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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 佳

  摘 要:从苏州、温州个案思考经济法对政府企业具体关系如何调整。建立经济法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假设政府和企业均为利益主体,有其独立的利益目标,能够进行博弈行为,经济法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应使两大主体最后的博弈行为得到最佳均衡结果,这就是合作原则。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运行的部门法,应该平衡对待政府和企业,既规制企业行为,也规制政府行为,以社会为本位,引导经济和谐科学发展。
  关键词:政府;企业;经济法;利益主体;博弈行为;和谐社会
  
  0 前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各地经济各领风骚数百年。在我们还在惊叹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房产市场上兴风作浪时,温州民营经济已经遭遇瓶颈,盛极而衰。而与此同时,从以乡镇经济为代表的苏南模式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新苏州经济模式目前发展势头良好,蒸蒸日上。今年,由这两市辐射出来的浙江与江苏两省市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出现相悖趋势。分析其中原因,温州的民营企业由市场主导壮大,苏州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由政府主导推动。温州市政府给外界留下的印象是小政府模式,与此对应的是苏州的强势政府。 由此,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中不同定位引起我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
  
  1 从经济法利益论浅析政企法律关系
  
  经济法 “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国家经济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两大主体是政府和企业。
  
  1.1 主体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一直是经济学的奠基石。“经济人”包含3个基本命题:第一是自利,追求人的自身利益是根本动力;第二是理性,即每个人都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理性地选择做出相应的经济行为;第三是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下,经济人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无形中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学者提出将其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 但是, “经济人”假设并不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这两章的基本宗旨。对经济法主体理解更为贴切的应该是利益主体假设。经济法利益论是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建立在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理性地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即利益主体假设。什么是利益?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人与其所追求的标的或状态的主观关系。我们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假设为都有所追求,存在自身利益,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分配和保护。对利益的调整,分配和保护正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能。
  温州市政府对企业的“无为而治”是建立在原来民法的利益假设下的行为。民法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和对个人权利绝对尊重。民法的假设就是社会中各成员可尽显自身才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可以促使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作为一个外在主体,监督非法的市场交易,保障各成员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的增长。民法的假设是基于简单基数相加原理,即单位利益相加得到整体利益增加的理论。 显然,在民法的假设中忽略了政府的利益。
  为了防止由民法等私法造成的社会利益被更多个人利益所侵害,经济法产生时就将重点放在限制和干预市场行为,甚至牺牲短期的个人利益来保护长期的社会利益。也由此,经济法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反而还促使国家权力从反方向阻碍了经济发展。现代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受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提倡政府干预,认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产物”。在苏州案例中,苏州政府主导当地经济的发展,厚外薄私,重视外资企业,给其优惠政策,轻视民营企业。尽管政府强调了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但是据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外资力量过于强大的地方,当地民营经济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民营企业其实是在不平等状态下与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竞争。这也是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权衡问题,政府和企业二者利益不发生冲突时,两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可能的,然而根据对立统一原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行为。
  
  1.2 主体行为
  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最突出现象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二是企业。受控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中活跃的积极分子,但是每个企业仿佛就是一个个孤岛,只有为达成和履行交易才将信息透露给关联方。而作为调控主体政府,要求其信息公开,政务透明也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当两大主体都处在信息不公开的地位,互相都要经过揣测对方的行为,才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也就是说。两大主体都追求各自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
  
  2 经济法两大主体之间的博弈与经济法的作用
  
  博弈论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案例,囚徒甲和囚徒乙在不知道对方的策略后,若都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决策,结果并不是最佳的,只是达到一种均衡,即所谓的“上策均衡”。但是若从为对方的利益着想,或两者暗地串谋,结果才能形成最佳的博弈。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作才是利己的最佳策略。如果将此案例用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行为上,即得出的结论是在经济法的定位及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各类主体的预期利益。政府有政府的政策实施,企业有企业的目标选择,经济法应该将两者一致起来,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政府的利益。应该抛弃政府本位或企业本位思想,科学发展经济,实现和谐社会。因此,经济法可以说是实行规制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和限制政府双重使命的法律部门。当“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并存的时候,经济法就发挥其作用。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调节经济,在自由竞争时代,由市场自发调整经济。政府调节经济容易造成政府权力滥用,交易成本增大,不公平竞争,经济无效率,市场调节经济则容易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公共物品缺失,分配不公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些问题都应该由经济法来协调,保障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行为井然有序。合适的经济法是能解决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引导经济积极更好的发展。
  
  3 结语
  
  经济法是法学的一门新兴学科,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讨阶段,有着混乱和粗浅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如果将其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再设定经济法宗旨和经济法基础原则就显得更为科学严谨。当前学界对政府企业二元结构的研究总有所侧重,前些时候大多偏重规制企业行为,近来则提倡限制政府行为,另也有学者提出平衡说。本文可以说是对平衡说的一种多角度论证。至于经济法在政府和企业关系中具体制度应该如何设计则是一个更为深远的课题,留待将来继续摸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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