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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PPP与ABS三种融资模式的比较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蔡宇飞

  【摘要】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于大型基础建设项目领域。BOT、PPP与ABS作为项目融资中的三种具体融资模式,在基础建设领域发展良好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这三种融资模式做一简要介绍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 项目融资;BOT;PPP;ABS
  
  一、三种融资模式的概念及实质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项目的特许权转移,是由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国政府或所属机构获得基础项目的建设运营权,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以此利润来偿还债务,待特许期满时,将整个项目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转交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融资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的一种融资模式。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等金融产品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
  从实质讲,BOT与PPP均为狭义的项目融资,即采取的是有限追索形式;ABS的实质是通过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档市场,利用证券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好、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二、三种融资模式的功能及特征
  
  (一)BOT模式的功能及特点
  BOT模式集融资、建设、运营与转让为一体,是债权与股权相混合的一种产权结合形式,具有融资、建设、经营和移交等功能。其特点如下:(1)BOT融资方式是有限追索的,举债不计入国家外债,债务偿还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2)承包商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3)名义上,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全部风险,融资成本较高; (4)与传统方式相比,BOT融资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一般较高,用户可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二)PPP模式的功能及特点
  PPP模式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反映了广义的公私合营关系,运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国营企业的私有化改造等领域。其特点是:通过引入私营企业,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中,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三)ABS模式的功能及特点
  (1)最大优势是通过在国际高档市场发行债券筹资,债券利率较低,从而降低成本;(2)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资,这是ABS与其它融资模式相比的最显著特点;(3)在ABS模式下,清偿债务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流有关,债券由众多投资者购买,分散了融资风险;(4)ABS发行高档证券时,通过SPV(特殊目的
  公司),这种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三种融资模式的优缺点比较
  
  
  
  四、三种融资模式中政府作用比较
  (一)BOT模式下政府作用
  1.在创造良好的建设运营环境方面。
  2.在行政规划、协调和支持方面。
  3.法律方面。
  4.经济方面。
  (二)PPP模式下政府作用
  由于这种模式是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企代替政府管理公共设施,并利用公共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政府只起监管作用。政府和私企共同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可达成互利合作目标,政府的角色与以往相比有所改变,体现在:(1)政府和私企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取代了命令和控制;(2)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3)合作双方可就诉讼内容进行协商。
  
  五、三种融资模式的运行程序比较
  
  
  
  六、三种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1.BOT方式在我国运用得较为广泛。
  (1)加强对BOT项目的统一管理。BOT基础建设项目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国务院应明确BOT方式的政府签约部门和BOT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以形成一个协调的高效率的BOT投资管理体系。
  (2)注意发挥政府的支持和约束双重作用。为促进BOT发展,政府应为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一个适宜且稳定的政策环境,涉及税收、价格、外汇和法律等多方面。
  (3)BOT项目应采用招标形式。通过招标形式更有利于选择最有实力最合适的承包商,且招标方式透明度高,竞争公平,这种方式可有效排除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
  (4)完善BOT项目融资的立法工作。BOT法可使有关的申请、仲裁和操作程序得到规范,使投资者和借贷者的权利得到明确,使政府提供的支持和鼓励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2.PPP模式在国外已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我国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其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很大。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PPP项目的选择。对民营伙伴的加入不存在法规管制;服务对象欢迎民营伙伴的加入;潜在民营伙伴之间存在着竞争,通过竞争可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目的;服务的产出可以被简单的度量和定价,通过对客户的收费可以很快收回成本;可以提供创新机会;有利于促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2)政府的角色转换。PPP模式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动,但是政府顺利完成角色转化也是非常重要的。PPP模式中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3)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PPP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PPP模式下的项目融资中,参与的私人企业一般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和财团。政府在与他们的谈判与合作中,遵循的不仅有国内的法律和法规,也要遵循国际惯例。
  3.ABS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资,这代表了项目融资未来发展方向,ABS的发展前景很乐观。
  (1)SPC的组建问题。成功组建SPC是ABS能够成功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关键因素。我国在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ABS融资时应该选择一些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尽快进入国外专门为开展ABS融资而设立的信用担保公司、信托咨询公司等机构中,力争成为SPV的股东或发起单位。
  (2)法律限制问题。虽然我国进行ABS融资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毕竟刚刚起步,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的ABS融资的法律专业人才,这对于主要依赖合同开展融资活动的ABS方式而言,无疑是个比较大的障碍。
  (3)税收问题。ABS融资方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偿还发行债券的本息的,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目、税率都与国际惯例有区别,影响到ABS融资在我国的发展,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制改革。
  (4)利用内资ABS的问题。利用内资ABS方式融资能够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国内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优质项目,优化投资结构,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秀岩.《项目融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
  [2]张旭明,刘则福.《项目融资理论与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
  [3]蒋先玲.《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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