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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青林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房屋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就从完善购房合同制度、完善农村房产法律制度。建构小产权房法律制度来说明对房屋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广大人们的利益。
  关键词:房屋产权;购房合同;小产权房
  
  房屋产权是房产的所有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对房屋的各种权益。在法律上来说,房屋所有者对房屋财产的产权体现在占有、使用、受益以及分配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城市化进程,商业用房、居民买房以及旧城改造的扩大,有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人们在买卖房屋以及对房屋使用上减少纠纷,需要完善房屋产权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1 完善购房合同制度,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在购买房屋时,买卖双方都需要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为了能让房屋所有人为了能占有使用所购买的房产,则必须完善购房合同制度,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买卖房子时出卖方必须具备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这是一个前提。并且按照民法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末成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房产买卖必须由法定的代理人来进行。单位的买房者购买私房需得到有关机关的同意。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可信。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必须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如果任意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合同内容必须依法。并且房地产合同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并且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上,可以参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这合同文本载明了房地产买卖的主要合同条款,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消费者在签订房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中,这样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完善农村房产法律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城乡房屋采取不同标准的产权登记制度以及流转制度,这造成农村房屋的价值低估,交易凝滞,不能促进农村房屋市场的发展和房展资源的调配。
  在城市的房屋交易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权籍证明完备,房屋所有权人就可进行设立出租、抵押交易等民事行为活动;而在农村,房产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另一种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而无法进行转让。这种对物权立法的双重标准,导致在农村,房屋产权的权能受到了很大限制,也引起了很多纠纷。
  为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应该把同城市与农村房屋进行同等保护。并且按照城市里的房屋管理体系,对农村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允许广大农村的房屋进入二级买卖市场。
  3 建构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
  伴随城市化的进程以及住房的商品化,几乎在所有城市及其近郊,都出现以旧城改造以及城乡统筹等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开发小产权房,并呈逐渐蔓延做成了一个大市场。这些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涉及范围广,产生的问题多,成为一个关乎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应该用法律措施来合理规划正处在“灰色领域”的小产权房,保护平衡小产权房相关方以及房产所有者的利益。
  社会上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国家的土地政策。因此,就必须开展优化和小产权房内容有关的土地政策,主要就是要开展对土地管理立法工作的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并且修改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将目前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组合整合。与此同时尽快出台一部针对土地管理的土地规划法,在对农村的集体土地性质和用途明确的前提下,建立统一一体化的城乡土地统筹法规体系。
  面对大量占用耕地开发小产权房这些土地违法事件,立法或行政部门应该据此并增加并且制定“破坏土地资源罪”的法律条文,这样对小产权房管理能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那些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开发商以及组织的有关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以及罚款,这样才能充分显示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同时面对大量出现的土地违法现象以及政府行政机关不积极作为的现象,还可以从行政公益的诉讼角度上来促进对行政机关依法积极作为的监督。并且在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在法律上建立相应的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样实现对土地资源的行政主导、司法监督双轨并行管理。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钱忠好.2000: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之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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