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工商业和交通占地、城市扩张用地和开发区圈地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步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变为“失地农民”。而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要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 键 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数目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是社会生活中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他们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工商业和交通占地、城市扩张用地和开发区圈地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民逐步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变为“失地农民”。而在这个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之中,很显然,存在着两大难题。由于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失地农民的相关政策配套的不完善,可以说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目前处于“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两难境地。 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出路在于就业。失地农民就业难,既有自身条件的原因,也是现行征地安置政策不够健全的结果。首先,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原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不得不抛弃世代相传的生产方式,而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他们则明显处于劣势,这集中表现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三大就业弱势,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使已实现了就业转移的失地农民,一旦合同期满或精减人员,他们往往首当其中被裁减。其次,随着企业用工制度逐渐市场化,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征地、拆迁、就业等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货币安置引发的突出问题是,在大量的失地农民再就业极为困难的背景下,安置补助费用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再次,一次性货币的补偿金直接发到农民手中,则可能因为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反倒成为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一个不利因素。
  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养老保障便成了后顾之忧。而目前普遍实行的货币安置政策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货币安置只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偿,就业机会则要到劳动力市场上去竞争,而他们的养老需求则没有充分考虑;其次,现行征地价格满足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需要。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勉强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土地是保障农民生活的基本载体。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环境下,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基本载体,它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有财产增值的功效,还可以为其后代提供土地“继承” 权,同时由其后代承担养老责任。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是其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农民依靠它维持生活、保证就业、应对未来养老和医疗意外等。
   虽然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会有安置补偿费,但由于现行补偿标准过低、大多采取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对农民未来保障问题考虑不够周全等,使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甚至比较严峻。
  过快的征地速度进一步加剧了失地农民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日益突出。首先,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权利”受到极大影响。一是生存权,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了生产资料,失去了收入和生活来源,目前明显偏低的土地补偿标准严重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二是维系权,农民由于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低,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失地往往意味着失业,更无法奢谈维系未来的生活。三是发展权,在基本生存和维系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好的发展只能是空谈。其次,农民失地后生活方式发生根本变化,消费中的货币化程度大幅增加,生活成本上升的压力很大,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二、建立健全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 1、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失地农民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在他们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就业机会和待遇。
   2、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通常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要履行相应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失地农民基本上都是利用土地补偿金,采用一次性缴费的完全积累模式,而应逐步转变成等同于城市职工在工作期间分期缴费的逐渐积累模式。
   3、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上较差。农民面临着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科技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者也应该出一部分。
   4、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扶助和再就业培训制度。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凡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均可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在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与市区城镇人员同等政策对待。
   5、建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经济能力也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他们的切身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而采用偏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既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乾.关于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思考[J].理论观察.2007年第2期
  [2]涂文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建构[J]. 理论导刊,2004年第12期
  [3]梅付春.失地农民合理利益完全补偿问题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3期
  [4]戴中亮.城市化与失地农民[J].城市问题.2010年01期
  [5]张建民.新时期失地农民的产生及其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0年01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620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