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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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莉
摘要:随着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零售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引导,本文提出了部分建议,以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能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间业务;个人理财;资金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9-0058-03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意识、服务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1.创新能力差,银行理财品种雷同。近几年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有所起步,但总体来说,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范围较窄,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的创新更是落后,这是导致个人理财产品高度同质化的重要原因。虽然各行的理财业务品种名称各异,但由于理财产品的组合、投资方案设计大致相同,投资方向趋同,仅仅是在确定的收益率方面略有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各行在同一平台上的竞争力度。理财产品还不够丰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诸多个人投资领域,仅在金融领域就涉及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几大类产品,仅仅依赖银行自身的产品显然不能满足个人理财需求。
2.理财绩效的评估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还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服务,缺乏对理财绩效的动态评估和跟踪机制,以及根据理财方案的绩效,随时调整资产分布的策略。
3.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还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虽然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系统方面的建设投入在金融领域起步较早,投入较大,但是从个人理财业务角度来讲,要求商业银行在原有客户服务部门、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革新理念,优化流程,调整组织架构,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内部营销。
(二)内部操作不规范,防控风险能力差
1.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3.基层行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制度有待完善。个别分(支)行认为其总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为确定收益,风险控制在总行,基层行只是在推销产品,没有必要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及定期分析等资料。另外一些基层行虽然确定了理财产品营销、账务处理的主管部门,但由于风险监控职责不明确,对理财产品的营销和日常的风险监控没有进行岗位职责划分和责任认定,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
(三)理财队伍建设亟须加强
1.专业理财师匮乏。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专业理财师匮乏已成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成立于2004年9月。当年11月,首批180名学员参加了CFP培训,2005年上半年培训了300多人。2005年,CFP考试和培训进行改革,将金融理财师分为AFP和CFP两级。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公布数据显示,我国的金融理财师(AFP)达1.1万人,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达1400多人。中国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表示,国内理财师缺口至少在20万人左右。而面对近两年的投资理财热潮,市场对理财师的需求早已大大超过这个预期。
2.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朝着国际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当今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是适应金融国际化、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政策松绑后实行混业经营,那么它们可以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于一体,它们也可以像美国的商业银行一样,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信用卡、汽车和房屋等各种消费贷款、办理保险、买卖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到那时,一旦政策壁垒拆除,个人理财业务将有长足的发展。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建设
1.加强对现有客户经理的培训。培训课程应根据复合型金融人才的要求来安排,借鉴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开设投资工具运用和理财规划两大类课程,同时还要适当学习市场营销学、公共关系学、心理学等知识,通过培训,使客户经理变成既有专业理财知识,又懂得营销技巧的“通才”。
2.建立鼓励员工参加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的激励机制。制定有关办法鼓励理财人员参加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的AFP或CFP资格认证,提高其专业理财水平。
(三)改善技术条件
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应加快全国性金融网络的建设,协调各银行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应着手兴建银行内部网络;同时应积极建立国际金融互联网。
2.应加快金融电子化系统的集成。金融电子化系统集成,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把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及其相关的业务操作、处理、管理、控制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使金融企业能借此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经营管理上的优势。
3.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这个系统,银行可有效地管理已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特别是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加工,以便进一步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客户主导型,通过个性化服务,特别是定制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四)加快理财产品的创新
1.要新。应逐步拓展同业合作范围,加强理财新产品的研发,力求在自身的理财服务中可以涵盖更多的金融产品,提升理财服务的深度。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别人,要充分体现本行的优势,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做到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优。
2.要适用。产品适用才有客户、有市场,也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如何才能适用,关键是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又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例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差异,这样的产品才适用,才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
3.产品要有一定的含金量,即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方便、快捷或微笑服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这才是客户委托理财的主要目的。
(五)加大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的培养
1.要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在国内,这种教育太少了,很多百姓理财观念尚存在一些误区,而在国外从小就给孩子灌输理财观念,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且这种理财教育贯穿人的一生。所以中国在这方面要给百姓补补课,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
2.要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由于竞争的激烈,好酒也怕巷子深,所以商业银行设计好的产品以后,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它。
3.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准入的门槛较高,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上,而让那些有理财愿望的中低客户望洋兴叹。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根据中国的实际,中低客户属绝大多数,该市场是一个比较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银行不应忽视它。
4.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客户的财产应该属很私人的东西,客户委托银行理财,银行有责任替客户保密,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能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财怕外露”思想,放心把钱交给银行打理。
(六)进一步强化综合理财服务的功能
1.通过帮助客户制定个人理财计划,包括进行个人财产分析、个人收支分析、制定个人理财目标、推荐最佳的个人理财方案及投资组合等,提供切实的保值和增值服务。
2.提供银行储蓄、人身保险、购买债券、投资基金、外汇买卖等全方位的个人理财信息支持。
3.提供个人理财特色服务,如对理财客户开办信贷、抵押、法律咨询、代理服务等。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理财服务,有利于改善银行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八)应强化对理财市场参与机构的监管
1.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的界限,银行代客理财项目应彻底独立于银行所有资产之外。
2.明确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统一经营管理理念。
3.建议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应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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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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