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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校园女生群体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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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伴随着校园暴力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女生群体性暴力行为频现校园,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总结,对女生群体性暴力行为的类型、特点作了分析,并试图以青春期危机论、嫉妒心理论和模仿论来论证导致这一行为的原因,期望能为探索防治校园暴力及女生群体暴力行为之对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校园暴力女生;群体;青春期危机论;嫉妒论;模仿论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校园暴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平静校园挥之不去的阴影,而以女生为主角的校园暴力事件最近更是频频见诸报端,冲击了人们总是将校园暴力与男生联系在一起的传统印象及认知。何以柔弱的女生成了执掌暴力的恶徒?究竟是什么催生了校园女生的暴行?本文试图对此问题的答案作一探讨。
  
  一、校园女生群体暴力行为的概述、分布及类型
  
  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各种学术论文鲜有论及,一般只是通过列举校园暴力的行为表现予以说明此概念;然而又因为校园暴力涉及的对象和种类的广泛性,学术界对此概念并未有统一的界定。故笔者在此也不对“校园暴力”的定义作过多纠缠,而是针对其中一种类型――女生群体性暴力事件作一研究。
  女生的校园暴力行为常表现为一群女生(加害者)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女生(受害者,通常是一个)的虐待、折磨和凌辱,时间少则一两个小时多则通宵达旦,手段更是花样繁多,从谩骂到殴打再到性凌辱,无所不有,给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难以治愈的伤害和痛苦。一般对校园暴力的研究认为:“‘暴力’既包括生理上的暴力也包括心理上的暴力(如侮辱、勒索、使他人丢脸等),心理上的暴力(或者叫强制),实际上是暴力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被害人而言,心理上的暴力(强制)在一般情况下要比对身体的轻伤害更加难以承受,……在校园暴力研究方面,心理上的暴力,首先应当包括对他人的侮辱、谩骂、嘲弄、讥讽等使他人感到丢脸的行为。”[1]对于女生群体暴力行为而言,心理上的暴力占有很大的比重,甚至生理上的暴力也是为了侮辱受害者,损害受害者的名誉,达到使受害者丢脸的目的。
  人们一般认为,实施这种暴力行为的女生应是所谓的“差生”、“不良少女”,然而大量案例表明,优等生也加入了施暴者的行列,并且施暴手段之残忍不在前者之下。并且,施暴女生有低龄化的趋势,笔者统计到的最小的女生仅为9岁。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住宿制学校是此类事件的多发地带。
  根据相关类似案例,可以将女生群体暴力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报复型,二是针对型。在报复型的暴力行为中, 受害者是不特定的、随机的,即其并不是加害者一直关注并想与之争斗的对象,只是由于偶然的磨擦触发了其与加害者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加害者对受害者的暴力或双方之间的相互暴力。而在针对型的暴力行为中,受害者是特定的,其是加害者一直关注并认定的“敌人”或“行为出格者”,一旦适当的时机出现,加害者便会寻找借口,以“教训”为名对受害者实施暴力。
  
  二、校园女生群体暴力行为的特点
  
  此种暴力行为与一般的打架斗殴、勒索钱财或男生间的暴力冲突等校园暴力有所不同,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群体性
  “群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共同认同感和团结意识,而且具有共同的目标和期望的人。 [2]
  这是此类暴力行为最显著的特征,即其通常表现为一群女生对某一个女生的暴力,加害者在数量上较受害者多得多,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由其轮流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或可能虽然只有少数几人或一人攻击,但群体中的其它人保持冷漠的袖手旁观姿态,放任或容忍对受害人的攻击。
  但这种群体并不像犯罪团伙一样稳固,甚至可以自由组合,即昨天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今天群体中的一员,今天群体中的一员也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受害者。一般而言,群体内通常有一至几个主导者,群体就是由她们集合起来的,而群体中的其它普通成员,则由于青春期特有的附和群体心理和从众心理的作用,顺应强硬者的权威而加入到群体中。因为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埃莎的实验表明,一个人对事物的评价易受他人的影响。如果个人在知觉、判断、信仰和行为方面与众人不一致的话,就会感到有心理压力,以致不由自主地否定自己,而保持与多数人的一致。[3]
  
  (二)多发生在寄宿制学校
  一般的校园暴力多发生在上学和放学的路途中,以广州这个多发校园暴力的地区为例,发生在上述时间的占52.3%;其次是课间休息时,占36.8%,[4] 因此,其数量在开放式或寄宿制学校间并无多大区别。但女生的群体暴力则多发生在寄宿制学校。
  究其原因,一是集体生活使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接触机会增多,从而为对受害者的确定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二是寄宿制学校封闭式管理的模式为加害者(群体)实施暴力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带有游戏性质
  此类暴力行为虽然手段多样,方式残酷,但仍然摆脱不了游戏型攻击的影子,表现在它的表意性和戏谑性上。
  表意性是指加害者对受害者的攻击并无功利性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内心的某种情感、追求情感上的满足和发泄,即加害者对受害者的攻击并不为了求财或谋害受害者,而仅仅是要表达对受害者的不满。
  戏谑性是指加害者并不把对受害者的攻击看作是一件多么严重的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甚至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以看到受害者求情、告饶、挣扎的可怜相而感到开心和满足。
  
  (四)暴力行为的内容常常与性有关
  性凌辱常常是女生群体暴力行为里不可缺少的主题,它在多数案例中无不默契地若隐若现,仿佛缺少它整个暴力行为就失去了色彩和作用。
  这种性凌辱包括迫使受害者裸露,强迫受害者做猥亵的动作,更为严重的是伤害受害者的性器官,拍摄记录受害者遭受性凌辱过程并传播,强迫受害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往往给受害者造成深重的身心伤害和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
  
  三、校园女生群体暴力的原因分析
  
  花季少女如何忍心将暴力魔掌施向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同伴?笔者试图用“青春期危机论”和“嫉妒心理论”来解释校园女生群体暴力频发的生理机制和心理机制。
  
  (一)青春期危机论
  青春期是人生发展的一个阶段,其开始阶段与儿童期相重合,其结束阶段(又称青年后期)与成年期相叠加,因此,青春期阶段的人生课题之中必然兼有儿童期和成年期的特色。 [3](P8)德国心理学家汤姆利尔兹(O・Tumlirz)认为青春期青年们被一种无形的力量强拉过去,一下子落入暴力性的不安之中,这种不安以青年的反抗、横蛮、见异思迁、冷淡等形式表现出来。[3](P10)因此,孩子在进入青春期时常出现攻击性行为。青少年在青春期时的行为,常受“快乐原则”(弗洛伊德语)所指引和控制,这种快乐原则的支配使得青少年们意欲挣脱道德规范的束缚,追求为所欲为的感觉和境界,从而使青少年成为了“随时准备加入越轨行列的越轨者”。[3](P55)这是青春期无法摆脱儿童期特点的影响的体现,也恰好说明了为什么女生群体性暴力行为中体现出游戏性色彩。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校园安全”课题组对北京地区三所普通类学校(崇文区的法华寺小学、石景山区的金顶街第二中学和古城高级中学)的问卷调查表明,在被试的417名女生中,占77.7%的324名被试女生回答,取笑、作弄其他同学不属于校园暴力行为;在被试的421名女生中,占55.1%的232名被试女生回答,同学间发生语言争执,如吵架、骂人不属于校园暴力行为;在被试的420名女生中,占63.1%的265名被试女生回答,用语言侮辱其他同学,如叫侮辱性的外号、说脏话不属于校园暴力行为(较男生的比率略高一些)。[5]而学者,即成人则将取笑、作弄其他同学,用言语侮辱其他同学,如叫侮辱性的外号,说脏话等行为划定在校园暴力中学生对学生的暴力行为的研究范围之内。[5](P7)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印证了青少年角色与成人角色的差异,因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超过半数的青春期女生认为取笑、作弄、谩骂、侮辱等心理强制行为不属于校园暴力行为,而属于正常的交往行为,不需要规范来调整,因为在她们的眼里,做这些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是因为好玩或本性使然。而女生生理上的柔弱会也会使她们更排斥身体上的暴力而倾向用心理强制的方法表达对某个同学的不满或厌恶。但是这种充满暴力意味的情绪表达方式是如此之普遍且冲突性不如身体暴力强,以致于它的恶劣性质并不能被使用者所认识、认可。

  同时,随着成年期的临近,青春期的青少年又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成人感。由于成人感的作祟,青少年不仅强烈关注自我形象,而且极力树立并捍卫自尊,试图形成并表现出自己的权威,这便是他们争强好胜的竞争动机。
  一个对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中,对被试者追求的测试数据能更好地说明青春期青少年这种儿童角色与成人角色混合的情况。当被问及认为什么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时,有31.7%的被试者选择了“做想做的事”, 19.7%选择了“受人尊重”,14.6%和6.4%分别选择了“有钱”和“有权有势”。[6]其中,占31.7%比例的“做想做的事”的选项体现了“快乐原则”的作用,而合占40.7%比例的其余三项则明显体现了青少年成人感的崛起。二者的结合使青少年在青春期更具攻击性,更倾向于越轨,即便是女生也概莫能外,只不过其表现的方式与男生不同罢了,而群体暴力则正是女生之情有独钟的表现方式。
  
  (二)嫉妒心理论
  嫉妒心理并不是青春期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人身上的心理本能。然而嫉妒心理并不一定是病态的,只有当其发展至嫉妒者感到与被嫉妒者不能共存时才会导致人际关系的危险甚至人身危险的发生。而女生群体暴力行为正是这种长久以来积累的嫉妒心理无法疏导而爆发的结果。
  赫尔穆特・舍克在其论著《嫉妒与社会》中谈到,“嫉妒涉及到的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核心问题,每当两个人能够相互进行对比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而且由于嫉妒的缘故,人可能会变为破坏者”,[7]并在书中列举了一系列由于嫉妒而产生的犯罪。
  导致嫉妒的动机和诱发嫉妒情绪的刺激是无所不在的。而青少年相互之间存在的共同点比较多,双方条件的相似或相近,恰恰是诱发嫉妒心理的重要原因。而嫉妒者因嫉妒所产生的对被嫉妒者的不满、怨恨之所以通过对人身的暴力表现出来,而没有针对被嫉妒者所属之物进行破坏,主要是因为这种嫉妒并非针对被嫉妒者的财产,而是针对嫉妒者的人体本身,即被嫉妒者与众不同的能力或外表。正如舍克进一步说明此问题所举之例:如果嫉妒的目标涉及到的是个人的素质、能力或者威望,嫉妒者可能一下子产生盼望别人失掉嗓子、美貌或者德行的愿望。 [7](P1)通过这个例子,便不难理解女生群体性暴力行为一般是表意性的,戏谑性的,并不产生掠夺的结果,尤其在针对型暴力行为中,加害者施加于受害者的暴力行为不过是为了平复加害者因嫉妒产生的不平衡心理,而群体性的暴力手段则更能满足加害者的这种看到受害人被轮流折磨而倍感痛苦便获得“补偿性的快感”的心态。
  另一方面,对于暴力行为加害者中的主导者而言,群体暴力还有这样一种意义,即根据前述案例所显示,受害者或是非常优秀,或是与男生关系要好,这些都打破了加害者对受害者的预期,冲击了加害者对自身影响力的期待,使其感到自己的地位和势力受到了受害者的威胁的挑战,所以在加害者看来,以群体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虐待无疑展示了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较受害者更高更强,从而获得更大的心理满足感。从这一意义上说,群体暴力行为中的主导女生的嫉妒心理比其它参与女生都要强很多。
  在女生群体暴力行为中,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昨天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常常会成为明天暴力行为的加害者。这令很多人费解,为什么曾经遭受的痛苦不能引起旧的受害者对新的受害者的同情和对暴力行为再次发生的抵制呢?这一点用嫉妒理论观察则可以得到顺理成章的解释,在嫉妒扩大化的作用之下,旧的受害者认为新的受害者(可以是她们认识的某个人,甚至是她们不认识的某个人)应该分享她们过去所遭受到的同样命运,而她们对新的受害者的伤害则可以视为对自己曾经受到同样伤害所作出的“补偿”,“或者比较容易地减轻自己由于遭到同样伤害而带来的痛苦”。 [7](P107)
  此外,舍克还指出,“在一起相处的人总可能是一个嫉妒者,而且关系处得越近,就会嫉妒得越厉害,产生嫉妒的可能性就越多些。” [7](P3)这一理论较好地解释了在寄宿制学校多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集体共同生活使得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因相处得亲近而产生嫉妒的可能性更多。
  
  (三)模仿论
  根据加布尔・塔尔德提出的模仿论:越轨技巧和心态是从行为的成功中,从榜样那里学来的,并且自己予以加强。每个人都可能犯罪,不存在天生的犯罪人。并且,他区别了三种模仿规律:一是互相保持亲切接触和亲密关系的个人间最容易模仿彼此的行为;二是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的,模仿是从上层向下层蔓延的,如青少年模仿老年人,穷人模仿富人;三是新的行为与旧的行为相重叠,或新的行为或是强化或是取代旧的行为,旧的行为导致新的行为,又称“插入法则”。而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模仿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行为容易受到家庭成员的强化;二是来自不良交友的影响;三是模仿大众传媒的影响。
  女生群体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如此之相似,其中就少不了学习、模仿的作用,根据模仿理论,不仅群体中的成员可以在暴力行为中相互学习、模仿彼此的折磨手段和技巧,大量的、易获的暴力电影电视作品则为这种学习、模仿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此类作品中的成人化的暴力对青少年极具诱惑力。
  国内有学者的调查研究也显示,青少年容易模仿的对象主要有:(1)感到新奇的对象;(2)最初接触的对象;(3)经常接触、耳濡目染的对象;(4)钦佩、羡慕的对象,等等。[8]而作为日常消遣的电影电视之内容构成了青少年感到新奇的对象和经常接触、耳濡目染的对象,一旦这些内容与暴力相关,对青少年的恶劣影响将不容忽视。
  一个发生在美国校园的少年枪击案就能很好地说明大众传媒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之恶劣危害。2000年三月初,密歇根州的一位一年级年仅六岁的男孩小欧文斯在校内用半自动手枪将自己的一名同班女生凯雅打死。当凯雅倒在血泊中死去时,小欧文斯却没有觉得此事有什么了不起,在他看来,凯雅就这样倒下没什么了不起,电视节目里不是有那么多人都这样倒下去了吗? [9]
  对于女生而言,这种群体性暴力行为也极具传染性,她们不仅可以从影视作品的成人暴力中受到启发,更可以从同类案件中受到启发,于是折磨、虐待手段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四)社会环境与教育环境的影响
  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缺乏人文关怀,既不尊重也不关爱作为个体的人。物欲横流导致了自私自利原则的泛滥,功利主义的盛行,个人只关心自己利益的实现而忽略集体的利益,他人的感受。
  反映在教育中就是以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课程围绕着升学考试而设计,缺少人文教育和人性教育,忽略道德和法制的教化;学校、老师和家长只重考试成绩,只以成绩的优劣判定学生的好坏,只关心学生的成绩而漠视他们的情感和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久而久之,学生自己也被同化或是说被训练成除了对学业满腔热情之外,对道德素养、情感的需求和付出冷漠不堪。
  在女生群体性暴力行为中,则表现为加害者对受害者的优秀,对她们之间的磨擦,对受害者的行为缺乏宽容,只为追求自己的心理满足感就无所顾忌地对受害者施加暴行,令人发指和叹惜。
  应试教育大量滋生此类暴力的另一个原因是,只为成绩优异者提供大量的资源和机会,剥夺了其他学生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或展示成就的机会,可以说,应试教育造就了大多数人的平庸,加剧刺激了嫉妒心理的产生。
  此外,性教育的缺失也是教育环节的一个严重问题,对于尚在校园的青春期女生而言,性是一个神秘而充满魅惑力的话题,加之性教育的不当甚至缺失,导致青春期少女们的性行为得不到正确指导,性力量得不到合理的疏通和宣泄,从而以一种非正确的、变态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造成了女生群体暴力行为的内容常常与性相关。

  在女生人际交往状态的和平与暴力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还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即群体孤立行为,有的学者亦称之为“冷暴力”,这种群体孤立行为是指一群女生集体性地同时对某个女生进行排斥、孤立。这种排斥和孤立并非与被孤立者完全断绝往来,而是指在这个群体内部,所有的成员都对被孤立者不闻不问,不让其知晓她们的计划,聊天内容,也不让其参与她们的集体活动,以此表示对被孤立者的不满从而将其排除在她们的生活圈子之外。
  之所以将这种孤立行为称之为相似行为,是因为其与暴力行为的发生机制几乎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出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当然不排除某些被孤立者是由于自身行为的孤僻和异常才导致被孤立,但从孤立者的心理角度而言,很大程度是出于嫉妒或报复的心理,尽管孤立者会为自己孤立他人的行为寻求各种合理的理由,诸如被孤立者不合群、孤立者的行为令人气愤或看不顺眼之类,但都无法掩饰孤立者不能容忍、善待被孤立者这一事实,所以真实的情况往往是被孤立者的行为或能力与众不同,从而激起了其身边同伴嫉妒或者以冷落来报复其而获得心理补偿的心态和行为。
  女生群体的孤立行为可以发展为群体暴力行为,也可能只停留于孤立的状态,作为嫉妒或报复心理的最终表现形式。孤立行为没有演变为暴力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孤立者,因为其是孤立行为的主导力量,如果孤立者没有完全摆脱规范的束缚,在道德及行为准则上认定暴力行为是不可取的,就会排除暴力手段的应用,转而采取孤立这种较为折衷的方式来表达和发泄自己对于被孤立者的嫉妒和报复。
  由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教化,大多数青少年是排斥生理上的暴力行为的,但对心理暴力则没有足够的认识,更不用说对孤立行为性质及危害的认识了。而我们的社会也从来没有告诉青春期的青少年们产生嫉妒和报复心理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他们应该怎样认识自己与别人的差异,怎样处理由这种差异导致的心理不平衡的感觉。因此青少年们会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这种不良的心理欲求,更多地以她们认为的为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所允许的方式去孤立他人,报复他人,补偿自己。这就是孤立行为在更广范围内存在的原因。而这一点,我们成人社会,我们的教育是有责任的。
  
  四、结论
  
  女生群体暴力行为是校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女生实施的危害较严重的校园暴力,对某一个女生实施群体性的虐待是此类暴力行为的主要标志。
  实施这种暴力行为的女生,即加害者有的是较为积极主动的,有的是被迫加入、随从大流的,但其本质都不是有虐待倾向的危险分子,而是在青春期这一特殊时期具有较强(转第 22页)(接第40页)攻击性的潜在越轨者,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只是受到不良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在青春期出现的行为偏差。所以,我们应该宽容地看待这些孩子在善与恶的选择过程中滑向了恶的陷阱,因为这个恶的陷阱的制造者不是别人,正是我们的社会。
  因此在尽量减少校园暴力,尤其是女生群体暴力的有益尝试中,我们首先应该给整个社会包括我们的花季女生补上一堂人文主义的课,教会每一个社会人尊重、宽容、关怀和博爱,然后围绕着正确的、有益的社会价值观念对教育体制及内容进行改革,推动我们的教育为更多的孩子提供成功的机会并对他们的不同成就给予平等的保护,增强对青少年青春期的行为指导,建立文化产品分级制度,最大限度地去除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诱惑和影响,净化校园乃至社会的不良风气,使青少年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安全地度过躁动的青春期。
  
  [参考文献]
  [1]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
  [2] 皮艺军.越轨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31.
  [3] 皮艺军.青春期危机[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270.
  [4] 荆春霞等.广州市中学校园暴力发生情况及原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5,(1).
  [5] 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6] 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J].青少年犯罪研究,1992,(6).
  [7] [奥地利]赫尔穆特・舍克.嫉妒与社会[M].王祖望、张田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
  [8] 章恩友.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背景[M].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二).756.
  [9] 陈嘉放、邓鹏.文明与暴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209. 211.
  
  [责任编辑:宋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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