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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猪质量安全的加工企业与农户交易关系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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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食品的安全等级越高意味着其价格越高,如何满足普通消费者的安全需求(即有效安全需求)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首先对有效安全观进行阐释,根据我国现今生猪生产主要以分散养殖为主的特点,运用关系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解析了关系的嵌入对生猪安全正向影响,并以伟鸿公司的成功为例进行论证,最后为更好的实施猪肉供应链主体间的交易关系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提高猪肉生产的安全性。
  【关键词】有效安全观;交易关系;治理机制;关系治理
  
  一、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但近年来,诸多“饮食难安”的事件牵动着百姓的神经。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一头猪、一粒米、一滴奶、一棵菜事关百姓生活大计。如何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如何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再度发生,成为了当今全社会共同探讨的话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肉类的消费需求在不断提升,而猪肉在我国居民的肉类消费结构中,猪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近五年的中国农产品加工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居民的主要肉产品消费中猪肉所占比例均达到80%以上。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对猪肉消费的品种、口味、安全性要求日益提高,猪肉消费进入了注重质量安全性消费阶段。但是随着近年来“瘦肉精”等问题的不断出现,猪肉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政府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管制,但是保障猪肉安全的根源性问题并没有解决。生猪养殖作为源头,是决定猪肉质量的关键。在我国分散、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屠宰加工企业作为猪肉供应链上的核心主体,对猪肉的质量控制起着决定作用,有学者从猪肉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场)纵向协作的视角来寻求解决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路径。
  钟真(2011)对生产组织方式、市场交易类型与生鲜乳质量安全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生鲜乳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市场交易类型作为奶业发展模式的两个重要方面对生鲜乳质量安全都有显著的影响。吴晨、王厚俊(2010)的研究结果表明:关系合约的可自执行性与关系租金、贴现因子呈正相关关系;而合作双方因围绕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而做出的专用性投资强度可以提高各自对合约的可自执行性。张闯、夏春玉、梁守砚(2009)在建立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蔬菜流通渠道进行了一个跨案例研究,考察了交易关系的类型、治理机制及其对交易绩效的影响。孙世民(2006)以猪肉质量安全为导向,提出了优质猪肉供应链宜采用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相结合方式的观点。王瑜(2008)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垂直协作和农户质量控制行为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众多学者虽然都站在各自的角度对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进行研究,但是大多都是站在农户的视角进行研究,很少有学者从企业的视角进行探讨,同样少有学者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绩效与消费者相联系,并没有真正考虑消费者对于消费对象的实际要求。因此,本文提出了食品有效安全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探讨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治理机制。
  二、交易及交易关系治理机制理论分析
  (一)交易
  交易最早是由制度经济学家从交换中抽象出的概念,其内涵也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威廉姆森将交易定义为:货物和服务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转移。交易依据持续的时间长短和交易的内容,可分为一次、独立的经济交易和包括知识、技术、规划、法律等在内的长期关系。
  麦克内尔将交易分为两种类型:离散型交易和关系型交易。所谓离散型交易,也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型的交易形式。所谓关系型交易,是指在长时间里反复发生或持续较长时间的各种交易。关系型交易存在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下,交易关系双方的共同利益是执行交易义务所要达到的目标。由于关系型交易隐含了交易双方间的持续交易,因此,关系型交易与偶然发生的交易或离散交易不同。
  (二)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
  本文将食品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主要归纳为四种类型:市场治理机制、契约治理机制、关系治理机制和科层治理机制。根据交易关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市场治理机制和科层治理机制处于连续关系的两个极端,其中间形态包括了相对简单到极其复杂、相对短期到较长期的交易关系,这些形式构成了垂直关系的连续谱系。本文将这一垂直的连续谱系简单的划分为:契约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不同的治理机制适应不同的交易类型,但现实当中并不存在单纯的一种治理机制,而是多种治理机制并存,而是随着外部环境及企业自身条件的不断变化占主导地位的治理机制也会随之变化。下面分别介绍四种治理机制。
  市场治理机制在完全的竞争市场中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治理机制,它通过市场的力量――无形的手来保证参与交易的每一位参与者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契约治理机制要求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从而使交易双方都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并降低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关系治理机制是指食品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建立在双方长期互动的基础上,双方合作的“经济交换”嵌入在“非经济的社会关系”当中,相互依存,为了更有效的解决双方的矛盾而达成经济交换,双方愿意通过相互信任、承诺、沟通及相互适应等途径来解决。科层治理机制适用于垂直一体化的交易关系类型。垂直一体化的其主要特征可分为三个方面:双方之间相互依赖、信息的开放式流动以及利益共享。垂直一体化的科层治理机制极大的降低了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不同的治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交易类型,在多种治理机制并存的混合治理机制中,本文着重分析关系治理占主导地位的强关系治理机制。
  三、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间关系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分析
  (一)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交易类型及其治理机制
  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类型根据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可以划分为:市场交易、销售契约、生产契约、战略合作、产权合作及一体化等。市场交易即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通过市场来完成交易,双方很少见面,交易前双方互不了解,交易完成后双方的关系解除,下次交易的对象不确定。销售契约即农户与猪肉加工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农户养殖的生猪到了出栏期,将生猪卖给签订合约的猪肉加工企业。生产契约即猪肉加工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由猪肉加工企业规定农户生产特定数量、品种的生猪等。战略合作即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双方基于共同的战略安排而达成的双方互惠的交易类型。产权合作是指猪肉加工企业或农户持有对方的部分产权,作为共同的产权拥有人进行控制生猪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一体化是指农户作为猪肉加工企业的员工,农户的生猪养殖是猪肉加工企业的部分,猪肉加工企业给农户按照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农户为猪肉加工企业提供生猪养殖服务。
  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的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可以划分为:市场机制、契约治理机制、关系治理机制、各种产权制度安排及内部的科层治理机制等。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作为猪肉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它们之间的交易方式有多种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使得上下游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各不相同,各种交易方式的治理机制选择也不相同。
  (二)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间关系治理机制与绩效分析
  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不同对生产者的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也就不同。在市场交易或准市场交易时,生猪养殖户(场)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较大,其机会主义倾向及道德风险较高,而在一体化或准一体化时,由于生猪生产、加工由猪肉加工企业控制,猪肉加工企业因为拥有更强的资本实力、技术等因素,对猪肉的生产、加工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从而保证其质量安全。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能够实施一体化或生猪原材料能够完全自给自足的企业极少,所以一体化的治理机制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根据我国猪肉生产的现状以及生猪的饲养情况,选择有针对性的生猪交易关系治理机制,保障猪肉的安全,以满足普通社会公众对质量安全的要求。为了满足猪肉的有效安全需求,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之间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关系治理机制,在猪肉供应链上下游交易者之间融入关系资本,从而提高猪肉生产的安全绩效。

  按照目前我国的养殖规模划分标准,我国目前生猪养殖仍主要以散养和小规模养殖为主,养殖户比较分散,拥有自有养殖场而满足自身生产的猪肉加工企业极少。分散的、小规模的养殖户(场)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如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专业化水平低等,生猪养殖过程中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较少。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农户由于较低的资产专用性,其在现实利益与质量安全发生冲突时面临着较高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生猪在养殖阶段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要使作为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原材料――生猪的质量得到保障,从而保障猪肉产品的有效质量安全,除了不断完善行业准入标准、行业质量安全标准、质量监控与质量制度设计外,从微观层面来说优化猪肉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场)交易治理机制是关键。
  在中国这样特殊的社会形态下,人情网络十分发达,养殖户(场)的很多生产行为会受社会规范的影响,从而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同样,对于猪肉加工企业来说与养殖户(场)建立紧密的关系,能够更大程度上影响、控制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而提高猪肉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绩效。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形成具有特殊关系的组织,组织内部在契约治理的基础上嵌入较强的关系治理,形成“契约+关系”的混合治理机制――强关系治理机制,强关系治理能够有效促进组织之间交易的绩效,从而提高组织的有效性。组织的有效性相当程度上解决了组织之间交易的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因此,关系治理机制对猪肉加工企业的安全绩效起着积极的正向影响。猪肉加工企业通过为养殖户(场)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定期与不定期的正式或不正式的交流与沟通等方式同养殖户(场)建立长期、友好的关系,使养殖户(场)融入到合作者的关系网络中,提高养殖户(场)的关系资本,使其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从而降低养殖户(场)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使其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控于猪肉加工企业。
  四、案例分析――以伟鸿为例
  (一)伟鸿公司简介
  伟鸿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拥有自营进出口许可权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公司主产品有冻猪分割肉、冰鲜肉、热鲜肉、深加工制品系列100多个品种,“伟鸿”牌系列猪肉产品被评为首批“中国名牌农产品”,畅销独联体、东亚、东南亚、东欧和港澳特区及国内各大中城市,肉类出口创汇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一个融生猪养殖、收购、加工、连锁销售、出口贸易、科研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二)伟鸿实施关系治理机制及其绩效
  伟鸿之所以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是与其实施的治理机制――强关系治理机制分不开的。作为一家以出口为导向的猪肉加工企业,伟鸿在保障猪肉质量方面十分突出。而生猪养殖是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关键,生猪收购作为伟鸿的主要原料来源,其与农户的关系的治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与农户建立合作,全程提供技术服务
  伟鸿首先向合作农户提供企业培育的猪仔,在保证生猪品种优良的同时,降低农户的资金压力。在农户的生猪养殖过程中,分派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技术跟踪,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使农户掌握养殖技术。经常与农户进行正式、非正式的交流,与农户建立紧密关系,并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优秀的农户。伟鸿与农户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已超越经济或法律联系,而是处于社会关系网络当中,社会规范对其双方均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2.收入分配方面,实施二次分配机制,保障农户利益
  伟鸿采取保护价收购原则,在生猪正常的情况下,生猪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2角/斤,保证农户每头猪有100-200元的利润。而当农户的生猪出现问题,例如病死、瘟疫等,伟鸿给农户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问题猪在正常情况下收益的55%,将问题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问题猪肉流入市场。伟鸿实施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方案都站在农户的角度,使农户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取得农户的信任,从而降低农户的机会主义的风险,稳定了企业的生猪来源,同时也避免了问题猪肉流入市场。
  3.与饲料厂合作,从根源上保证生猪质量
  伟鸿谨慎选择饲料厂,并与之维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伟鸿与饲料厂及农户组成利益共同体,首先伟鸿与饲料厂建立合作,向饲料厂赊购饲料,向农户赊销有质量保证和价格相对便宜的饲料,公司向农户回收生猪后,向农户收取饲料费,然后再与饲料厂进行结算。如此,不仅保证了饲料的质量,同时也为农户争取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4.与专业合作社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益
  选择交通方便、乡村领导能力强的点,作为货源基地培养,与当地的养猪协会建立合作关系,由生猪协会负责组织质量安全可靠的货源。伟鸿直接与当地的生猪协会进行联系,再由当地的生猪协会与农户进行交易。出现违约时,企业对合作社进行罚款,合作社再对具体的农户进行惩罚,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效益。
  五、研究结论
  要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面临的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就要全面认识食品的有效安全,不断优化猪肉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场)之间的治理机制,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信息,使广大消费者和生产者均认识到食品有效安全的意义。消费者应尽到社会监督的责任,生产者要时刻牢记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2.针对目前我国生猪养殖仍然以散养和小规模养殖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养殖户(场)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猪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技术水平,进而保障生猪养殖的安全性。
  3.建立健全规范的信任与合作方式,加强猪肉加工企业与养殖户(场)之间的关系紧密性,优化关系治理机制,从而提高猪肉加工企业的安全绩效。
  4.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建立“猪肉加工企业+生猪合作社+农户”的治理模式,猪肉加工企业直接与生猪合作社签订协议,由生猪合作社对农户进行监督,在降低猪肉加工企业的管理成本的同时,生猪合作社也更方便对农户进行质量监督。
  
  参考文献:
  [1]郭红东.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及履约机制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86-118.
  [2]王瑜.垂直协作和养猪户质量控制行为实证分析[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3]吴晨,王厚俊.关系合约与农产品供给质量安全:数理模型及其推论[J].农业技术经济,2010(6):30-36.
  [4]张闯,夏春玉,梁守砚.关系交换、治理机制与交易绩效:基于蔬菜流通渠道的比较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9(8):124-140.
  [5]钟真.生产组织方式、市场交易类型与生鲜乳质量安全――基于全面质量安全观的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1):13-23.
  
  本文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资助(1011154A);湖南农业大学国际贸易学重点学科资助。
  
  作者简介:
  杜红梅(1965-),女,湖南长沙人,博士,教授,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农业市场与贸易、农产品供应链。
  陈耐娟(1987-)女,河南商丘人,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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