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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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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吉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逐步规范了“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入直缴、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在罚没收入及罚没物资的征收管理中突出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严格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 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 严格罚缴分离,确保收入资金直缴汇缴专户
   根据《条例》规定,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只能由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代理银行统一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单位使用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资金必须先由非税局征管股根据单位收入入库进度开具用款计划指标再按规定程序到预算、国库和相关业务股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这样,既保障了单位资金的及时拨付与使用,又杜绝了管理上的缺位,更有利于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时监管收入进度,资金的监管也由事后检查处罚为主转变为事前预防为主,真正确保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严格票证管理,确保以票控收,源头控收票据管理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管的源头。因此,我们始终紧紧围绕“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这个中心开展管理和稽查工作,以此推动全市罚没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化进程。结合本地实际,对票据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分次限量、核旧换新、票款同步”的原则,实行计划发放,坚决做到“票款不进帐老票不核销,新票不发放”,有效地防止了收入资金体外循环及截留、坐支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根据单位执罚的现状,对单位执罚所需票据采取的两种购领形式:一是由单位购领票据;二是由代理银行为执罚单位代为购领票据。
   (五)、严格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征管秩序。
   建立和完善了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奖励、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通过对各执罚单位进行科学地考核,调动执收单位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创先争优积极性,有效地维护了罚没收入征管及罚没物资保管处置的良好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关于罚没收入管理
   1、严格实行收入“收支脱钩”难度较大。虽然目前我市在大力提倡部门预算,强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统筹使用,但收入资金的收支尚无法彻底脱钩。“谁收谁支、多收多用”的现象在一些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方面,如果完全实行收支脱钩,执收单位认为收多收少与己无关,可能会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问题,致使正常的罚没收入大量减少和流失。另一方面,由于市财政困难,很难足额保障执收部门的经费需要。正由于收支挂钩,个别执收单位在利益驱动下,违反规定乱收、滥罚、滥支。同时,由于各执收部门的职能特点不同,其执收项目、标准也各有异。这需要靠完善部门预算、规范征收行为予以解决。
   2、乱收乱支、坐收坐支依然存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部门利益始终存在,滥罚现象难以避免,同时,由于取消了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更具隐蔽性。需要靠强化依法执罚、严肃法纪来监督实现。
   3、票据管理真空犹存,特别是收款不开票行为,隐患极大,需下大力气予以根除。
   4、征收工作中的不作为明显存在,非税收入征管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5、执收单位随意减免罚没收入难以监控。非税收入征收牵涉面广,具体征收业务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实际工作中明显存在的随意降低或减免非税收入征收的情况,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难以掌握。需要靠严格做规范减免审批程序来保障。
   6、监督检查的约束措施不够得力,处罚手段软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全市非税收入的稽查核缴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在落实票款缴销同步,真正实现以票控收这项工作方面措施不够得力。市有关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不严,手段软弱乏力。需要靠完善监督机制予以纠正。
   (二)、关于罚没物资管理
   1、执法、司法机关在取得罚没财物或追缴赃物时,经常以办案程序的规定为由采取以暂扣方式办理并且无期限的延长扣押期限迟迟不予结案,造成罚没财物处理结案难。建议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就严格执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开展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督促执法、司法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结案,及时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追缴赃物。
   2、罚没财物、追缴赃物管理比较混乱。目前,由于各地普遍没有建立政府公物仓,罚没财物、追缴赃物一般只由执法、司法机关负责保管,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无法直接介入管理,而执法、司法机关往往以办案需要为由,肆意占用所扣押、追缴的罚没财物,特别是交通工具。建议上级加大对政府公物仓的建设力度,确保罚没财物、追缴赃物归其所,从而便于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监管。
   3、对罚没财物、追缴赃物处置公开拍卖方式实施难。由于执法、司法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往往认为自己(单位)辛苦办案件征收的罚没财物(赃物)自己低价购买或给单位使用是天经地义的事,作为负责监督的财政部门碍于情面不能理直气壮地实行公开拍卖。建设上级制订公开处置罚没财务的强制性规定,并明令禁止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买罚没财务及追缴赃物。
   4、罚没财物、追缴赃物管理过程中使用票据不规范,由于罚没财物、追缴赃物在管理中经历了从扣押、没收、退物、处置、转收入、退价款等一系列烦琐过程,办案人员由于不熟悉或忽视根据财物管理的动态要求开具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造成当事人疑虑重重,对办案公正公开性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使相关单位的办案人员正确使用规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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