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政府融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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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田勇
2010年,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急剧膨胀的负债规模和高企的负债率等风险逐渐显现。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的现状。
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并不是全部存在运作不规范,负债规模过高等问题。笔者建议要逐步化解现有的融资平台风险,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要对其做好清理分类、区别对待。对那些为了融资而融资,或者是完全靠贴息来运行、没有主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予以清退和取缔;而对于具有稳定经营收性入,并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予以保留。
经过全面的清理规范,存续的融资平台公司可获得合法的市场地位和合法的融资渠道,要通过多方面的市场化转型成为地方融资的长期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然是独立法人,应该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党团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
融资平台的运作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允许民间投资、海外资本多渠道进入,通过拉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参与地方投资建设。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完善BOT、TOT、PPP等创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并研究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的证券化工作,利用债券市场来识别、分散和防范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降低贷款的集中度。此外,平台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要强调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可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列支赤字。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现象广泛存在。融资平台问题的凸显正是源于地方政府通过操纵平台公司而“间接负债”。为此,必须从全局上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逐步形成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笔者认为要在制度明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地方政府负债需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的法制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来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和偿还责任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不科学的做法,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地方政府融资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此外,对投融资政策运行的各个环节应该加强监督,建立相关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拓宽稽查范围,对重要业务及岗位进行经常性稽核,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与审计,同时应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从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从银行自身角度看,首先,贷款银行要注重对项目本身的了解,审查平台公司的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严格执行按项目逐个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能通过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得到偿还,规避合规风险。其次,贷款银行要有效落实城建贷款的抵质押担保,争取地方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函,并建立政府偿债资金专户,实现对政府偿债资金的有效监控。再次,贷款银行要在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做好贷后管理,跟踪项目资金的用途、流向,做好现金流管理。
从监管部门考虑,各级银监局、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管理。首先要控制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总量,严格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防止其虚增资本从银行获取更多融资。其次要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认真核对自身对融资平台的风险敞口。对新增贷款,要协调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放贷,防止融资平台贷款在某一家银行过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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