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WOT的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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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功保 王小明
运用SWOT态势分析法,系统分析芜湖海事局辖区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该类船舶安全管理的对策,以期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促进辖区水上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沿江、河、湖泊等水网地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繁荣农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芜湖海事局辖区现有非运输船舶686艘,其中小渔船429艘,乡镇农用船、自用船257艘。2010年,发生非运输船舶等级事故 1 件、死亡2人、沉船 1艘,分别占到等级事故的25%、66.7%、33.3%。由以上数据可见,非运输船舶数量虽然相对运输船舶较少,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且造成的死亡人数多,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芜湖海事局辖区乡镇非运输船舶的SWOT分析
1、优势分析
乡镇非运输船舶有两大属性,其一为船主及家庭自用,不参与营运谋利;其二驾船者为船主及家庭成员。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商品意识增强,乡镇非运输船舶走上了专业化运输道路,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乡镇运输船舶,在主要通航河流、湖泊,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呈逐年急剧下降和减少趋势。从现存的分布情况来看,乡镇非运输船舶主要分布在经济不发达的小河支流地区。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乡镇非运输船舶诸如“自用船”等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
可满足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需要,是水网地区群众便捷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水网地区,乡镇非运输船舶作为农民务农、赶集、购物的主要交通工具,如装运肥料等农用物资和桑叶、稻谷、榨菜等农产品。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大量发展,给水运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保障水网地区百姓出行、货物流转,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劣势分析
船舶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船体结构水密性和稳定性很难达到规范要求,操纵性能低,抗风浪、抗撞击能力差,有的甚至未检验就私自航行。乡镇非运输船舶普遍存在技术条件差、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未经登记、检验而擅自违章航行、作业,而且船龄较大,不能及时更新改造,存在较多的船舶不安全状态。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船主、船员安全环保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重经济,轻安全,存在侥幸麻痹思想,缺乏航运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偏低,法纪观念淡薄,且大多都没有参加过航行技能的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航行知识,违反航行规则、随意载客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安全事故很难预防。
市场准入关不严。水利、旅游、农业(渔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对市场准入审批不规范,重收费、轻许可,让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船舶进入水域从事采砂、游览、农作物运输等生产作业活动,从源头上留下隐患。
基本安全设施缺失。从船舶建造时间看,大多在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建造,船舶较为陈旧,基本没有按有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如消防、救生、通信、载重线、船籍港标志等,存在诸多缺陷。
3、机会分析
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当前,安全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国家政府、社会公众对航运安全的重视、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全社会关注航运安全、参与航运安全的良好公众安全氛围基本形成,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监督意识进一步增强。
科学监管能力明显提高。针对乡镇非运输船舶事故多发,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了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要求乡镇非运输船舶所有人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要予以检丈登记发证,操作人员要培训考核后登记,规定了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载重吨位。这些措施的实施使乡镇非运输船舶步入依法管理时代,科学监管能力明显提高。
4、威胁分析
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由于非运输船舶种类较多、生产活动形式多样、分布面广,加之有关管理部门从利益出发实施管理,有好处的抢着管, 没有好处的互相推诿、甚至扯皮,造成重叠管理或存在管理盲区等问题。非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体系还没有建立,管理主体、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矛盾突出。
客观环境复杂恶劣。乡镇非运输船舶所处的环境比较复杂,大多在偏僻的山下库区和季节性的封闭水域从事生产作业,对水文、气象信息掌握滞后,没有预警机制,缺乏科学的风险性评估能力,在客观上减弱了预防事故的能力。
主观违章滋生(潜存)事故隐患。主观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超载滥载、无证行船、无证驾驶、客货混载、人畜共载、随意延长和改变航线、违章运输危险品、私自滩涂造船、非客船搭客、“三无”船舶非法营运等问题。
基于SWOT的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对策
明确职责,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乡镇政府是乡镇船舶的主管部门,只有落实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具体实施、相关单位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农业、水利、旅游)的行业管理为重点, 以经营者自行管理为主体,海事、渔政、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海事、渔政)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安全责任管理机制,打造一个对非运输船舶的网状型管理模式。为此,参照江苏、湖北、重庆等地做法,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安徽省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明确对乡此类船舶的管理职责。一方面明确各市、县政府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户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另一方面明确乡镇非运输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程序。以期进一步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尤其是明确船主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船员素质。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二要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要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关注和维护安全参与意识,下到基层,下到村头,把宣传重点放在农村、集镇、厂矿、码头,教育面普及广大村民。
从严规范整治,将乡镇非运输船舶纳入有序轨道。乡镇非运输船舶情况各不相同,整治、规范也应有所不同,对农用船、自用船要加强培训教育,对“三无船舶”要坚决取缔。对于自用船,海事部门可以依靠乡镇政府,因势利导,将其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对于船员文化素质差,海事部门可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辅导、图像授课和现场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讲授安全法规和船员知识。此外,海事部门还可以配合渔政部门对渔船进行规范管理,在教育、培训渔民的同时宣传海事法规和安全知识。
把好市场准入,控制乡镇非运输船舶源头管理。即严格把好船主、船舶、船员“三个关口”。首先,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船主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防污染责任书,督促他们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次,乡镇非运输船舶按类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在核定的水域从事各类生产作业活动。农用船不得参与客运、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第三,船上任职船员须通过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坚持标本兼治,强化隐患整改。针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船况差、违法行为多的现状,一定要标本兼治,强化各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一是摸清底数,登记造册。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农用船舶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在册,并对农用船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安全要求的,乡镇政府统一颁发《农用船登记卡》,并核定操作人员、装载定额、航行区域,喷涂统一船名号和所在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实行就地销毁或强制淘汰。二是坚持纠防结合,严格控制乡镇非运输船舶特别是农用船舶的非法载客行为。农用船舶是水网地区农民主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很难界定其是否非法载客,为防止随意搭乘人员,酿成重特大恶性事故,必须规定农用船舶装载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在内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的一律作非法载客处理。三是采取防范措施,要求农用船舶航行途中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以提高发生事故后人员自救和救助机会,减少人员伤亡事故。
加大打击力度,减少乡镇非运输船舶违法营运事故。乡镇非运输船舶违法参加社会运输是水上交通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海事部门长期头痛的问题。这种情形不仅扰乱了水上运输秩序,同时,也是乡镇非运输船舶事故高发、多发的诱因之一。在交通、海事部门依法严历打击乡镇非运输船舶违法营运行为的同时,县(区)、街道和乡镇政府还应从行政管理上出台办法配合打击。比如,对凡以乡镇非运输船舶违法参与营运者,取消其“自用船”检丈、登记资格,并按程序报批予以拆除等。要通过交通、海事,县(区)、乡镇政府共同采取法律、行政手段对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营运予以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乡镇非运输船舶事故发生率。
加大现场监管,强化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海事部门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结合辖区航道及季节特点,认真抓好乡镇非运输和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事故预防预控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 “三无” 船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强节假日、赶集日等现场监控,制止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和超载、超额运输;四是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乡镇非运输专项整顿基地,加大对在航船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非法营运及航行的船舶;五是加强对重点航段的维护,改善乡镇非运输船舶航行秩序; 六是紧密依靠政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充分发挥海事、公安一条链作用,严厉打击乡镇非运输船舶重大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芜湖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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