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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的信息视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品俊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扩散可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食品生产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掌握着食品安全的源头信息。政府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执行者,应加大在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构建及信息的有效传导方面的执法力度,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社会媒体和行业组织在保障食品安全上有着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其信息扩散功能能够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很大的帮助。消费者应该自我教育,提高安全消费能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004-02
  
  0 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屡见报端,食品安全更是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2001年的毒大米问题、2003年的金华火腿案、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等等,这些大大小小、五花八门的食品安全问题,无不在摧毁着老百姓越来越脆弱的食品信任神经。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又一次为我们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危机敲响了警钟。当然,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这一国情不无关系。但是,摆在我们眼前的形势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时日已久,不良生产者、经营者受到过处罚,政府监管部门也在不断致力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然而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并且每次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小呢?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存在些许的不足,但是要对现有的模式进行变革确是个庞大和需以时日的工程。本文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所涉几类主体的信息义务进行简要的探究,力图找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的路径。
  
  1 食品生产者的强制性的信息义务
  
  (1)对于初级食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户,制约其安全生产的因素主要是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经济利益。对此,政府要重视对农户的食品安全教育,加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户的基本生活。基层政府进行政策法规宣传时,可以融合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各项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一并予以普及。
  (2)针对食品加工企业,政府要注重监督和引导。其中,大量的小中企业是问题食品生产隐患存在的主要源头。大型企业基于自己长远的企业战略、企业的商誉及投资成本的回报,更愿意合法生产,并建立一套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和制约违法加工生产的机制。因此,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各食品加工企业建立起类似于企业财务记载的食品生产信息记录和档案。要求企业必须对食品生产从原料的采购到加工成品的每个步骤进行源头记录和责任人标识,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环节及具体的责任人。企业要将这些记录作为企业档案加以保存,执法部门可就该资料进行执法检查。在不涉及企业秘密且关系到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情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这样,使得企业能够较大程度地减少企业违法生产的可能性。并且,根据记录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帮助政府监管部门对违法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2 政府信息的社会分享
  
  信息劣势是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最主要因素,是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主要障碍。现实生活中,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总是受制于生产者提供的少量信息及其广告宣传的影响。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及目标所在。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套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同时,在日常的监管执法过程中,将相关食品信息对消费大众进行及时、有效的传导。那么,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将得到最大化的保障,而这也将提高我国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利于整个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渠道及时传达给消费大众。笔者认为政府执法部门建立起及时有效的食品风险分析框架,并对食品监管中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媒体等手段与消费者进行信息的交流,将促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可以有效避免食品问题监管过程中其他问题的出现。
  无论对农户还是中小企业,甚至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履行强制性的信息提供义务,主要体现在对食品原料、成分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信息的如实说明和标识。通常,消费者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生产者的单方行为。即便生产者能诚信守法披露相关信息,消费者仍处于相对的信息弱势。这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加快建立企业食品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企业在食品信息披露上的监管力度。如前所述,涉及消费者安全的相关信息,企业可以选择自主公布或通过执法部门的信息公示而传达给大众。并且,如果企业选择自主公布,但是此信息若最终在执法部门监管中被证明存在虚伪和不诚信,那么政府就有必要加大对该企业的惩罚,以警示企业的违法机会行为。
  
  3 媒体的信息扩散和行业组织的信息提供
  
  (1)媒体的正面影响。
  媒体作为当今社会舆论表达的先锋和信息传播者,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上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有评论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中国社会正呈现出的情形是,媒体监督的力度和反应速度已超过了监管部门,从而成为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媒体在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时,对相关事件客观真实的报道有助于消费者认清真相,平复社会民众未知的恐慌心理,避免消费者受到已知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同时,媒体是传达食品知识最有效和最直接的平台,通过对食品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普通消费者。由此,政府部门在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与媒体进行有效的配合。媒体秉承还原新闻真相的社会责任的态度,为真实食品信息的传播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2)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食品企业和政府外的第三方自律管理者,可以充分发挥其作为企业和政府沟通者的角色。行业协会一方面代表着行业的整体利益,食品行业内部利益的平衡需要行业组织的协调。另一方面,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信息沟通和违法事件的查处等方面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建立起良性的互动。目前而言,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保障上的优势作用并未显现出来。在我国食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与协助政府对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给予相应的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和引导。在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壮大的同时,又要保持行业协会应有的独立性和自律性。这样,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保障上的优势和作用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为食品安全问题提供较好的内部解决途径。
  
  4 消费者的自我教育和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主动获取
  
  消费者是食品的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权益主体。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的高低,对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维护自身权利和参与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在这方面,政府应承担基础性教育工作,社会则要承担起知识补漏和最新知识提供的责任。笔者认为。政府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可以通过融入到学生的教学范围,从小培养国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对消费大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具体的做法有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现有的各个单位、各个社区等基层组织进行普及。引导消费大众的正确消费,提高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的自我免疫能力。消费者不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生产者、政府、媒体等主体身上,还应该主动获取安全消费的信息,进行消费方面的自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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