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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十恶”与“亲亲”“尊尊”的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董金鑫

  1 “亲亲”、“尊尊”概述
  
  “亲亲”、“尊尊”最早作为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礼核心内容的体现,其意为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该尊重的人。“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执行,亦要在贵族间、贵族与平民间、君臣间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它要求社会中的个人要遵循礼的规范,不能超越自己地位等级,从而形成有序的统治格局。《唐律疏议》(下简称《疏议》)是我国现今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封建法典,《疏议》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皇帝为首的等级制和以家长为主的家族制,体现浓厚的封建意识。“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横筑全部法律理论体系。”(《唐律疏议》点校说明第5页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998)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贵贱有别,正所谓“礼典义立,则贵贱等矣。” 统治者将“亲亲”、“尊尊”的思想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制,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运转,这一点在“十恶”中体现尤为明显。
  
  2 “亲亲”在“十恶”中的体现
  
  礼曰:“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婚姻、疏数之交也。”亲亲作为礼的基本精神之一,在十恶中表现在不孝罪、恶逆罪与不睦罪的设立。中国古人将亲属划分为同一父系血缘的宗亲和基于婚姻产生的外亲,宗亲亲而外亲疏,并以这种亲疏关系来划分居丧期间五种不同的服制。唐律沿用“准五服制罪”的原则,按服制的远近,以亲疏尊卑长幼作为判定亲属相犯是否有罪及罪刑轻重的标准。“对量刑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按亲属服制的亲疏,递增或递减,同时贯串下犯上加重、上犯下减轻的精神。”(《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第236页 张中秋 法律出版社 2002)“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在上述的三罪中得到集中的体现。
  关于不孝罪:在儒家看来,孝乃万善之源,仁义之本,它是个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君主的社稷之道。对于常人而言,孝即是事亲,“亲亲”,主要包括:对父母温顺无怨言;与个人经济能力相符之供养;忧父母疾,重孝道。正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儒家正是从孝道出发,将其推及于君,移孝作忠,孝亲与忠君合二为一,以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不孝罪具体包括:①告发或诅咒父母祖父母。②父母、祖父母在世时与之分立户籍、另置财产。③能供养而不供养。④为父母服丧其间自主嫁娶奏乐释服从吉普。⑤隐瞒父母、祖父母丧事。⑥谎称父母、祖父母死亡。
  关于恶逆罪:如果说不孝是侵犯至亲尊长的一般犯罪行为,那么侵犯至亲尊长最严重的行为莫过于恶逆。“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合,五服至亲,自相屠戳,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从《疏议》对其下的定义可看出,恶逆是对儒家人伦的破坏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实属罪不容诛之列。具体包括:殴打或预谋杀害父母、祖父母,杀叔伯父母、兄姐、姑母、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祖父母。无论不孝还是恶逆,受保护的对象都是至亲尊长,处刑原则都是根据所犯对象之亲属关系,由疏到亲逐渐地加重。
  关于不睦罪:“亲亲”的第一要义当然是“子孝、弟恭”,但为了宗法族群内部的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讲求“父慈、兄友”,即长对幼的慈爱与关怀。这在唐律中体现为不睦罪的设定。具体包括:谋杀以及贩卖麻缌亲属关系以上亲,殴打及状告丈夫和大功亲服以上关系尊亲长亲和小功亲服关系尊亲属。其中“谋杀以及贩卖缌麻亲属关系以上亲”与该条的其它内容以及与上文所述的不孝罪与恶逆罪明显不同:其保护的亲属关系非限于尊长亲,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卑亲属,但这种保护的程度明显不及尊长亲。“在唐律中,不同的罪名有时并不反映犯罪行为的差别,而是反映犯罪主体与受害者间亲属关系的差别。” (《唐代法制研究》第118页 刘俊文著 台湾法制出版社 1999年) 体现之一在于:从殴杀亲属的处罚看来,对于恶逆罪保护的至亲尊长,卑亲属殴打或预谋杀害即构成犯罪;而对于不睦罪保护的卑亲属,至亲尊长及其他尊长只有在蓄意谋杀且既遂的场合下才构成犯罪,即便故意殴打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都不以犯罪论处。这与封建君主专制下“刑罚不可废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的宗法观念是契合的,也是“准五服制罪”原则的体现。
  
  3“尊尊”在“十恶”中的体现
  
   “尊尊”作为礼的又一基本精神,在“十恶”中主要表现为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与大不敬罪的设定。其可分为两类:一是危害封建政权统治的犯罪,包括直接推翻封建统治的谋反罪和脱离封建政权的谋叛罪;二是侵犯皇帝人身及威严的犯罪,包含严重侵犯皇帝和皇家尊严的谋大逆罪及一般性侵犯皇帝威严的大不敬罪。
  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将谋反列为违犯封建纲常、危害专制统治的第一大罪。“为臣为子,唯忠唯孝。乃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谋反”,反的是天理、国法、人情,背弃的是忠孝之意。其包含预谋或实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行为。“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藩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从疏议对谋叛罪的解释可看出谋叛包括预谋或实施背叛本国,投靠外国或投降国内伪政权的行为。 需要说明一点,在《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将“叛、降”并列,而后的“十恶”没有“降”这一条,这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降”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不需要“十恶”来调整,而是被谋反罪吸附,换句话说,投降意味着反叛。即便是在情非得已之时,也只能“以死以谢皇恩” ,断不可委身于敌,成为不忠、不孝之人。“十恶”纳“降”入“叛”,是因为它违背“忠臣不事贰主”之礼,“出礼则入刑”。这既体现了封建专制的蛮横,又充分说明了礼与刑内在逻辑上的“暗合”。
  侵犯皇帝人身的犯罪:所谓“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具体指预谋及毁坏王室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宗庙,先祖享受香火的场所;山陵是先皇安息的场所;宫阙,皇帝的居所。这些地方都是礼法物化的象征,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毁坏或预谋毁坏这些场所,便犯了弥天大罪。对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的认定明显比“十恶”中的其它罪要苛刻,即便犯罪行为未实施而仅有“将有逆心”、“谋背本朝”、“将投藩国”之类的犯罪意图就科以“十恶”,这与“春秋决狱”所采用的“论心定罪”的思想别无二致。同时对上述三罪的处罚明显比十恶中的其它罪要严酷得多,这体现君权的至高无上。“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具体包括:盗取大祭物品;盗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或封题有误;做饭犯食忌;制造皇帝专用的船舶误不牢固;指责皇帝确有实情;对皇帝使臣无礼。按现代刑法理念,过失犯以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在大不敬中诸如“误不如本方”之过失犯罪,便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亦要入“十恶”,科以严刑。这种单以主观过失心态而归罪的刑罚原则在世界刑法史上是不多见的。虽然处罚要比前三罪轻一些,但其保护君权的思想是一致的。
  
  4 “亲亲”、“尊尊”发生冲突时的法律解决
  
  在“亲亲”、“尊尊”发生法律冲突时,本着“忠乃大孝”的儒家思想,将“尊尊”,即君臣关系置于首位,“亲亲”等其它关系从属于君臣关系。从而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主要体现在“缘坐”与“同居相隐”的冲突。缘坐是传统法律基于血缘亲属关系所设立的连带刑事制度,其特征是一人犯罪,罪及亲属,通过“一损皆损”来维系在血缘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在唐代,主要适用于谋反罪、谋大逆罪或谋叛罪。而“同居相隐”要求对亲属尤其是尊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得告发,否则要以“干名犯义”之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便产生一组矛盾:当有人犯谋反罪、谋大逆罪或谋叛罪时,子孙告奸,即为“不孝”,入十恶;不告奸,依“缘坐”论处,则可被处死或没为官奴。这时,要么不忠,要么不孝,忠孝不能两全。为了解决国家立法上的冲突和避免臣民两难抉择的尴尬,唐律特许子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告发亲属的犯罪行为而不以犯罪论处。在这里“不臣之罪远大于不孝之罪,充分体现了唐律严君臣之分的主旨。”(《唐代法制研究》第97页 刘俊文著 台湾法制出版社 1999)。
  
  5 “亲亲”、“尊尊”在“十恶”的体现给我们的启示
  
  唐律对“亲亲”、“尊尊”的维护,是有深刻历史原因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农经济,广种薄收,靠天吃饭,没有多少科技含量的。能够抵御自然风险的仅有经验,而经验的传承在乡土社会不可能以文字而只能以代代相传叙述的方式进行。就直接经验而言,长者经历的事最多,就间接经验,长者听说祖辈叙述的故事最多。长者是掌握经验最多的人。 因此,“尊长”成为乡土社会的共识,而长者间也有不同的亲等关系,从而形成了“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经理族人也”的等级制度。
  这种乡土社会的等级制与国家政权的结合,产生了封建宗法制度。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业自然经济和家庭所有制基础上的。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等级的,即所有人都按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被划分为不同等级;阶级关系体现于这种等级关系之中;二是宗法的,即所有人都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被组织在一定亲属集团,这种亲属关系即是社会的细胞,中国传统社会的这些特点反映在人们观念上,便产生特殊的意识形态--礼。” (《唐代法制研究》第119页 刘俊文著 台湾法制出版社 1999) 礼是调整人们生活的行为规范,对违背礼法的人要科以刑罚,之所谓“出礼则入刑”就由此而来。礼允许做的事情,法不禁止;法所禁止做的,礼亦不允许。礼注重预防犯罪,法侧重事后打击犯罪。一言以蔽之,礼与法能够发生如此密切的关系,是因为它们有共同的物质基础――宗法关系和等级关系,产生这两种关系的根本原因是自然经济和血缘的共同作用。礼法结合于唐律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而作为礼的最基本原则“亲亲”、“尊尊”要用最严酷的罪名“十恶”加以维护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收稿日期:200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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