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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战家乐福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成功等

  迎战家乐福
  今年4月以来,世界第二零售商家乐福以近19亿美元的成交额出让了在韩国的32家超市,正式宣布退出韩国市场。手忙脚乱的家乐福紧接着宣布,“中国将成为家乐福法国以外最大的一个市场,要将中国市场的潜力变为创造利润的现实。”
  家乐福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11年后的今天战果显著。家乐福已经在中国30个城市共开了76家大超市, 2005年的营业额达20多亿美元,居外资第一,在中国零售业中排名第九。在快速扩张过程中,家乐福不仅在价格战、服务战上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全新的体会,同时还有让家乐福饱受诟病的其他极端措施。在国内零售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家乐福采取了诸如“违规”、“绕道”、“假合资”、“借道地方政府绕开牌照审批”、“违反开放时间表”等非常规手段。
  对于家乐福,国内零售业形容为“来势汹汹”。但是在家乐福高层眼中,仅仅是“打下了良好基础”,还有很多潜力尚未挖掘。这表明,家乐福今后的势头将会更为凶猛。根据家乐福已经公布的消息,今年家乐福将在中国新开店20家,占过去十年开店数量的25%,届时在中国开店总数将达100家之多。
  但是,来势甚猛的反面是,因为业绩不佳,家乐福也陆续退出了英国,美国,墨西哥,香港,西班牙,日本,韩国等市场。在这些比较成熟的市场里败走麦城的主要原因,就是其经营模式里有足可致命的缺陷。家乐福1998年进入韩国,到2004年,在韩国共开设了16家卖场,一跃成为韩国第五大零售商,颇似在中国扩张势头的翻版。但是,最终的结果是韩国本地供应商打败了家乐福。韩国超市的胜利,并非多么高难度,而在于调整思路,看清市场,注重本土市场和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习惯。比如,韩国消费者看重农产品的新鲜度,韩国超市大葱带泥卖,显示这是新鲜产品,而家乐福则是把它收拾干净了再卖。诸多细节累积在一起,最终爆发到挤走家乐福。
  由此可知,家乐福并不可怕,我国零售商面对家乐福,不应该仅是畏惧或者挖战壕、建掩体。而是应该看到,家乐福是可以战胜的。这个思维的转变,才是获得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重庆/张成功)
  
  中国农产品亟待破“壁”
  农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排名,2005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已居全球第6位,但与此同时,因贸易壁垒等而导致的农产品出口风险日渐加大。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竞争力, 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农产品不仅实施技术壁垒的范围不断增大,而且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例如,欧盟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茶叶农药残留新标准,部分新标准的指标比原标准提高了100~200倍;欧盟对氯霉素残留量的标准规定为 0.1~0.3PPb,远超过日本标准(50PPb)和美国标准(4~5PPb),以至于欧盟国家自己的产品也常常达不到。日本为了阻拦中国菠菜对其出口,2002年4月公布菠菜中农药磷残留限量为0.01PPm,这项明显针对我国的技术壁垒措施,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它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再如,从今年5月29日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项制度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肯定列表制度”分为“暂定标准”和“一律标准”,其中“一律标准”对尚不属于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为0.01ppm,即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这堪称“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这一新标准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出口成本。对这一残酷的壁垒,我国众多企业的农产品对日出口自此“头悬利剑”。以我国农产品出口值第2大省的广东为例,该制度实施后,广东农产品对日出口应声而降,5月、6月对日出口值分别为1326万美元和139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22.4%和22.5%,其中部分主要出口产品降幅明显。6月份,广东蔬菜、水果对日本出口量下降均超过3成,茶叶、食糖、蘑菇罐头对日出口量更是急剧下滑超过5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直接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农产品出口直接服务于“三农”,对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村就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经济进入贸易摩擦高发阶段,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越来越复杂,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特殊保障条款等将成为中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舆论壁垒”等新型贸易壁垒也呈上升之势;而发达国家对农业的高补贴、高保护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所面对的国际环境并不宽松,我国农产品出口亟需苦练内功,以期能够破“壁”而出。
   (广州/钟雁明)
  
  企业应善用关税优惠待遇
  随着我国贸易规模日益增大,我国出口遭遇到的反倾销调查、非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越来越多,利用关税优惠待遇就显得更加珍贵。但是,我国企业在利用上却不够主动、全面和充分。
  以我国主要出口对象欧盟,主要出口产品纺织品为例,我国出口至欧盟的纺织品因部分出口企业不懂普惠制,没有给进口商提供普惠制要求的原产地证书Form A,普惠制利用率只有约70%,高达30%的出口并没有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
  欧盟的普惠制已经实行35年,纺织品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欧盟是我国的主要出口目的地,优惠关税待遇的利用尚且如此,其他优惠关税待遇的利用更是薄弱。
  原因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我国企业对关税优惠待遇的认识滞后。一些企业不掌握原产地规则,不了解原产地证的重要性,在与外商谈判时未涉及原产地证条款,因为不能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而没有享受到关税优惠。还有一些企业片面重视对欧盟、美、日和韩等国的外贸拓展,而忽视对周边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市场开发。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主张睦邻安邦,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等相互关税优惠待遇协定,但我国企业对这些区域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的认识了解很不充分。其实这些区域关税优惠待遇丝毫不逊色于普惠制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在这些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不仅出口可以享受,进口也可以享受,有些税目的产品降税幅度相当大,如果企业不能善加利用,则甚为可惜。
  其次是部分企业有畏难思想。各国(地区)对于优惠关税待遇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实行细查细验的通关模式,通关时间过长,通关成本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办理原产地证明时对企业要求较高,手续繁琐,而大多数企业又缺乏专门人才,缺乏对国家经贸政策的动态掌握,致使一些企业即使知道有优惠关税待遇,也因为怕麻烦怕困难而放弃。
  (兰州/张铸)
  
  借海关之力应对反倾销
  如今,在不少出口企业流行这样一句话:面对反倾销,应诉不是万能的,但不应诉是万万不能的。一些出口企业反映,在应诉时,能否得到当地海关的帮助,将对胜诉与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美国商务部于2004年1月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的聚乙烯购物袋加收18.4%至80%不等的反倾销税。江苏南通华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随后进行了应诉。应企业申请,南京海关隶属南通海关及时向该公司提供了2002年至2003年所有经海关据实核销的单耗资料,以及500余份报关单复印件、数十本已结案的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等,由企业提供给美国商务部进行原材料来源、价格、单价及生产单耗的甄别核准。2004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终裁决定,南通华盛等两家应诉公司享受2.26%的低税率,国内其余20多家应诉企业应征税率为23.06%至41.21%,未应诉的2000余家企业的税率是77.33%。
  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企业可从海关得到哪些帮助呢?
  首先是对企业账册管理提供指导,协助企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信息证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宽,出口企业数量日趋增多,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会计账目不清,账目设置不符合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这类企业一旦遭遇反倾销,很难通过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审核。企业可借助海关协助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引导这类企业建立规范的、与国际接轨的账目。
  其次是海关直接参与企业产品加工贸易管理。企业整个加贸活动由于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其中包括相关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资料、市场信息、企业经营情况,海关都比较了解。因此,在反倾销过程中,海关可为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官方证明,如生产工艺流程、单耗标准、成品价格构成等,主要在于核准出口产品的价格正常合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也是海关的优势所在。
  最后可发挥海关统计数据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口产品情况证明,准确、客观地反映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对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市场容量、产业反应等信息进行收集,为有关部门提供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需要的数据及分析,是当前企业在反倾销过程中最迫切希望海关做到的。
  此外,能够在许可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产品报关单证。报关单证是企业反倾销过程中最有力的证据,对企业反倾销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海关对单证的管理全面而规范,在许可范围内,企业可得到海关的帮助。
  因此,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千万别忘了寻求当地海关的帮助。
   (南京/陈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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