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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因原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 倩

  [摘要]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险法必须确定对于保险人的公平规则机制,即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一般指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但也存在非一般原因上的近因,比如间接原因等。然不同的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的理解,该原则的认定经历了从“时空标准”规则到“效力标准”规则的发展演变。
  [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近因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0)08-0046-02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的保险合同都规定了由该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是哪些危险或者事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及其产生的后果往往由多种原因导致。而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给付,则取决于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何判断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就要依据近因原则了。
  
  一、何为近因原则
  
  虽然各国都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但各国、不同的学者对近因原则的理解各不相同。
  1907年波塞诉苏格兰联盟与国民保险案中,给近因作了以下定义:
  “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以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在这一定义中,近因既非第一因素,也不是最后的因素,而是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有效的因素。英国海上保险法学者VictorDover在考虑诸多判例和各种情形后,将近因原则综合归纳为: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近接于损失的原因。我国法律将近因原则称为因果关系。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认为是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近因原则认定的发展演变
  
  我们所见到的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近因”(proximate case)与“远因”(remote case)相对。然而,“近”与“远”如何界定?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上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说的最近,不必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从历史上近因的发展演变来看,近因的认定经过了从“时空标准”到“效力标准”的转变。
  
  (一)“时空标准”规则
  1819年以前,对近因的认定多从排除远因着手,往往简单、直观的从时间空间距离的角度排除较远的原因,从而认定时空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就是近因。这个时期。有所谓的“过远的原因不能构成近因”和“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能构成近因”的规则。
  “过远的原因不能构成近因”的规则认为,标的受损害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时,不能构成近因。
  “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能构成近因”的规则认为,起初发生的危险事故虽然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引起进一步的损害,时间间隔长了之后,又有新的因素介入,并导致危害进一步扩大。那么就可以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起初的初始原因越来越不起作用,只能视为远因,而新介入的原因视为近因。
  
  (二)“效力标准”规则
  1918年英国上议院对Leyland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的判决中,是近因的认定开始转向“效力标准”,即认为只有在导致损失发生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
  该案的大法官Lord Shaw在此案例中,指出“近因不是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在这里,近因原则中“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效力标准”规则开始逐渐被确立起来。
  
  三、非一般意义的近因
  
  因果关系在保险法中是极其重要的。每个事件都是特定原因的结果,继而又构成了此后其他事件的原因。但这个原因并不关心造成这个事件的全部各种原因,也不关心该事件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而主要考虑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及结果。
  因果关系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必然与哲学范畴中的因果关系有着一定的联系。哲学上因果关系虽然对法学中的近因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但两者又有不同。保险中的近因更强调后果和损失分摊的公平性、合理性。
  近因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近因一般是指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包括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但并不代表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等不能成为近因。它们即非一般意义上的近因,比如:间接原因构成的近因,依据“常识”标准确定的近因,强调保险合同和当事人意图的近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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