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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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工程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各参建单位经济效益直接相关,成为各单位关注的重点。本文对各相关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同,对建设工程索赔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项目;工程索赔;参建各单位
1 引言工程索赔概念与管理
1.1 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实际上索赔和反索赔只是一个正反矛盾两方面的交互作用,因此对索赔和反索赔都应统称为索赔。
1.2 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可通过仲裁解决。
1.3 工程索赔的意义
1.3.1 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1.3.2 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
1.3.3 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1.3.4 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和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4 索赔的分类
1.4.1 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1.4.2 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1.4.3 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1.4.4 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合同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1.4.5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1.4.6 按索赔单位分类。按索赔单位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索赔,施工单位索赔,设计单位索赔,供货厂家索赔,监理单位索赔,其他相关单位索赔等。
2 施工索赔
2.1 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2.1.1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2.1.2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2.1.3 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2.1.4 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2.1.5 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也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2.2 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3 建设单位的索赔
3.1 工期延误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3.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3.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 设计、厂家单位的索赔
设计、厂家单位的索赔在工程建设中也很常见,对监理合同中包括设计监理和设备监造的内容将涉及到这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5 监理单位的索赔
监理单位的索赔是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工期延长监理费增加的索赔,二是额外服务工作的索赔。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5.1 工期延误的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建设单位责任时,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索赔,一般按实际投入人工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5.2 额外服务工作的索赔
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增加的额外工作,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的索赔,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6 建设工程索赔原则
6.1 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6.2 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到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等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6.3 公平合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6.4 协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圆满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7 建设工程中索赔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人在某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遇见的索赔是:一是工期索赔只是对严重拖期时才进行索赔的处理。二是对现场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或工作量进行确认。结合项目运做情况,体会如下:
7.1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利用"僧多粥少"这一现象,在工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使得个别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而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以获得额外收入,或干脆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留下质量隐患。
7.2 缺乏索赔意识。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惧怕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认为自己现在向发包人提出了索赔,日后不好与发包人打交道。其实这种种认识都是由于承包人缺乏索赔意识的表现。
7.3 不清楚施工合同条款。不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不清楚当初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究竟约定了哪些工程内容,只是一味的认为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工作自己都有义务来完成。殊不知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很多工程项目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总之,索赔是一项技巧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是各参建单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如果合同双方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进而影响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出现倒闭。因此,要想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经济效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工程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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