馈表明,50%的上市公司设立了投资者关系官(IOR),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和具有高经营风险的上市公司最有可能设立IOR,并且大多数公司的IRM都有财务主管指导。戴勒(Deller,1998)对除英国以外的欧洲100强上市公司通过邮寄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IRM的重要性上,98%的上市公司都认为其特别重要,96%的公司表示他们设有投资者关系部门。
在国内,由于海外资本市场的环境要求,海外上市的公司必然重视投资者关系,否则股票将无人问津。2001年8月,中石化A股在海外发行上市,率先将IMR引入国内市场,我国证监会于2003年7月首次发布了《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二r: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徐刚在2004年对公司网站的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未披露网站、无法打开网站或网站可以进入,但是其网站未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与非上市公司的网站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为57家,占所有72家调查样本公司的78%;8家上市公司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占总数的11%;还有8家上市公司设有投资者关系专栏并且该专栏能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可见我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发展不尽如人意。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上市公司开始真正意识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中小投资者也逐渐认识到作为股东的权利,投资者关系管理战略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大多数公司都有自己的网站,而且多数公司也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关系专栏。笔者在2008年12月对我国医药生物业共100家公司网站进行考察时发现,其中有16家没有网站或网址无法访问,有51家公司提供了当年的财务报告,并且有21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常见问题回答或留言板。可见投资者关系管理战略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重视。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一种沟通的活动,需要借助一定的传媒工具来完成,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见下表。
二、中小投资者的特点
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投资者由个人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构成。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共同基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各类公益基金等。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以下几个特点:资金实力雄厚,拥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以及广泛的信息网,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能够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来建立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影响市场能力较大等。
中小投资者,一般认为,是资本市场上除了机构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上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由于较为分散,在信息、资源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地位,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司内部人员与中小股东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经理层或大股东为了自己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动机,经理层追求的目标可能是获得更高的个人收入并承担更低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他们想要公司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以显示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大股东由于投资比例高,占有企业的资源,可以控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所以普遍存在占款、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总之,内部人存在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动机,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他们侵害的手段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表现在对中小股东投资收益的剥夺上,也就是尽量少分红或不分红。第二,表现在公司的诚信方面,经理层不诚信――经营不善而采取违法或不符合道德的手段来逃避责任;大股东不诚信――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
另一方面,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市场中,卖方往往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上,公司的内部经营者掌握的公司信息比较充分,处于有利地位,而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贫乏而处于不利地位。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投资者的不利地位,并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与充分性。这是因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使上市公司肆意操作股价;披露不及时使投资者不能根据最新的会计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给上市公司留出更多弄虚作假的时机;如果披露不充分或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时有所侧重、有所隐瞒,就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有关投资决策的全面会计信息,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借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多种不正当的手段来侵害外部中小投资者,如果加强信息披露,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局面,投资者关系管理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使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平台,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具应该更多考虑互联网的方式
从表中可以看出,基于互联网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具,具备及时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并且在强制性方面既有强制披露的成分,也存在自愿披露的方面。在信息十分发达的今天,互联网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互联网更是他们买卖股票不可缺少的有效工具。
(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设计上,笔者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基本情况。由于地域、认知能力等的限制,中小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最首要的一步就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这就需要在公司网站上设立“公司简介”、“公司最新要闻”等栏目;2 公司公告。与上文中的“公司最新要闻”不同,这里的公司公告主要侧重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是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方面。3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极为关键,理性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一个重要的参考方面就是公司的财务信息,在这里选取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公司当年财务报表”及“公司股票实时行情”两个方面作为观测点。4 沟通的便利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使投资者与公司的沟通变得更加便利,应该设立“公司咨询电话或邮箱”、“投资者常见问题回答或投资者意见反馈及留言板”等栏目。
(三)要注意内容的实时更新,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职位,由专人负责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要得到高层的重视和支持
有关调查发现,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的公司,其最高层领导无一不是对IRM工作倾注了热情和心血,如美国的GE公司,日本的索尼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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