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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铸造机械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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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人们对我国的铸造机械标准体系有一个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认识,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铸造机械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实际结构、数量以及分布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铸造机械;标准体系;分析
  
   当前,我国铸造机械标准体系的具体构架是:铸造机械标准中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安全标准、术语标准、方法标准以及产品标准;其中产品标准分得更加细致,主要包括砂处理设备、落砂机设备、造型制芯设备、金属型设备、抛喷丸设备、运输定量设备、熔炼浇注设备、熔模铸造设备、检测控制设备、其他类铸造设备。以上便是我国目前铸造机械标准体系的大体情况。另外,根据笔者的统计,我国当前的铸造机械标准一共有111项之多,在这其中,行业标准所占的比重最多,有100项,其余11项均为国家标准;同时,在这10项国家标准当中,仅仅有1项是我国参考欧盟标准制定,其余10项均是我国自主制定。在标龄方面,5年以下(不包括5年)标龄的,行业标准中有52项,国家标准中全部是5年以下标龄;高于5年(包括5年)低于10年(不包括10年)标龄的行业标准有6项,10年(包括10年)至20年之间的行业标准共有42项。
  
  1.我国现有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
  我国现有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主要为:目前现行的铸造机械标准主要为专业基础标准(例如方法标准和术语标准)和产品标准(其中包含了附配件标准)。在这其中,产品标准最为常见、数量也最多,共101项;基础方法标准只有9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基础方法标准所占的比例严重失调,笔者建议以后要加强在基础方法标准方面的制定工作。
  笔者所提以上标准所涉及到的具体铸造机械主要只有:砂处理设备、落砂机设备、造型制芯设备、金属型设备、抛喷丸设备、运输定量设备、熔炼浇注设备、熔模铸造设备、检测控制设备、其他类铸造设备。纵观这些铸造机械产品,没有制定相应标准的只有一项,即熔模铸造设备。但是制定关于熔模铸造设备的相关标准是势在必行的,这是因为熔模铸造设备生产的铸件具有较高的表面粗糙度以及尺寸精度,与此同时,可以减少机械加工,甚至铸件只留打磨、抛光余量,不必机械加工即可使用。另外检测控制类设备标准也较少。因此,上述两类产品的标准覆盖率还有待提高。
  
  2.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2.1形成的标准体系不同
  国外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是基础类标准,重在统一术语,统一试验方法,统一评定手段,使各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和通用性;形成的是以基础标准为主体,加上以最终用途产品配套的相关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在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对大量的产品而言,国外是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用途或购货方给予的价格,与购货方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检验规则、包装等内容。我国现行标准有不少是计划经济体制时的产物,形成的标准体系以产品标准为主,标准中除性能指标外,还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检验规则的内容。
  2.2标准发挥的职能不同
  国外将国家标准作为交货、验收的技术依据,从指导用户购买产品的角度和需要来制定,称之为贸易型标准。企业标准才是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这种贸易型标准的技术内容规定得比较简明,比较笼统,比较灵活。与之相反,我国大多数的产品标准的职能是用以组织生产的依据,从指导企业生产的角度来确定,称之为生产型标准。为了便于企业生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详细,比较死。
  2.3标准水平有差距
  由于标准的职能不同,标准技术内容,如在考核项目的设置上,在性能指标的水平上均有一定的差距。
  2.4国外标准形成了技术壁垒
  随着贸易壁垒逐渐减小,各国都在借助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有关条款规定,制造技术壁垒。而制造技术壁垒的有效途径就是法规和标准。由于诸多原因,在进口铸造设备中不乏有劣质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但我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欠缺,不能有效监督进口产品的质量。
  
  3.加速我国标准体系构建的途径
  标准的竞争已是当前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我国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也是我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取胜的关键。笔者认为,加强我国铸造机械标准体系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适应市场经济,调整标准体系
  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加快制定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标准化方针政策,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我国新时期标准体系的建设。在标准体系建设中,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化活动,创造以市场机制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标准,缩小技术标准与市场变化、技术发展之间的差异。
  3.2允许民间力量的介入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在具体标准化工作中,人力资源投入已远远满足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而企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部门,聚集了大部分的技术专家,标准体系由政府主导逐步向企业、学术团体主导过渡应是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在现阶段,除对那些重要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和基于健康、安全等目的的标准,由政府机构制定并保障其强制实施外,可逐步将标准化技术业务和一般管理事务移至社会非赢利组织机构协调管理。政府可授权一个认可机构来制定对标准制定机构的认可条件,规范制定标准的一般准则、程序,在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下,按照认可条件确定标准制定组织的资格,广泛吸收有条件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将推荐性标准逐步放权给有能力制定标准的企业和民间团体制定,在政府支持与引导下,充分依靠民间标准化团体,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技术专家的作用。
  3.3严格遵照标准的制定程序
  规范的程序可以保证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生命力的标准产生。现阶段,应首先梳理、评估并完善原有各种程序,在程序中应注重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其符合国际惯例;其次,要防止程序流于形式,要确保通过程序的严格遵循,保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性、透明度、代表的广泛参与性、各利益方的协调一致性,使标准能代表和平衡各方利益,不被某一方或几方利益所独占或支配,从而保证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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