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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应有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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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一直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有明确要求,但始终难以落到实处,主要原因是缺乏量化的耕地质量信息基础作支撑。
  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工作的全面完成为《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条件。一是有方法,通过总结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耕地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有成果,形成了国家、省、县三级包括图、文、表、库一系列成果,第一次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等级分布状况,填补了国内空白;三是有队伍,建立了由各级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
  《土地管理法》修订应充分考虑这一新的科技支撑条件,在相关表述上可以更加明确。比如过去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现在有了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成果,就可以改为“数量不减少,等级不降低”;过去提“质量好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现在可以改为“等级高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可以明确要求“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过去提“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现在可以改为“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形成比选方案”等等。这样更有利于新法的操作实施,也有利于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土地管理法》修订还应考虑其他相关工作。
  一是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为落实国发[2004]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形成了一套简便易行的方法,取得了一整套成果,2007年要求各地应用基础工作成果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行,并要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中实施按等设计、按等实施和按等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
  二是农用地(耕地)产能核算。耕地产能核算以分等成果为基础,将耕地质量相对差异与生产能力相挂钩,测算耕地的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通过开展耕地产能核算,可以摸清我国耕地产能总量及其空间分布特征;通过比较分析两个层次的产能结果,可以反映因耕地自然质量状况、利用水平差异等造成的耕地产能差异。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了耕地产能核算工作,其余省份将在2009年部署开展,2010年形成全国耕地产能核算成果。
  三是扩大农用地(耕地)动态监测内容,实现对耕地面积、等级、宏观布局和田间定位的全面监管。以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为基础,定期调查和评价耕地面积、等级变化,监测相关工程措施对耕地等级变化的影响,以指导耕地产能建设;同时结合“一张图”工程,充分利用遥感影像图,监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宏观布局,建立网格化管理系统,促使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逐步向优质集中连片方向发展;此外,通过田间定位监测,可以为提升耕地等级、优化土地利用环境和改善生态条件提供技术手段。目前,相关研究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中央有关领导早就指出,发达国家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已经跨过了数量管护、质量管护两个阶段,正向生态环境管护的更高层次发展,而我国的耕地数量管护还处在初级阶段。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及其相关成果为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协调管理转变创造了条件,《土地管理法》修订为实现这一转变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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