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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相关问题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秀娟 巩长秀

  摘要:理论界认为,新准则作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好地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既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也为资本交易提供了通用的国际商业语言,是中国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重要步骤。本文针对新准则体系在财务风险防范方面的相关改进,以及如何在新准则环境下防范财务风险,做出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系统论;财务风险;会计准则
  
  被业界称为是“中国会计和审计行业里程碑”,且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新准则能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如何执行?相应的技术手段、约束机制、监管措施是否可以同步跟进?这些都给监管层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系统论观点:企业财务风险与会计准则的关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任一事物都是系统。而系统又都有其边界,从而使系统显示出相对独立性和层次性,同时系统又都是在环境的作用下演化的。但是由于环境的作用和系统的自运行,系统中要素的性质或功能会发生涨落,于是使得一些要素具有脱离序参量控制的离散张力,也即竞争的力量。有了离散张力,系统要不断地做出整合,从而使系统维持准稳态存在或发展演化。处在一起的若干事物未形成序参量而成为系统时是处于混沌无序状态,即集合体状态。只有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演变,系统内的各要素才能达到统一的状态,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因此企业对财务风险的防范随着会计系统的发展演变不断变化,也伴随着会计准则的改进而不断做出调整。财务风险的存在和不可消除是会计准则发展演化的促发因素和推动力量,这个过程促使企业会计准则不断创新和完善。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财务风险的防范
  
  从财务会计角度而言,企业许多风险在经历了财务和经营的运行轨道后最终会落到会计核算的层面,如果我们财务管理者对此不作为,这些风险就隐藏在某个会计要素中,体现为某些会计要素计价虚高或某些会计要素计价虚低,导致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经营成果出现脱离客观的“乐观”或“悲观”状况。对此,新会计准则中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防范存在于会计要素或核算过程中的财务风险。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防范财务风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企业或有事项的及时确认和披露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碰到的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承诺、法律诉讼、仲裁以及汇率调整、长短期投资、债权处理等事宜,对这些极有可能化作企业风险的商务活动,企业不能置之不理,要积极应对造成不同的结果。很显然,积极应对并处理得当,好处显而易见,它不仅能够消除企业的内在隐患,而且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1.或有负债的确认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某些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它分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比如胜算在握的官司,对企业来讲非但不是潜在风险,而且会带来现实收益,企业在未来收益未实现不确认顺理成章。而或有负债这种潜在风险企业要认真关注,它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比如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都会给企业带来一项负债。就拿对外提供担保来说《担保法》明确规定,如果被担保方到期无力偿还,那么担保方负连带责任,但该担保事项是否真的会要求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要取决于被担保方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被担保方无力偿还,只有担保方承担,这就说明企业无法控制将来是否真的会要求履行该担保事项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由于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外生的、多方面的,并随着这些影响因素不断变化而变化,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会计应该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判断潜在风险是否可能已转化为现实风险。按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一项真实债务。
  2.负债的披露企业虽然难以确认或有负债,但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上市公司。比如在企业面临未决诉讼的情况下,经过企业的判断,无法合理估计的,企业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形成该项未决诉讼的原因、无法估计的理由、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有风险不披露违背会计准则,但充分披露风险会适得其反。为了遵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可以不披露,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非规避风险,相反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保护企业免受更大风险的机制。其宗旨就是当披露的风险代价大于不披露或少披露的代价是,后者较优。
  (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利用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都要求充分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也是要求企业要十分注意风险和报酬的辩证统一,要求企业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经济业务的核算方面非常有用。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售给其他单位,出售方已经收到价款,并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交易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出售方在某个时间内必须将其出售的该固定资产的原出售价回购。在这项交易中,如果仅仅从出售这个事项看,该业务无疑是转让长期资产的业务。由于该固
  定资产的产权已经转移到了购买方,企业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但是细细研究一下补充条款,该固定资产转让之日并非报酬真正转移之时,从交易的经济实质分析,其实是一种融资活动,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就不能确认收入核算损益。
  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很多风险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就无法化解。比如,主营业务收入是按销售法、收款法,还是生产法确认呢?如果拘泥于形式的话,在企业开票就是确认收入,就会出现很多不愿看到的情况:已经确认为收入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能回收;企业明明虚乏无力,却有账面利润,在许多上市公司就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虚增了利润;还有确认的账面利润却没有相应的现金去分配。以上诸多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确认收入有误问题,这是企业没有考虑到市场风险,没有以企业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收入作为标准,机械地进行会计核算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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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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