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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武 莉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下,仍存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潜在因素。着重从制度性失真的角度,对新准则下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潜在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治理措施。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135-01
  
  1 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
  
  1.1 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面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其特点是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有关事项作了分开陈述,陈述中有不真实的成分。该虚假陈述属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
  
  1.2 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使投资人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发生重大影响的陈述。误导性陈述的类型主要有:语义多解型。即对于已公开的陈述可能有多种解释和理解。而且各种理解和解释都有相应的理由作为支撑;语言难解型。即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则难以理解;半真半假型,即没有陈述事实的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以此误导投资者。
  
  1.3 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予以记载。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按照客观状态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
  
  1.4 不正当披露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正当披露包括不及时披露和不合适披露两种形式。
  
  2 新会计准则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限性
  
  2.1 新准则下会计理论与方法仍不完善
  新准则下会计理论和方法仍以物质和货币为对象,它所反映的资产内容狭窄、产权观念较为陈旧,有不少难以用货币计量却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如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当然这种影响在会计上通常作为财务费用来处理,但问题是,无论因此产生汇兑收益还是汇兑损失。都会影响真实的销售业绩。物价或汇率变动越剧烈,影响也就越大。
  
  2.2 新准则对某些释义和定义的解释仍存在模糊性
  新会计准则对某些释义和定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解释,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抽象、难于理解的情形,操作上带有随意性和主观性。例如关于信息质量的重要性要求。重要性要求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事项可以作例外、简化、灵活处理,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新准则仍然只是作了模糊处理,没有从质和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企业将重要的事项按照不重要的事项处理,那么会计信息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就会不相符合。就会产生合法会计信息失真。
  
  2.3 滥用会计政策现象严重
  会计政策是可以变更的。但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前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前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原会计准则下,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肆意改变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情况特别普遍。
  
  2.4 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缺陷
  传统财务报告将重点放在硬资产的披露上。对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客户满意度、企业文化等软资产信息,即使是新准则体系下的披露要求也不完备。比如知识经济下的财务报告需要揭示大量不确定性的、非财务、非数量化的定性信息及非货币交易信息,使用者才能全面了解企业,做出决策。同时新准则信息披露未涉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企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对环境的污染和治理、提供就业机会和利税上缴情况。
  
  3 新会计准则下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留下了一些新的漏洞。这就要求继续完善新的会计准则。对新会计准则中的漏洞和不足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在修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时,应尽量克服或减少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协调好有关利益各方在准则制定和和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制衡关系。我们建议,未来修订会计准则、制度的机构人员组成应选择有广泛代表性群体。要注意协调研究相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相互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3.2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企业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变得激烈了,但是仍缺乏来自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因此外部治理结构是不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我国国有公司形成了六套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工会等老三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但相互之间责权界线不清,运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会计不是兼顾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而成为经理人为实现其意图而操纵的工具。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可采取如下措施。(1)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培育经理市场。消除政府任命经理人现象,(2)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新老三会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必要时可予以整合,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3)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3.3 加强建设与执行相关法制
  我国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违规成本低。一是发现机制缺乏有效性和健全性,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二是惩罚乏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缺乏刑罚和经济制裁,而且缺少道德和名誉损失,舞弊者不以为耻。有的还反以为荣,与此相反。良好的道德和信用却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收益。乱世须用重典,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的状况。我们一定要加强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在立法中,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4 强化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目前政府监管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责任人、处罚轻重等不一致。(2)相关法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3)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的部门有财破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容易出现争夺审计权、监管权现象,结果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问题,让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在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政府监管包括:审计机关的综合审计监督,以及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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