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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倾销到反垄断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现伟

  摘要:自加入WTO以来,我国面临的贸易争端越来越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多。当企业慢慢熟悉反倾销、保障措施的时候,国外对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措施又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本文引用我国维c企业首遭美国垄断指控的案例,探讨了国外对我国由反倾销到反垄断的转变,希望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更多地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尽量减少损失。
  关键词:反倾销反垄断联合限价
  
  自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开始经历外国对传统大宗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特保调查等贸易摩擦。而当我们熟悉反倾销措施的时候,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又变出新花样。长远来看,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经贸摩擦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以下探讨的趋势是国外先进行反倾销调查,然后根据我国企业的价格联盟等协调行为提起反垄断调查。
  
  一、案例
  
  (一)出口方面的案例
  2002年,中国企业出口维生素C的价格是2.8美元/公斤,远低于美国方面认定的3.3~3.4美元/公斤的成本。美国商务部已经准备提起反倾销,并向中国企业发出了律师函。但是随着后来维生素C的价格上涨,致使美国方面把反倾销的事情搁下。 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在网站披露: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制药)、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等我国四大维生素C巨头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美国Ranis公司和Animal Scmnce Produc Inc.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提出反垄断申诉,称上述我国4家维C生产商联合操控国际市场维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垄断法》。表示要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这是医药行业首次遇到也是我国企业有史以来遭遇的第一例反垄断诉讼。
  
  (二)进口方面的案例
  随着中国资源进口价格风险的凸现,海外集体采购的主张也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赞同者。这种策略在提高进口效益等方面的成果毋庸置疑,也符合全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但这项策略也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法指控的风险。
  今年2月底,钢协和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进口企业召开会议,会议的基调是“坚决支持宝钢代表中国钢铁企业对外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并发出整顿和规范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的信号,要求企业不能私下谈判,以保证宝钢的“合力”。 然而,2005年5月,一些澳大利亚铁矿石供应商为了索取更高的价格正在积极搜集证据,企图向世贸组织有关争端解决机构指控中国规范国内铁矿石市场,要求铁矿石谈判统一口径的行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危险正一步步地逼近。
  
  二、使用相关模型分析垄断的经济效应
  
  由于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而美国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在反垄断方面具备较完善的法律,且在经济实践上研究得也很透彻。相比而言,我国各界对此均处于摸索、实践之中。下面运用相关模型从经济学角度说明垄断的危害。(模型来源见注①)。 假定该行业的市场需求QD=F(P),这里P是产品价格。边缘性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其供给量为Os=G(P)。参与价格联盟的厂商供给曲线是其边际成本曲线的水平加总为C,则市场的总供给S=Qs+C。在没有价格联盟的情况下,均衡价格为Pc,当支配性厂商决定合谋以增加其利润时,他们必须在控制边缘性厂商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最优价格。由于边缘性厂商同样是合谋价格的接受者,因此价格联盟的净需求曲线是:Qd=F(P)-G(P),相应地,边际收益曲线为MR,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为Pd。下面将要讨论的是,在价格联盟运作有效的前提下,Pd偏离Pc的程度。由于dQd/dp=F’(p)-G’(p),因此价格联盟面对的净需求曲线的需求弹性为:
  该式说明,有效的价格联盟将价格定于竞争价格之上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价格联盟的边际成本相对于产出的弹性和其所面对的需求曲线弹性。而价格联盟所面对的需求曲线的弹性又取决于边缘性厂商供给曲线的供给弹性、价格联盟的市场份额和该行业的市场需求弹性。假定η=-1,a=l,ω=1,下表表明了市场份额θ对ρ的影响。
  根据美方控告书所称,2001年12月几家被告的药厂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C市场供不应求,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此外,近年来,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占到美国市场总量的60%,主要集中在非药用维生素领域,而高端药用维生素原料药市场则被像罗氏这样的跨国药企所控制。由于美国的低端维生素市场几乎依靠中国的出口商来供给,而低端非药用维生素的市场容量又是药用类的2.3倍,因此可能激起美国本土弱势企业的不满。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占到美国市场总量的60%,可以得出ρ=32.0%。从理论的角度讲,美国企业提出垄断诉讼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三、中国企业的困境
  
  为减少被他国实施反倾销而主动采取措施,协调出口行为,这是中国许多行业出口大户采取的一种应对之策,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但偏偏就是这项策略,却潜藏着遭到贸易伙伴反垄断指控的风险。随着中国几家维C生产巨头接到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送达的美国两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诉讼传票,这种潜藏的风险成为现实威胁,中国企业遭遇的首例外国反垄断官司就此产生。现在中国维C企业感到有些无奈,价格或高或低都可能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定价高了企业产品出不去,定价低了又有可能被指为反倾销。而不管价格高低,几家企业只要涉嫌“共谋”以固定价格和数量出口,又可能遭到反垄断起诉。
  
  “反倾销”可能仅是个圈套,一种声东击西的战术。对方先晃晃反倾销的大棒,一旦企业联合限价,就等于授人以柄,掉入法律陷阱。
  
  四、国外反垄断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危害
  
  反垄断对企业的危害远超过反倾销,因此遭遇反垄断诉讼的企业需小心应对。反垄断是具有追溯性的起诉,尽管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出口,但其高额赔偿往往会令企业无法承受而被迫退出。反倾销的调查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到期必须结束;而反垄断则没有具体的时限,往往需要双方进行长达数年的反复举证,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原因是涉及应付反垄断诉讼相关的高成本的费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使得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失去国外市场。
  
  五、对策
  
  (一)企业方面的对策
  1.中国企业要经常评估自己所处的国际贸易环境。把这

宗中国首例反垄断诉讼案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审视,可以得到以下启录中国企业要高度警惕反垄断这一新贸易壁垒的产生。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经济宪法,本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己任。但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各国的反垄断法有明显奖出限入的痕迹,成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新利器。而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盯上,与我国为减少被他国反倾销而采取的协调出口机制有关。事实上,潜在的风险目前已经迅速地释放出来了。
  2.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一旦遇到反垄断诉讼,应加强各个应诉企业的联合,形成一个应诉群体。这并不是要建立应诉同盟,而是通过企业的联合发挥各自的长处,群策群力,有利于应诉。因为,一旦美国确认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有垄断行为,那么失去美国市场的不是国内一家企业,而是全部。
  3.企业以参与国际竞争的思维调整自己的观念。要走出类似的误区,即高调宣传自己的产量有多大、同竞争者商定甚至讨论价格、商定或讨论可能间接影响价格的话题,如市场划分、产品造价和生产能力等误区。“师以长技以制夷”,我国企业应多学习、遵循国际惯例和向国际化程度高的企业获取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在公司内宣讲反垄断法;纠正违规行为并纠正自己或同行其他人的错误与胜任的律师建立关系。这样,才能够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4.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自主创新。从长远来看,治本的方法在于调整参与国际竞争的模式。中国维C巨头遭反垄断诉讼案告诉我们:在反倾销和反垄断两道紧箍咒的束缚之下,国内原料药企业原先的那种以牺牲资源和环境的“低价+规模”的模式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国内药企应该尽快走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的道路上来,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二)政府部门的对策
  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尽快建立对外贸易的风险预警机制。无论是遭遇反倾销、还是遭遇反垄断,都说明了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大部分还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相关的预警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参考一些国家和绝大部分跨国公司的做法是,预测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力案,等待问题的出现。这种做法,前期投入会多一些,但从时间准备来说更加从容,其预警的功能十分突出。所以,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风险预警机制迫在眉睫。
  
  (三)行业协会的对策
  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实际就是企业的代言人,积极协调各个企业的需求和呼声,是其最重要的职责。行业协会也是企业之间加强联合的桥梁与纽带。因此,行业协会承担起它们应尽的责任,是国内企业应诉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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