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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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自本世纪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使国际货物买卖更加安全、方便、快捷,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商人的合法权益,拓展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犯罪集团或不法商人,利用熟知信用证规定的便利,利用信用证的某些漏洞,对我国内企业大肆进行信用证欺诈,给受骗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有些人甚至动摇了对信用证制度的信心。因此,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大对信用证欺诈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种类;防范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来往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据统计,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80%以上采用结算方式。但由于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信用证的表面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因此,了解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及国内的立法防范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及贸易竞争的公平原则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
由于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及时的、安全的交易保障,买卖双方均可从中受益。但我们知道,信用证的产生主旨不是为防止欺诈的产生,其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于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对出口商而言,因银行关注的焦点不同,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向出口商付款,因此,出口商常以伪造单据,伪劣货或根本无货等欺骗伎俩应付买方,从银行欺诈取得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进口商遭受损失。可以说,欺诈风险是信用证结算的最大风险事故。
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信用证欺诈,其种类繁多。以欺诈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等类型。
2.1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这类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也是对买方风险较大的一种。
(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欺诈
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
(2)欺诈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的信用证欺诈
此种欺诈方式是指欺诈人以另外一种货、残、次货物代替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亦称伪造单据内容的信用证欺诈。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的,货物也存在,但是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被残、次或废物所替代。同时,对于包装物,承运人只能根据包装物上的标签或外表签发运输单据,如果托运人所作的标签不真实,也会导致运输单据内容的不真实。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结果会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2.2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2.2.1 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欺诈。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假冒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2)诈取出口商的货物。(3)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对国内资信不好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货款或购货款。
假冒信用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盗用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用加密;或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号、电传号、结尾没有持回。第二,电传号码不规范。第三,拼写错误或不规范。第四,开证行不存在。第五,假借著名银行开证。第六,缺乏必备条款。第七,信用证内容自相矛盾。第八,信用证有涂改痕迹等。
2.2.2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软条款”信用证,由于开证行可以根据购货方需要而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造成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支付,或造成单据不符遭银行拒付。此类信用证最终成为可撤消的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最终使受益人甚至银行损失惨重。
2.2.3 “转让信用证”欺诈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受权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有权议付的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受让的第三者被称为第二受益人。而信用证中的原受益人被称为第一受益人。这种转让是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受让人在信用证中接替了让与人的位置。此类转让常常有以下三个条款:(1)交单期很短;(2)转让行的费用由第二受益人承担;(3)付款条件为第一受益转让行收到开证行付款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这样,第一个条款因交单期短容易造成逾期交单,并且,第二受益人难以控制有效期。第二个条款使第二受益人必须负担额外的第一受益方银行的费用。第三个条款对第二受益方风险最大。中间商往往将风险转嫁给第二受益方。中间商的这种行为有利润而无风险又不占用资金的做法对出口商使极不平等的,除非特殊情况,转让信用证的方式国内出口商不应接受。
2.3 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表现为以下几种:
(1)伪造单据欺诈
(2)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2.4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买方开立信用证,再由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的货物或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欺诈人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征,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这样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勾结在一起的同一欺诈团伙,其欺诈的危害程度极大。此种欺诈方式分为两类:一种是所谓的买方和卖方,以不存在的交易手段,诈取银行的款项。另一种是专门从事信用证欺诈的犯罪集团,装作买方和卖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
2.5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没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欺诈常表现为假冒信用证欺诈,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欺诈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相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性极大。由于受益人误入“软条款”的圈套,开证行免除了付款责任,买方获取了欺诈利益,受益人所面临的是巨大的损失和艰难的司法救济。
3.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往往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般来讲,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类。
3.1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观原因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欺诈人的贪利心理,欺诈人的贪利心理许多欺诈人想一朝致富,由于信用证欺诈可以谋取暴利,所以使许多人产生了通过欺诈成功来致富的欲望。二是被欺诈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不够。被欺诈人的警惕性及防范意识不够由于被欺诈人的自身水平或疏忽,会使欺诈人有机可趁。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给欺诈人的心理推波助澜,使欺诈人有持无恐,其牟利心理顺利得到满足。
3.2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客观原因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存续和普遍采用,以及支付涉及的巨大标地额的存在,往往是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前提。实践证明,作用于欺诈人感官,具有适度刺激量和保护相对薄弱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极易成为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标。
(1)信用证作为欺诈人所感知且具有适度的刺激量
一般讲,外界财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刺激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能引起欺诈人欺诈的动机的产生或欺诈行为的实施。从某种角度讲,财物的价值量越大,越易成为欺诈人的欺诈目标,但财物的价值量越大,刺激量也越大,将会受到更严密的保护和更严格的追究,所面临的危险也越高,制裁也越严重。因此,只有财物适量时才会产生欺诈现象。最为欺诈人喜欢的是那些信用证支付的标的额或标的物的价值量一般比较巨大而其保护又相对薄弱,制裁相对困难的财物。
(2)信用证保护相对薄弱
信用证保护分为四个层面:弟一个层面,国家(国际)保护;第二个层面是银行等机构的保护;第三个层面,社会群体的保护;第四个层面是信用证贸易商的自身保护。这四个层面无论哪个层面都可能出现薄弱环节。当信用证处于薄弱状态下且被信用证欺诈人意识到时,就及可能诱发其实施信用证欺诈的行为。
4.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一般包括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信用证贸易商的自我防范以及银行的防范。由于信用证欺诈的国际性、复杂性、敏感性等特点,决定了反信用证欺诈的困难程度。为此,必须加强世界范围内的通力合作、共同防范。
(1)修改、完善、制定相关立法及国际惯例,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性条款。应充分借鉴完美的反信用证欺诈案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办法,信用证欺诈侵权之诉独立于合同仲裁条款;信用证欺诈的范围和构成;信用证欺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信用证欺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和有关银行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还应在本国刑法中增列信用证欺诈罪,明确规定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措施。
(2)防范信用证欺诈必须加强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信用证贸易商还必须提高自身的信用证防范知识,强化其防范信用证欺诈的举措。慎重选择交易伙伴,认真签定货物买卖合同,认真审核单证,及时调查货运的航程及行踪,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3)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正确、得力、及时的防范,可以避免银行及贸易商的经济损失。银行在单证的审查中稍有疏忽,很可能会带来巨额的损失,因此,银行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改善防范措施。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加强银行业务员的素质培养。定期以案例向业务人员具体宣传欺诈的危害以及防范技巧,或定期开办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从法律业务操作等方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②做好对往来银行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银行信用较之商业信用更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可靠的信用。一旦开证行倒闭,出口商便很可能得不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通知行无义务赔偿有关损失。所以出口商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银行还应协助出口商做好偿付行.保兑行的资信调查。
③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信用证贸易可能会出现单据和信用证的表面不符,但信用证欺诈人所提交的单据由于是存心伪造的,反而从表面上看与信用证相符,这给识别带来了困难。但无论如何,多数伪造的单据都会出现蛛丝马迹,只有在银行审单员掉以轻心或缺乏业务经验时,它们才能侥幸过关。所以我们必须严格审查单证。
结束语
随着国际贸易行为越来越频繁,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欺诈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我们只有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作,依靠法律,严格对信用证流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把关,信用证欺诈犯罪才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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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霖,男,山东胶南人,中级经济师,现供职于青岛胶南珠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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