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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柯

  摘要:随着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手段的广泛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首先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提出及主要思想,随后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权交易这一新型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与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行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41-01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提出及主要思想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自2002年起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的作用,促使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实施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它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拥有排污权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污染之间做出选择: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购买排污权;反之,企业则倾向于通过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因此节余更多的排污权用来扩大再生产或者出售盈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刺激企业采用新的更经济的污染处理技术和方法,使的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总成本进一步减少。那些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该制度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珍惜和保护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
  
  (1)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事先在法律上规定污染物质的排出总量、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排污权交易能够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合理地安排治理活动,整个地区以最小的污染物削减费用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逐渐削减的。这样,保证了排污权交易的价格能根据市场变化自动调节,促使削减污染物质的社会费用降低,提高政府控制污染物质的排出量的效率,从而保证政府实现削减污染物质排出量计划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全国总污染物质排出量的目的。
  (2)为企业提供了持续的削减污染物的激励。在运用行政规制手段的情况下,当污染者达到确定的排放要求后,进一步削减污染物的利益激励就不再存在。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则提供了一套鼓励污染者不断削减排污量的利益激励机制。不论是出让还是购买排污权,都涉及企业的收益。减少排污量也就等于降低了成本或增加了收益。这样,污染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会通过调整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投入要素结合,或改变生产工艺,或采用污染控制新技术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的宏观调控。总量控制意味着政府的角色和行为发生了转变,从排污配额的主体变成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当政府管理机构认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均衡状态所达到的环境质量偏低,则买进排污权,使排污权价格上涨。从而促进各污染企业加强污染物处理力度,减少总的污染物排放;反之,如果政府认为现在的环境质量要求太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则卖出排污权,从而缓解企业治理污染的压力。
  (4)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实现。政府推行排污权交易时,不必去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和成本,也不需要进行税率或收费标准的调整。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环境管理的费用,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对生产的干预和经济的波动。与时同时,也对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在排污收费的条件下,企业治理污染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环保部门的“收入”。这就使得某些环保部门为了经济利益纵容污染者污染环境。而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条件下,治理污染从一种管制者的强制行为变成排污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排污企业真正成为排污和治污的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做出选择,企业治理污染直接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环保部门却不能从中获益。
  (5)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排污权交易不仅鼓励排污厂商及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不断促进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在指令控制系统下,排污厂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治理污染;二是反抗标准。因为技术水平低,因此治理意味着付出高额的费用;而超标却“省钱”,往往成为排污厂商的最佳选择。在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下,选择技术的自由留给了排污厂商,排污厂商在企图回避法律责任时无法以技术不可行作辩解,因此付出的费用还不如去开发新的治理技术,或购买排污权。如果因改变技术而节省的
  费用大于对新技术的需求,面对潜在的更大要求,新技术供应商就更加乐于投资开发新技术。因为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很高,有理由期望新技术的采用会更加迅速。更重要的是排污权交易方法既允许经济增长,只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被破坏。因此,若采用排污权交易方法,可缓解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尖锐性。
  (6)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这种囤积的方法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这样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3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及建议
  
  3.1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1)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1989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国环境管理“五项制度”中的一项,而总量控制作为我国的一项环境政策己于1996年9月在国家环保局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被正式提出。在控制总量的限额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实际上己经代表了排污者对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赋予了经济价值,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买卖的前提条件。
  (2)试点城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进行以及近年来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国际合作等条件已经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例如,南通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通过建成日处理能力3000吨的污水处理设备,COD(化学耗氧量)排放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同处通扬运河沿岸的如皋亚点毛巾织染有限公司计划扩大生产,却因得不到排放指标而无法开工。2004年,南通市环保局通过详细论证,牵线搭桥,审核确认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转让期限为3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合同明确规定:购买方在使用排放权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满足当地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且不得超过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交易一年的运行情况表明:两家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交易各方水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标准均达到了交易合同规定的要求。2001―2004年,江苏省南通市GDP总量增长了51.5%,而水污染物的主要指标COD则下降了16.8%,同时做到GDP的增长和COD指标的下降。
  
  3.2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1)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污染交易。目前,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已实施了污染交易的控制污染的新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在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污染交易。
  (2)要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总量配额的分配。总量配额的分配是污染交易的前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排污企业对环境资源拥有的产权问题,而不是无偿占有和消耗。因此,必须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总量配额的分配,以体现污染交易的科学性。
  (3)逐步建立连续监测系统。准确的数据是交易的基础,只有建立连续监测系统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有利于环保主管部门掌握更可靠的信息,来提高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因此,污染交易实施的同时必须建立连续监测系统。
  
  参考文献
  [1]徐春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J].法制经纬,2004,(2).
  [2]邓莉,梅洪常.对用产权制度变革来解决污染权配置问题的探讨[J].工业技术经济,2006,(3).
  [3]师莉娟.从环境经济学原理分析污染交易的必要性[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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