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举证的反倾销会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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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炜琪 郭志勇
在反倾销诉讼中,除了它的法律框架外,财务与会计是很重要的内容。当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企业为了证明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和确定倾销的幅度,迅速地卷入了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论争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的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数据之争。
反倾销核查机关无论是发放调查问卷,还是进行实地核查,唯一的目标就是要找出证据,以明确涉案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在这一诉讼过程中,企业要能够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据从何而来?几乎所有的主要问题都需要在会计资料中找到相应的答案。只有会计及时、系统地提供有关会计信息举证资料,才能支持企业的应诉。所以,财务与会计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就是其举证功能,以及基于举证的会计抗辩。
举证本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为证明或反驳某项争议事实而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反倾销这一特殊的诉讼内容下,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围绕会计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而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责任决定了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决定了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研究是举证责任研究的前提与基础。简言之,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然而国外反倾销程序法规定,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受诉产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由申诉方承担倾销存在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申诉方证据不足,即为败诉,应诉方无须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受诉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即使应诉方无过错(事实上并不存在倾销)也要承担所谓的“倾销存在”责任。目前,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受诉产品依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欧盟、澳大利亚对我国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的“个案审查制”,实际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由应诉方承担倾销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应诉方证据不足,即为败诉。这种做法比起“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是有所进步,但因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加重了应诉方的举证责任,从反倾销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弱势一方。
由于欧盟、美国等对我国经常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计算我们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经常被随意的适用替代国制度及所谓的“生产要素法”,这种无视国别差异的做法往往使我国处于十分恶劣的应诉环境下。如何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使得企业获得“发言权”,尤其是如何面对调查机关不存在足够理由而对我国企业所下的“结论”?这时候就需要勇敢的“会计抗辩”。应诉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会计抗辩陈述,是指应诉方在反倾销应诉中,针对申诉方指控的要点,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就会计专业性问题进行申辩和反驳,以说明事实的真相。
总结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实践,会计抗辩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 同类产品抗辩
同类产品抗辩是指从涉案产品入手,证明出口国出口的产品与进口国受损害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别,并不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具有因果关系的重大影响。2002年6月27日,应代表欧盟一次性充气打火机行业的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海关税则号对可充气打火机中塑料外壳与金属外壳未予区别,使得温州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也被牵涉进来。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温州打火机行业积极地组织15家企业进行了同类产品抗辩:“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在材料、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上大相径庭,中方根本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行业损害的情形。”该抗辩理由的核心是中国出口打火机与欧盟的打火机不是同类产品,从而排除了对欧盟同类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同类产品的确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替代国的选择。在欧盟对华碳化钨和熔凝碳化钨反倾销中,由于委员会认为中国没有市场经济,因此根据有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申诉方提出可以考虑根据奥地利的生产成本计算的结构价值,但奥地利生产商没有生产熔凝碳化钨,当时应诉代表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奥地利的经济结构不同于中国。所以,奥地利不适合作为中国熔凝碳化钨产品计算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二)比较优势抗辩
比较优势抗辩是指应诉企业用会计证据陈述涉案产品涉及的某种生产要素存在别国无法比拟的比较优势,该比较优势构成了涉案产品的主要成本优势之一,在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该体现这种比较优势,采用涉案企业自身的要素价格,而非替代国要素价格。中国进口磁化铁一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业的比较优势给予了一定考虑并体现在对正常价值的调整中。中国出口商抗辩时指出:“由于中国矿石的纯度较高,在土耳其存在的“筛选”工序在中国并不存在,相应的成本应该从正常价值中扣除;另外,由于中国获得原材料较土耳其为易,因此根据土耳其实际矿石和矿渣的比率,应将土耳其提炼成本做进一步扣除。”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给予了接受,而这次成功的抗辩也为涉案企业胜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行业无损害抗辩
倾销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进口国涉案产品所在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其中有两大要件:一是要有事实上的损害;二是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无损害抗辩就是要以这两个要件作为切入点,对调查机关认定的行业损害进行辩驳,证明其损害与涉案产品进口并不存在因果关系。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面对高额税率,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观点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地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其主要抗辩点如下:首先,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轴承市场,中国球轴承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不足4%,根本无法构成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其次,中国轴承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还相对于美国轴承工业落后,产品的质量和精度不高,主要用于低端市场,而美国航天、军工等高端市场对球轴承质量和精度要求较高,目前没有采用中国产品,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第三,尽管从中国进口的球轴承可能对美国境外的生产商造成影响,但和美国国内生产商完全处在低端和中高端两个根本不同的竞争领域。同时,中方还提供了许多“排除因素”的事实证据:2002年最新统计显示,包括TIMKEN、NTN、NSK等在内美国几大轴承巨头销售和利润见长,资金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产业受损的迹象;相比之下,2002年中国国内市场对于球轴承需求旺盛,球轴承进口数量激增,进口金额比2001年增长了30%,净增达1.3亿美元;而与2001年相比,2002年中国球轴承商品对美出口增幅不大,出口价格相对稳定。此“无损害抗辩”有理、有效地回击了ABMA提出的关于中国轴承企业拥有大规模球轴承生产潜力,必将对其产生损害威胁的论点。由于此抗辩的积极作用,也为后来新昌皮尔带来了可喜的零税率。而即使无损害抗辩没有成功,无损害抗辩本身也可以给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税率裁决时形成压力,此举对于降低税率非常有利。
(四)边际成本抗辩
所谓边际成本就是指产品的产量每增加一个单位所需要增加的成本。管理会计中的成本按性态可以划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在大批量生产的情况下,由于在一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不需要增加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固定成本总额在相关范围内不变,所以产量到达一定程度后每增加一个单位产品只增加变动成本,边际成本通常表现为变动成本。
由于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同,企业会采用不同的策略,例如在产品刚刚推向市场,为了扩大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让消费者加快了解产品,通常会采用相对较低的价格,即使是采用了高价策略,前期投入的开办费用、研发费用往往不能马上得到弥补,此时的价格明显是低于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单位成本的,因而需要根据调查期间的数据进行举证。边际成本抗辩就是要提供证据表明在未来的合理时期内单位成本由于规模效应会降低,随着市场开拓和营销策略推行,销售将提高,从而保证能在合理的时期内回收成本。
在日本向美国倾销Toho Titanium一案中,Toho在调查期内只利用了35%的生产能力,由于存在较大的利用空间,有理由相信随着产能的利用,产量加大,单位生产成本会不断降低,导致以目前的价格在一段合理地期间内能够回收相应的成本。可见,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会计应广泛收集企业生产销售的详细信息,不仅提供一般的财务会计信息,还应该知晓管理会计信息,详细划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积极抗辩说明企业在未来的合理时间内可以收回全部成本,差价的存在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战略。
(五)替代国/替代价格抗辩
替代国/替代价格抗辩是指涉案企业可以从替代国的选择方法和标准方面进行阐述,证明该替代价格不适用于我国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替代国/替代价格通常是由进口国调查当局选取的,应诉企业对此也有发言权,一般在立案后的10天内可以对替代国的选择发表我方观点。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选择了于我方不利的替代国时,我国企业应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实际情况,对替代国的选择进行抗辩。首先是替代国方法不合理性的抗辩,应通过真实、准确的数据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我国企业的经营行为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的。其次,是针对不同国家具体的市场经济标准和替代国选择标准进行抗辩。美国和欧盟均针对市场经济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应重点突出应诉产品所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对欧盟提起的反倾销案则应重点突出我国企业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的成就。最后,是通过准确而详实的数据驳倒进口国在替代国选择上的主张,进而提出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替代国主张。
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是近年来中国遭遇的最大一起外国对中国农产品反倾销案。在生产要素的替代价格方面,暖水虾的替代价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带头、带壳暖水虾的价格在计算正常价值时的比例非常大,是计算是否存在倾销的重要因素。根据使用替代价格的条件,同期性、代表性、可比性等因素是选择替代国的重要考虑因素。中国应诉企业提供的替代价格是来自印度海产品协会在调查期内发布的、按照不同地区带头虾的大小规格详细统计的价格。印度海产品协会是代表印度虾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的组织,在印度主要的虾生产地都有分支机构。并且印度海产品协会公布的价格是美国反倾销调查期内的价格,反映了真实的虾购买价格。申诉方指出,印度海产品协会公布的价格不是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只是该协会建议企业销售的最低价格。同时还指出,印度海产品协会的价格只提供给其会员,而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
随后,中国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了两份替代价格:一份是美国水产品合格证理事会网站上公布的印度虾加工企业按规格支付的原料虾价格;另一份是印度两家最大的虾生产公司对原料虾的平均采购价格数据。美国商务部最终采纳了申诉方的建议,使用印度Apex食品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2003年5月的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作为替代价格。而该财务报表的数据是该公司2002年度采购的全部水产原料,不分规格大小简单计算平均成本,这些原料中不仅包括了20%以上加工过的去头虾,还包括了其他海产品(如龙虾)。美国采用了此家公司的虾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但实际上,该价格不具备最低限度的代表性。此外,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4~9月,而美国商务部选取的印度这家公司财务报表价格为2002年5月~2003年5月,不在调查期内。在历经一年多的“替代价格”抗辩中,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应诉企业赴美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美国商务部不合理、不合法的确定替代价格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充分的抗辩。最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认为美国商务部拒绝采用中方提供的替代国价格是不妥当的。法官给美国商务部90天时间重新做出裁决,至此中国企业在该案中获得胜诉。
适时的会计抗辩能够给应诉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使企业在异常恶劣的应诉环境下取得一丝主动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计抗辩就是反倾销证据视野下的证明与反驳,其根基在于真实可靠的会计证据。把握好财务与会计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两大职能,是企业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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