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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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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的出现,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深远的影响,这种改变和影响有利也有弊,例如其虽然促进了信息、文化的传播、共享,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更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针对这样的情况,必须要引起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营造更加合法、和谐、规范的网络环境。简单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探讨性建议,以期能为相关工作的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3-0193-02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法治的健全,当前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已得到了较高程度的重视与关注。在传统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各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制度都已经非常的完善,能够在实践当中有效地保护好合法著作权不受侵犯,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却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面临新的难题。对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大多数人对于著作权都已经不再陌生,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了解。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普通现实社会环境下的著作权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区别,其主要指的是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收益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信息标示权、技术措施保护权等多项内容。之所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要提出特殊的讨论,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所致。众所周知,网络环境开放、高效,各种信息、数据的传播限制非常少,例如摄影、电影、音乐、文章、技术研究报告等各种形式的作品,均可以在网络上快速的、大范围的传播。而且,网络本身也是一个“创作地”,很多人都可能会借助网络的便捷性,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同人创作,这都会对他人的合法著作权益造成侵犯,一方面会对著作权人带来不公,另一方面还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科学的进一步发展[1]。因此,完善和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途径
  1.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是应当完善其管辖制度,例如要明确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在实践当中是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的,这就会进一步增加著作权保护的难度,网络的环境特殊,而且技术复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以及如何确定其侵权行为的类型、数量等,都不是那么容易,如果依然沿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就会导致起诉费用以及时间成本增加,甚至可能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停止诉讼。采取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实施原告的司法管辖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样的情况,使原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加便捷、公平、有利。除此之外,还应当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例如原告对法院的选择,可能会对诉讼过程、司法活动带来不便,导致多方面的问题出现,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就应当坚持不方便法院原则,这既可以保证诉讼过程、司法活动的正常推进,同时还能防止过度诉讼的问题出现[2]。
  2.完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要全面实现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有效保护,我们还应当大力地完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为此,我们应当首先明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报酬标准,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许可制度的报酬标准不明确,就可能会导致诸多的问题。例如,如果报酬过度地高于其实际价值,肯定对于市场来说就是不公的,这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公众来说又是不公的。相反,如果报酬过低,又会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并且还可能会引起不良的市场恶意竞争。要想防止上述现象出现,就必须要科学的确定报酬标准,例如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同时还要对发达国家的做法、经验进行参考、学习,并基于我国自身的市场情况,制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报酬标准,严格实施[3]。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法定许可的整个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由两个方面组成,其分别是《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缺少统筹性、系统性,在整体上来讲还较为混乱。对此,我们必须要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要针对网络中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全面的构建,增强其规范性、统筹性、系统性,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授权使用的支付标准,这样便可以营造出更加良好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
  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各类作品的创作和利用方式、途径等都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传统单一的权利管理及许可模式,就会显得不太适用,难以适应当前的市场需求。一方面,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同时它们也在不断地相互整合,这就使得管理以及许可途径变得越来越丰富,可以使得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形成一种更加平衡的关系。在这个过程当中,集体管理组织所具备的整理功能,日渐变得中间化,将这种多元化、多样化长久地维持、保存下去,可以说是确保公众福利以及权力者合法利益的一个必然的要求。集体管理组织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与演变,其间也有数次的优胜劣汰,并最终形成了两种广受认可的模式。其中,一种模式是德国垄断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的地位是垄断性质的,但是这是受国家法律认可的,所以其所遇到的竞争相对较少。还有一种模式是美国自由竞争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不具有垄断性,竞争性相对较强,不过这更有利益相关服务的完善与发展,并且更有利于实现版权保护的市场化。就我国来说,这两种模式其实都各具利弊,有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综合来看,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新的模式,即竞争和垄断并存,特定业务范围内如需一定数量的集体管理组织进入。由于不是独家管理,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可以避免垄断。这种数量限制,能够有效避免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出现不良的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市场上著作权垄断问题的出现[4]。
  三、结语
  除上面所提到的几点之外,我们还应当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制度,根据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完善取证、举证措施,健全司法流程、環节,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这样才能在网络环境下,真正实现对著作权的有力保护,营造更加合法、和谐、规范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秋英.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风险评析——以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为视角的考量[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8,(1):47-51.
  [2]  许文峰.著作权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J].编辑之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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