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行低碳经济的法学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心怡
【摘要】2008年的世界环境日上,“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被定为主题,可见低碳经济的重要性。低碳经济的理念承载着可持续发展的使命与人类共同利益,低碳发展的呼声已风靡世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对低碳经济纷纷开展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和背景以及国外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然后对中国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理基础;制度设计
一、引言
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就是发展低碳经济。由于低碳经济涉及一次大的制度调整和秩序重构,法律手段因其特殊的功能和效用倍受人们重视,因而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已然成为学界的一个全新课题。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否必要,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还应该做出哪些实际的努力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讨论。
二、低碳经济的概念和背景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它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开发,核心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经济的背景
“低碳经济”最早是由英国在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提出的,主要是考虑到能源领域面临的新挑战:首先气候变化主要是因为燃烧化石燃料;其次英国的能源供给越来越依靠国外进口;最后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提高能源效率。
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波及全球,许多国家出现了经济衰退、就业率降低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刺激经济的重点放在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智能电网等领域。目前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根据国际能源署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未来的30~40年,全球每年对低碳经济的投资将在5000亿美元以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与环保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值已经达到1.3万亿美元。
三、国外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概述
目前各国就低碳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各国的立法进程存在差异。作为低碳经济积极倡导者的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多,其他国家还主要通过政策手段对低碳经济进行调整。我国的立法还相当缺乏,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介绍,对我国下一步立法提供借鉴。
(一)美国
美国尽管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也号称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美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内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07年7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关键点有:(1)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额――交易(cap,trade)”体系。(3)配额的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4)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5)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 (6)国际合作。
2009年1月,奥巴马宣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以发展新能源为投资重点,计划投入1500亿美元,用3年时间使美国新能源产量增加l倍,到2012年将新能源发电占总能源发电的比例提高到10%,2025年将这一比例增至25%。2009年2月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碳储存和碳捕获、可再生能源。2009年6月,美国完成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权“限额一交易(cap-trade)”体系的基本设计,其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1)排放总量的控制。(2)配额发放。(3)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措施。(4)美国国内和国际抵消量。(5)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6)治理结构。
(二)英国
作为低碳经济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2007年发布《2007年能源白皮书》;2009年3月《气候变化法案》得到正式批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布朗政府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并在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上追加了104亿英镑的投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1)将减排目标纳入法律体系。(2)制定碳收支5年计划。(3)成立气候变委员会进行独立评估。(4)建立新的排放贸易体系。(5)建立新的报告机制。
(三)日本
2008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将低碳社会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长远目标。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到2030年,风力、太阳能、水力、生物质能和地熟等的发电量将占日本总用电量的20%;从2009年起将就碳捕获与埋存技术开始大规模验证实验,争取2020年前使这些技术实用化。
四、中国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探讨
(一)建立公平、合理的低碳经济制度的核心――确立公民基础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地位
综观目前国际、国内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整体的法律基础还是相当脆弱的。除各国没有统一的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制度、规制之外,其最主要的问题是法理基础的薄弱。应当肯定,《京都议定书》的法理精神具有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世界各国公民碳排放权的内容,是相对合理的一个具有国际法律地位的文本,但遗憾的是并未明确提出“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这一概念。而在实际上,由于涉及发达国家经济利益,一些对碳排放应当承担历史和现实责任的发达国家对这一议定书采取了不合作或者消极对待的态度。
更为严重的是,在当今世界,作为低碳经济基础制度的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的游戏规则制定权目前仍然掌握在碳排放累计额最为严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手里。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的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随着发达国家的指挥棒转,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建立具有坚实法理基础的、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有关碳交易制度及碳税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占领低碳经济制度设计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法律和道德制高点,然后逐步规范国内的低碳经济制度,发展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问题上取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在战略上取得主动。
我们必须建立中国自己的碳交易制度的法理逻辑起点。这个逻辑起点就是碳排放权的公民属性。我们应当确认,碳排放权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中也提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样不言而喻,这里所指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代社会,碳排放权也是一种重要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所当然的应当是世界上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因此,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一个以在中国荒山野岭种树为生的果农,还是一个每天居住美国好莱坞寒冬盛夏恒温的豪华别墅、乘坐大排量豪华汽车的富翁,其碳排放权的基础配额应当是平等的。严格地讲,真正平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是全世界全体公民参与的碳排放权利的平等交易。这一基础性的法理要在国际上获得认同,首先必须在国内确认人的碳排放权生而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并以立法形式进行固定和规范。然后据此在国际上向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提出合理而公平的要求。须知,提倡人权,提倡人生而平等,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一再向全世界推销的价值观,也是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法理基础。以此为法理基础的低碳经济制度,才是公平的和具有坚实法理基础的。
我国现有的关于碳排放同题内容的法律主要是2008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样的立法精神是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国家利益的。但是,这一法律还基本没有涉及关于公民碳排放权利公平问题,对建它具有我国特色的碳交易制度。进而取得国际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政策话语权意义不大。作为应对能源问题的基本法律《能源法》,还在立法过程中,拟提交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内容中也还没有涉及公民基础碳排放权问题,在这个基础性法理问题上的内容缺失是令人遗憾的。
(二)如何界定法理意义上的公民基础碳排放权
建立公民基础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地位,对于建立一个公平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非常重要,但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看,各个国家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巨大,碳排放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及其复杂,从理论的确立到现实可操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的建立,其进程也将是十分复杂和漫长的。从概念出发。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应当是以整个自然界碳排放可以承受的总量。除以世界人口数,得到一个个人允许的基础碳排放值,这就是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值,这在法理意义是可行的。但是,要将其作为制度设计的概念绝对没有这样简单。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理论上的公民个人基础碳排放权难以在国际上取得共识。第二,碳排放中的隐含因素也相当复杂。第三,碳排放问题还有复杂的历史积累因素。
五、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推行低碳经济已是大势所趋,但就我国如何推行低碳经济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这应当是一个需要综合权衡的具有本土性的话题。2009年12月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反对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50%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我国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应当立足国情渐进前行。
参考文献
[1]王利.低碳经济: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基础――兼谈中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J].池州学院学报.2009,23(2):17~21
[2]张清.低碳主义的宪治展开[J].江海学刊.2011,(3):144~148
[3]徐本鑫,陶伦康.论低碳经济下生态效率的法律调整[J].现代经济探讨.2010,(10):89~92
[4]宋寒亮.低碳立法中的激励措施探究[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2):68~71
[5]曾珠,周一.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J].商业研究.2010,(12):183~18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074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