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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存货担保贷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仁杰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不竭的灵魂和动力,在已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中“金融创新”屡次被提到。随着满足WTO的要求,我国逐渐放在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但长期以来银证保分业经营的严格界限以及在金融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思潮成为了金融创新的最大障碍。
  
  一、《物权法》的颁布成为银行扩展担保贷款的契机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作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确认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构成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银行角度上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明确了权利归属,定纷止争;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构建和谐金融的要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相较于《担保法》将抵押物局限在生产设备、知识产权、票据、债券、股权等,开放了“动产担保融资”的领域。该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合法担保品成为中小企业取得融资的两条合法途径。中小企业并无庞大的资产规模,其往往通过资金的快速运转来保证经营的持续性,因此一旦在销售环节出现产品滞销或账款无法及时收回便会出现资金链断节,经营发生困难。虽然《担保法》并未明文禁止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但在金融实践中出于对法律模糊地带所隐含风险的担忧,存货和应收账款几乎不可能成为抵押品。而《物权法》这次明文规定正是从法律层面上试图消除法律风险。
  
  二、动产融资的大门并未被真正推开
  
  从《物权法》颁布以来,这种新型的动产担保并未掀起热潮。世界银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官员Seve Simavi此前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则指出,东亚的中小企业因为担保不足,70%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事实如同法学家所担忧一样,信贷人面临着权利实现上的高风险与高成本,不是一部《物权法》能解决。其实法律卸掉了困在银行动产融资大门的枷锁,银行却不敢推开面向中小企业的大门。
  造成银行不敢轻易涉足动产融资的原因有:1.根据央行调查,动产担保违约贷款收回率最低,只有31.7%。作为存货这种新型担保品,相较之不动产等传统担保品,其价值评估难度大,尤其对于供给特定对象的存货,其可转让性很低,即使作为种类物的存货其价值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受季节,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价值的稳定性较差。2.登记部门多,公示性差直接导致了优先顺位原则的不明确,甚至于由于登记不明导致这些动产并入企业破产财产。国内至少存在16个以上的动产担保登记部门,分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处、房屋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林业局、矿业管理部门、教育局、车辆管理部门、农用车辆管理部门、船舶管理部门、飞机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标权管理部门、专利权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等,在一些地方还包括产权交易中心、渔业管理部门等。这些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难以查询。存货抵押目前存在如此大的困难,动产担保的瓶颈在于权利实现,担保登记制度的尚未完善,银行担心中小企业的行为无法得到规范。动产流动性很强,其所有权转移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动产一物多抵和抵押物不实一直以来都是动产担保的顽疾。3.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缺失。实现担保物一般只能一般通过法律执行,从银行实践上看,企业兼并后对于银行资产的保全要高于企业破产。我国尚未确立当事人自行执行制度,导致担保物权无法得到迅速、快捷的落实。银行打官司的比例在下降――因为有太多的情况下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存货融资新模式――存货质押贷款
  
  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成为了动产融资的瓶颈。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将为动产融资开辟新的路径。传统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于货物买卖双方,尤其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形下。银行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似乎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仓单等票据的无因性却很好的解决了这个困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传统的担保方式,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权利质押,即可以凭借仓单对仓储物行使返还请求权。但是仓单质押造成的寄存人和仓单持有人的不一致,却对质押权人埋下了隐患。
  与仓单质押不同,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订的货物和监管协议书通常规定,由借款人和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仓单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仓单质押中,质权人虽然占有仓单,但取得的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出质人仍享有所有权;“存货质押”中担保权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而借款人则失去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存货质押”加强了银行对担保物的控制。虽然在传统的仓单质押中规定借款人支用存货需取得银行和仓储公司的双重同意,也可以明确约定由于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仓单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显然大于“存货质押”。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对于存货人的提货权能形成多大的限制?现实中出质人凭借仓单副本和仓单所记载的寄存人有效证明提取货物的情形仍然常常出现。仓单质押对于质权人的保护仅仅是一种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相对权保护在对抗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时所能起到的作用甚微。从另外一方面看,这种仓单质押对于仓储公司来讲,需要对于与银行有关的仓储合同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并且承担更重的法律风险,这种负担的加剧必然使仓储工作的成本上升,相对于“存货质押”仓储公司对于质押的存货的管理与一般仓储的货物并无不同,两者相比,显然仓储公司更愿意去接受“存货质押”。再者,仓储质押中,对于存货的支用需要经过三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比较不利。而“存货质押”中银行既是寄存人,又实际占有仓单,对于银行即时自行行使权利,弥补损失更加迅速。银行取得担保权的作用在于能够即使清偿贷款,但是仓单质押中,银行虽然持有仓单,但仓单登记的寄存人并非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凭借仓单试图向仓储公司提货,同样是一种手续上的不完整,银行得到货物进行清偿在出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司法程序过程漫长,成本较高,到最后仓单质押的结果只是银行得到清偿,而非“及时”得到清偿。《物权法》将存货作为担保物使这项业务成为了可能,而不久后的两岸三通,由于特殊地理优势,我省的物流业和仓储业的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加之福建有90%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其中纺织业一直以来都是我省优势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其营利主要依靠将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再将成品销售回笼资金这一生产周期的短期化,一旦销售渠道出现问题,存货积压导致生产无法继续,这种区域优势和行业需要使得银行此项业务的发展和扩大有了现实基础。
  
  四、存货融资的注意事项
  
  1.合理认定存货价值
  选定质押物后就要密切关注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一般产品的价格波动不超过10%―20%的区间。但关于存货价值的认定应客观进行判断,在会计学里按照成本核算法存货的价值计算由制造成本和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一般来说,存货的价值从企业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到成品销售回笼资金,产品的价值不会出现较大波动,但对于需要以存货作为担保品向银行申请融资的企业,导致存货增加的原因不外乎:一、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市场需求锐减或企业对产品市场的判断出现误差,急于扩大规模,致使产品积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反映了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实,存货账面价值要进行减值,从国际上看,存货融资担保率一般在20%―65%。二、企业“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这类存货主要是产品自身具有增值特性(例如:葡萄酒),或者受某种经济因素影响,价格处于上升期的产品(如:今年油价上涨)。这种情形的出现较少,但忽视此类情况一味的降低存货融资担保率会导致客户源的流失。区分存货价值在银行的贷款评估中相当重要。首先,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成为担保品,对于存货的质量需要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认证。对于不同存货品质上的差异应该重视相关行业协会的评估。作为民间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对于产品的评价更能代表市场需求的方向以及产品本身质量和制造工艺的先进性有更好的认识。其次,对存货结构进行分析,对于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等的比重变化入手,联系企业近期会计报表记录的该产品业务收入,去判断市场供需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存货融资担保率。
  2、随时注意贷款回收
  在做出动产融资后要密切注意企业现金流的变化,在《物权法》中除了确定存货作为担保品的法律地位外,应收账款作为融资的大门同样被开启。存货和应收账款在会计记帐凭证中常常作为一笔交易中的借方贷方,它们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现在的贸易市场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对于大多数商品多为买方市场,应收账款作为一种付款方式在大量交易中广泛存在,因此,银行应该及时从企业手中取得因设立担保的存货出售而换取的应收账款,防止企业再次利用应收账款申请抵押,变相进行“一物多抵”。最好的方法当然是争取将下游企业的账户纳入自身的管理,将上游企业存货抵押辐射扩散,进一步争取下游企业成为银行的客户,对于银行自身不仅意味着业务量的扩大,而且通过上下游企业双方效益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
  在金融创新的大潮中,存货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深受中小企业的喜爱。完善的存货融资制度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对于银行来讲,亦是一项崭新的业务领域,在这新的领域下,存货融资不仅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贷款业务,同时其所蕴含的风险也是银行业者从未经历的,金融创新不仅在于提供客户需要的新的服务方式,对于自身风险管理也同样重要,同样需要银行业者去逐渐摸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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