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商业银行财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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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 博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多条与银行业相关,对银行的监管带来了较大影响。同时随着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银行等金融行业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在海内外上市的呼声也很高,所以,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层的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商业银行监管的意义出发,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实行后给监管带来的主要影响,总结出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新会计准则 监管
现代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各种衍生工具的种类与数量的扩张,使现代金融危机的威胁更加严重。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成为当代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为我国经济融入世界提供了统一的会计信息平台。同时,新会计准则的提出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带来重大变化,如何在新准则下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一个当前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意义
当今商业银行业务的复杂性,赋予商业银行监管丰富的意义。从不同的监管角度出发,可以对商业银行监管做出
不同的诠释: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监管指商业银行控制,即人们意识到金融业对社会公众、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有巨大影响而采取的政府约束行为,以保证金融安全与稳健。从现场监管形式出发,银行监管是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与现场审计方式考察银行业务与财务状况的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行为;从非现场监管形式出发,银行监管是一个及时发现和处理银行经营问题的诊断系统。在此系统中,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定期报送监管报表的方式进行银行监管指标分析与银行评价。从综合意义讲,商业银行监管是监管当局以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从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两方面识别、规避和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引导商业银行能够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维护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
二、 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影响
1. 资产证券化
目前国内有银行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由于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进行, 所以资产证券化分散了风险,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为确保证券的发行,一般都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甩支持和担保。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所以这种类型的证券化资产仍应在表内反映。
2. 公允价值
一是公允价值及时确认所致的波动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例如,在金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时,公允价值会相应减少,若立即确认资产的减少,银行的资本也将随之减少。但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如果银行提取了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对银行资本的影响有限。同样在发生未预期利率的变动,房地产危机,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等情况下,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会发生变化,及时确认,无疑会加大银行资本的波动性。所以随着公允价值的使用,经济条件的变化会更快地反映于会计信息内,就越可能增加银行资本的波动性。
3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内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补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4.套期会计的影响
对有些银行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新准则按照原有会计处理,套期工具的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未被纳入表内,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其已经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标准,现在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将产生抵销的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进行处理,并不会对银行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要求商业银行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金融资产转移
将使银行收益的复杂化。在终止确认中,金融资产和负债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银行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法,即确认并调整当期损益和先在权益项目中列报,待金融资产出售后再计入损益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构成了银行的最终经营成果,这不仅对传统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了冲击,而且使银行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三、 新准则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1. 切实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
如果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就会影响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将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二者最终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从而影响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而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中的可转换债券本身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对其进行会计计量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自然体现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变动上。商业银行拥有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银监会"将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而且从实证结果来看,资本状况的指标在监管指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应切实加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2. 加强对银行风险资产的监控
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相应指标在监管中将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应当加强对衍生工具等风险资产的监管,形成定期报送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前文的研究,风险资产在监管指标中的贡献率,比旧准则增大很多,说明心准则实行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的监管,应当格外重视。
3.重视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允价值对于监管指标体系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利润在监管指标主成分中占据的地位与旧准则比变化不大。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公允价值影响的存在,监管当局应当对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进行仔细的调研和分析,利用商业银行频度更高(季度、月度)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已达到对公允价值计量造成影响的客观分析结果。
4.探寻各种监管手段
监管当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寻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针对当前一些有效的监管手段可能面临被软化的可能,监管当局首先应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如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基于五级分类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以部分修复五级分类的约束力;其次监管当局也要研究在当前银行监管法规的框架之内有哪些潜在手段可供挖掘、组合,在有效整合这些内外监管手段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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