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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拆迁自焚案谈妨害公务罪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玮 熊莹

  【摘要】 2009年11月,成都发生一起房主以死相胁抗拆迁案件,引发广泛讨论,并推动了新的政府拆迁条例出台。由案例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入手,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以及职务行为合法性两个问题作了粗略探讨。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 职务行为合法性
  2009年11月,成都市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房屋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威胁,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此案引发广泛争议,其争议点主要有二:一为唐福珍及其家人的行为是否是暴力抗法;二为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鉴于此,结合案例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及妨害公务罪中的职务行为合法性进行简略的探讨。
  一、妨害公务罪概述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
  本案中,死者唐福珍以自杀相威胁,以图阻扰拆迁人员实施拆迁的行为。引发笔者思考一个问题,即以自杀相威胁是否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如果从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出发,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之时,行为人以自杀相威胁,使公务员产生心理上的压力,为了保障行为人(相对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公务人员便会停止或变更执行公务,从而使国家的合法利益受损,侵害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此外,行为人实施自杀行为时主观上具有罪过,明知自己的自杀行为会阻碍国家公务人员对公务的履行,积极地以自杀方式相威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以自杀相威胁的是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此种行为应视为妨害公务罪。如果从强调国民个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以自杀相威胁并不具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公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公务的要求执行公务。看这种自杀是否是戏言性称谓,并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样态,加以阻止。这种“威胁”并不是刑法中的威胁,如果认定为本罪的威胁,于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自杀将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样会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基于国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思想,以自杀相威胁的,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对这种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以自杀相威胁,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威胁。首先从我国刑法立法情况来看,并未规定以“自杀相威胁”为犯罪行为。如果将其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就必然与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威胁应是以损害公务人员之利益的恶害相告,不是损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相告知;再次无论是现行的司法解释或者学理解释都普遍认为威胁是针对公务人员相关利益的损害相告,不包括以自杀相威胁;最后从我国刑法的目的、任务与原则来看,我国刑法坚持三大基本原则,并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并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而以自杀相威胁的不具有这些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无罪。
  三、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1)关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在外国和我国台湾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见解,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必要的,立法上也多采肯定的观点。笔者认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否则看似维护了国家权威,实则是放纵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人员滥用权限为所欲为的行为,必将导致牺牲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极大破坏法治的威信的严重后果。刑法作为公法,本身已经鲜明地体现出国家本位主义的思想,因此要在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自然应对国家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故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就不应在刑法上保护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如何判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既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第一,执行公务者是否有执行该公务的权限。第二,执行公务者执行公务是否出于正当目的,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必须遵守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特论(下册)[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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