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走出去”: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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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走出去”概念和意义
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了加快实施我国农业“走出去”的战略,这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广义上,农业“走出去”包括农产品出口、农业对外合作、农业对外援助、农业直接投资等内容。狭义上,农业“走出去”是指我国企业在政府的政策指导下,以营利和合作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资本、技术、产品和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自主从事合法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本文所研究的农业“走出去”侧重狭义上的概念。
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首先,我国在农业技术、农作物管理、资金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土地资源相对不足。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的土地资源比较丰富,气候条件比较好。我国周边一些国家,诸如柬埔寨、老挝等国家土地资源丰富,且土地开发程度不高。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2期非洲可开发的耕地面积达8亿多公顷,而实际利用只有四分之一,土地开发潜力巨大。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农业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为农业企业到国外投资提供了空间。其次,我国农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下一步需要解决的是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要解决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需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第三,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对于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还对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土地和资源优势、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起到重要作用。
二、农业“走出去”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582家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00多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5万多家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组成的农业企业群体,在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源和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境外投资、合作、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40多家,投资金额达153亿元,投资地区涉及亚洲、非洲、北美、欧洲、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对广西、湖北、重庆和江西四个省(市)的调查表明,农业企业“走出去”势头比较良好,但各个省(市)农业“走出去”的发展情况不均衡。截至2008年7月底,广西有20多家农业企业到国外投资,投资总额达5亿元人民币。湖北省到国外投资的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少,但一些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比较好。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自1999年开始布局、实施“走出去”战略,2000年成立国际贸易部,组建了一支从事国际农业技术推广与贸易的专业队伍。公司先后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柬埔寨、菲律宾、越南等国开展了品种试验示范与技术合作,效果比较显著。截至2008年7月底,重庆市共批准境外投资农业的企业六家,投资总额1586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为1486万美元。一些目前没有到国外投资的农业企业也表达了到国外投资的意愿。江西省农业“走出去”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农业企业到国外开展直接投资。
总体来看,农业企业“走出去”正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国营的农垦、种子企业、渔业企业已成为现阶段的主力军,发挥了主体和示范带动作用;民营的农业企业正在加大“走出去”的步伐。二是项目区域日趋广泛。2007年,我国约有1500艘渔船近4万人在境外从事渔业生产,作业区域包括西非、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斯里兰卡、斐济和阿根廷等32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等三大洋的公海。一些企业在俄罗斯、东南亚、中亚和拉美等地区先后建设了粮食、大豆等生产基地和天然橡胶、油棕、剑麻、木薯等稀缺资源开发基地。例如,黑龙江农垦2004年开始在俄罗斯远东地区租地种粮食,2007年种植面积达到63,4万亩,同时还投资建设了粮食预处理中心和液面肥加工厂,在俄罗斯农业开发的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广东农垦从2002年起规划建设50万吨境外天然橡胶基地,并在泰国和越南收购、扩建了五座天然橡胶加工厂,稳步推进在马来西亚沙捞越州的天然橡胶种植基地项目,目前天然橡胶生产能力达到20.6万吨。三是项目投资领域多元化。项目投资领域涉及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动植物保护、设施农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领域、生物能源农业、远洋渔业捕捞等。四是投资形式多样化。农业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租赁土地种植、购买捕捞许可证、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进行农业资源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等。
三、农业“走出去”中的问题
(一)“走出去”总规模比较小、企业实力不强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业“走出去”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不断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和保持农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2007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1179,1亿美元,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只有12,1亿美元,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左右。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265,1亿美元,农业对外直接投资2,7亿美元,约占1%。 缺乏资金、规模较小、竞争力低是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例如,广西到境外投资的农业企业有20多家,但龙头企业不多,最大一笔投资只有2000多万元。重庆市到国外投资的大多数农业企业也存在实力较弱,投资规模较小、融资难度大、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一旦遇到困难就出现畏缩不前的现象。在老挝投资注册的五家企业中,已有四家撤回。留在老挝的重庆恩渝商贸有限公司,虽然仍继续留在园区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但因实力有限,进展缓慢。
(二)各级政府开展的农业合作、援助项目没能与企业“走出去”有效结合起来
早在1994年,我国政府就提出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从目前情况看,各级政府开展的农业合作、援助项目没有与企业“走出去”有效地结合起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在于政府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在一些农业合作项目中,一些企业起初很愿意参与项目,但一旦看到项目运行不好,便立即从项目中撤出,把后继经营管理的工作全部甩给政府。
(三)政府管理与服务不到位
首先,在农业“走出去”管理中缺少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管理权限分布在多个部门,审批程序繁多、耗时长,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其次,国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走出去”战略规划,不能给予企业宏观指导。第三,我国为投资企业提供
的信息服务比较差,难以满足企业的要求。一些企业反映,他们很难获取投资国的政策、农业情况等信息。
(四)缺乏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保险制度,企业投资风险大
海外农业项目不仅具有建设和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技术适应性、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大,自我发展能力弱,项目执行风险相对比较大的一般特点,还受投资国政治局势变动、经济政策变化等特殊风险的影响。譬如,2007年年初,吉林省与菲律宾农业部刚刚签署了在菲律宾开垦100万公顷土地的协议,9月份就被宣布暂停,原因是菲律宾国内的政治因素。又如,由于粮食危机和能源危机,一些国家宣布禁止在本国生产的粮食和用于生物燃料生产的农产品出口,使得我国一些“走出去”的农业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农业企业投资海外以前,必须先开展可行性分析研究以及不确定性分析等。目前,我国缺乏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企业难以有效地判断投资的风险。政府也没有开展针对“非常风险”的农业对外投资保险,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的功能还很弱。
(五)出口关税负担比较重、出口秩序比较混乱
面对全球粮食危机,为了防止粮食大幅度出口而影响我国粮食安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粮食出口的政策,如提高粮食出口关税税率等。由于种子被列为粮食品种目录,提高粮食出口关税税率政策给种子出口企业造成的负担比较重,从而影响了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近年来,进入越南等东盟国家从事杂交水稻的国内企业较多,造成当地种子供大于求,种子经营企业利润下降或根本没有利润。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审批出口企业资质的门槛较低,使得一些在国内实力不强的企业,以低质、低价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别是一些非农企业,不熟悉本行业情况,缺少专业技术人才,不提供售后服务,影响了我国种业的对外声誉。
(六)“走出去”的企业不能享受国内对农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境外发展的农业企业,不能享受国内对农业投资的优惠政策,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近年来,我国为了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诸如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但在国外投资的农业企业涉及这些业务时,并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七)缺乏跨国经营的管理人才
“走出去”投资农业的企业缺乏掌握外语、了解国际规则与国际管理的管理人员;对投资国的有关农业产业政策、农产品市场潜力、农村劳动力素质、风土人情等情况了解甚少,以致一些投资项目陷入困境。
四、促进农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一)各级政府开展的农业合作、援助项目与企业“走出去”有效结合起来
在探讨政府开展的农业合作、援助项目如何与企业“走出去”有效结合的问题上,不适宜采取一种模式,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模式,即政府先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为企业搭建一个施展的平台。中国一菲律宾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中菲农业技术合作项目从规划设计时就考虑到要让相关企业参与,以便为项目结束后的市场运作打下基础,为项目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该项目的参与执行单位――袁隆平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参与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后,隆平高科利用该项目的双边政府投入,大大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前期投入成本。仅在菲筛选40个我国杂交稻组合,将其中六个组合参与菲律宾全国联合评比试验和区域适应性试验的费用,就为该公司节省前期投入成本50万美元以上。目前,隆平高科利用已经取得的项目成果,及时介入,投资100万美元,在该项目结束前,已经在菲律宾建立了隆平高科菲律宾研发中心。
第二种是“企业先行、政府跟进”的模式,即对已经走出国门且取得良好业绩的农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这种模式重点支持企业在国外已经开展的农业培训、种子试验、示范及推广项目。一方面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二)对农业企业“走出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
发挥由商务部、农业部和财政部牵头成立的、由十个部委组成的农业“走出去”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商务部和农业部牵头成立的由12个部门组成的境外农业资源开发合作部际工作机制的作用,解决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外交服务手段,将农业“走出去”纳入国家双边或多边经贸谈判框架中,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双重征税、人员签证期限较短、劳务人员限制、入境生产资料关税过高、产品返销国内征税过高等问题。尽快制定境外农业资源开发合作规划,包括重点支持品种、重点投资国别和重点支持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首先,建立补贴制度。建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基金,用于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补贴、贴息和紧急援助。其次,放宽融资条件。对“走出去”的企业,凡具备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优先推荐“走出去”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第三,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国家通过补贴支持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之后可能发生的非常风险。第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对外农业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法人税、所得税的,在国内应对纳税额予以扣除。对于农业对外投资项目需出口的生产资料、设备等,应提供通关便利,减免出口环节税费。杂交水稻种子出口应与普通粮食出口区别对待,把杂交水稻种子列为高科技产品。第五,农业“走出去”企业有条件地享受国内支农惠农政策。赠送或援助国外的农机应该享受国内农机补贴政策,但用于商业化经营目的的农机不应该享受国内农机补贴政策。
(四)完善政府管理与服务
首先要加强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境外投资农业企业数据库,跟踪了解这些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密切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并且收集、分析和预测农产品市场信息,为农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定期举办农业“走出去”企业交流会,促进企业问信息共享。其次,健全技术输出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和完善相关法规,如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有条件交换、可以对外交换的作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名录》,进一步明确技术输出的范围,鼓励实用技术及物化技术出口。第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月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担保、海外农业直接投资、保险及法律授助等制度,切实保护“走出去”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涉外企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第四,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职能,协调种子出口企业行为,避免恶性竞争。提高种子出口企业的门槛,尽量减免非专业公司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第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外向型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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