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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撒玛利亚人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丹红

  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于“撒玛利亚人”的保护,是在制度上鼓励人们行善,避免真正做好事者遭受诉讼的风险
  
  《圣经・路加福音》中讲过一个故事,记载了一个律法师和耶稣的对话。耶稣说:“要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律法师问:“谁是我的邻居呢?”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了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了他,但从他身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末人来到这个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二钱银子来,替他交给了店主……”耶酥问他:“这三个人哪一个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居呢?”律法师说:“是怜悯他的。”耶酥说:“你去照样做吧。”后来,英美法律中就用“撒玛利亚人”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好心人。
  今年九月中旬,我作为嘉宾连续参加了上海卫视和凤凰卫视的两期访谈节目,主题都是关于“老人摔倒是否该救助”的问题。而缘起,则是最近媒体报道的江苏和天津发生的两起“好心人救助反被讹”的事件,甚至一度提到数年前发生的“彭宇案”。我的观点与其他嘉宾存在分歧。我个人认为,无论在彭宇案中还是许云鹤案中,真正掌握话语权的,始终都是自称救人被讹的一方。而媒体在没有认真审查所有证据前,先定了“做雷锋反被诬”的基调,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口诛笔伐。而事实上,谁也没有亲眼目睹现场真实情况,信息来源都是一面之词。记者已僭越了审查全案证据并亲历庭审过程的法官的审判权。至少在彭宇案中,至今仍存的疑点是:彭宇在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抗辩时机严重滞后,有隐瞒事实之嫌;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彭宇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认为是原告撞了自己,这与后来的陈述相矛盾;彭宇曾说自己是第一个下车,有乘客在后面推了他一下,而这个抗辩是用来作为减轻责任而非否认事实的;而且,彭宇在二审并未坚持,而是接受调解,赔钱了事。
  彭宇案和至今仍在审的许云鹤案,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罗生门”,主要分歧在于原告举出的证据是否能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这种法律上的技术性问题被泛化理解后,就成了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有被诬告的风险。“彭宇案”报道时媒体贴的标签,造成了较为明显的误导,以至于现在判断救助老人事件时,很多人都会主观上把这种诉讼风险放大,而不去考虑具体个案中的证据。事实上,普通的救助行为,如果要反告,是需要很多证据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才可能立案,而要在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之后才有可能获胜。话虽如此,但要真正消除普通人的心理顾虑,依然需要制度的力量来解决。
  国外被称为“撒玛利亚人法”实体法在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根本的原则是一致的:即任何人,如果本着诚信的心态(善意),对在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遭受身体伤害的受害者施以紧急的救助而没有从此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不期望获得报酬,那么他就对在此过程中因其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对被救助者的损害免责。在证据法上也有相应的排除救助行为作为承担责任依据的规定。例如,在伤害或者损害发生后,行为人采取了救助行为,这一事实通常不得采纳作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证据。支付或者承诺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药、住院或者类似费用,也不得采纳作为追究支付者责任的证据。上述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于“撒玛利亚人”的保护,是在制度鼓励人们行善,避免真正做好事者遭受诉讼的风险。如此一来,助人为乐,又何足惧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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