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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范式:金融功能观对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适用性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喜梅

  摘要:金融功能观为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未考虑农村金融的隐功能以及农村金融显结构与隐结构的协调发展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功能观;机构观;农村金融
  
  一、金融功能观的形成
  
  关于金融系统的功能,以前的经济学家们主要是从金融的某一功能方面对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以认识的。如亚当・斯密从金融的媒介功能,熊彼特从金融的信用创造功能,格利和肖从金融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帕特里克从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方面研究了金融对经济的作用,而希克斯则强调金融在提供流动性以分散风险方面的功能等。这些研究为后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而在市场导向和银行导向金融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中,可以得出金融至少具有信息获取、规避风险、动员储蓄、促进交易等方面的功能。
  金融系统的功能在上述理论中尽管被提及,但不够系统和明确。而现实则对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比如,美国在继20世纪80年代银行业“脱媒”之后,90年代又出现了银行业的经营危机;日本先前的金融模式被认为是成功的典范,但却发生了金融和经济危机;德国金融系统一向具有稳健的传统,但似乎无法适应90年代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都面临着紧迫的改革问题,而改造一个系统的前提必然是预先了解它的功能。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教授默顿(R.Merton)和博迪(Z.Bodie)适时提出了基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改革理论,即“功能观点”(Function Perspective),并于1995年组织了专门的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其主要的研究成果概括在《全球金融体系:功能观点》(1995)一书中。1996年博迪又发表论文,以功能观点为基础,对银行业的改革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默顿和博迪的功能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两个基本前提。功能观点的分析依赖两个基本假设:(1)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2)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只有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
  
  2、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默顿和博迪认为,从功能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再去寻找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又要取决于时机和技术。他们指出:金融体系的最主要功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有利于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金融体系主要提供以下6种功能:(1)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经济资源,如借贷和投资,目的是实现消费的跨时延续和横向的资金融通;(2)储备或聚集资源或分割股份,如股票市场、银行和共同基金等,目的是实现大规模资金的积聚或者满足小规模投资的需要;(3)清算和支付结算,目的是为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提供高效率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4)管理风险,如保险、担保、金融衍生产品等,目的是为各种经济和金融活动提供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工具;(5)提供价格信息,如股票价格、利率和汇率等,从而帮助各个经济部门做出正确的决策;(6)解决激励问题,如抵押贷款,或在贷款协议中注明限制贷款人的贷款用途,目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以保护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显然六个核心功能都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功能,其最终目标都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金融创新螺旋”理论。基于这些中介和市场功能上的差异,默顿和博迪(1993,1995)在功能观的框架内提出了“金融创新螺旋”理论,即静态地审视某一特殊产品的路径时,中介和市场的确是两个竞争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如果动态地看待整个金融系统的演进,则两者恰恰呈现为互补性的关系,彼此相互加强,相互促进,并以此推动金融体系朝着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前进。这些研究深化了人们对现代金融体系中市场和金融中介关系的认识,对于金融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莱文(1997)提出金融系统具有:配置资源、动员储蓄、实施企业监控、促进风险管理、便利商品、劳务和合约交换等五项功能。可以看出,默顿和博迪划分的六个核心功能中除提供信息功能以外,其他都与莱文提出的五个功能一一对应;如果将提供信息(功能六)纳入功能三和功能四,那么以上两种金融功能的表述就几乎是完全对应的。另外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默顿和博迪认为资源配置是金融系统的单一基本功能,这可以视为广义的资源配置,而莱文的资源配置只对应于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转移资源,因而是狭义的资源配置。
  
  二、金融功能观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优势
  
  对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有其自己的研究方法,对同一问题如果遵循不同的分析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因而由此提出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也具有不同的效应,当然,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目前,人们对金融经济关系的研究普遍采用的是机构分析方法(简称机构观)。具体表现为结构一功能一行为绩效的研究思路。依此思路,农村金融要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功能必须在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框架下进行,根据现有的农村金融结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农村金融制度变革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融资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而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注重的只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而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从中国的实践看,这一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农村金融制度的每一次变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整来进行的;二是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几起几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取消、农村信用社从最初的合作组织到国有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到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乃至2003年6月的新一轮改革,其实都显示出了这两大特征。这一路径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的变革相比不太一致。结果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及机构职能的定位显得非常模糊,难以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并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所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如果依然沿袭“机构路径”,则必然会忽略改革的终极目标,忽略农村金融制度到底应该承担何种功能等基本问题。如果在对这些基本问题都不能正确回答的基础上,盲目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调整,改革的目标自然也就难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方法来重新认识农村金融经济的关系,以此指导中国农村的金融体制

改革,更好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功能观的引入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逻辑。
  功能观与机构观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一方法是从分析系统的目标和外部环境出发,演绎出外部环境对金融功能的需求,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一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由此对系统进行结构优化。它遵循的是:外部环境一功能一结构的思路。功能观致力于根据环境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来设计金融组织形态和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这种组织形态和竞争机制,将使金融系统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所以,从功能的视角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农村金融经济之间的内在关系。但功能观并不是不要考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相反,金融机构的调整以及金融结构的优化是功能观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是功能观更多地强调金融机构的改革应该按照环境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来进行,目标更为明确。就此来讲,功能观是机构方法的一种递进。
  可见,沿着“机构路径”演进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历经半个世纪,几经波折,现已陷入困境。我国的农村金融系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指导它的改革,而现代金融理论中的“功能观”,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当然,用金融“功能观”的思路来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并不是不考虑金融机构,也并不是不要调整金融机构,说到底,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中仍然是重要的,关键是如何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这是基于功能观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核心内容。
  
  三、金融功能观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缺陷
  
  首先,金融功能观提出了“功能稳定、但机构可以变化”这样的观点,但金融系统之所以担负这些功能的根本前提在于“摩擦”――交易成本的存在,由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摩擦”的种类必然不一样,那么,金融系统的具体功能也很可能会不同。如果将金融功能视为稳定或静止的,则有可能使农村金融的改革不能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而导致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
  其次,金融功能观对各种功能的界定是基于微观主体需要而进行的。比如满足微观主体资金配置需要、为其提供风险管理、提供结算清算便利等的功能,这与市场经济下金融满足市场主体需要的目标是相符的。但是,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其功能的行使,不仅要满足微观主体的需要,更要满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微观经济主体需要的功能,我们称之为金融系统的显功能,而满足整体经济发展需要的功能则称为隐功能。只看到显功能而忽略隐功能,这是以往研究的共同特征,其结果必然忽略金融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所做的结论也会因片面而有失公允。
  再次,金融功能观在研究金融机构与其服务的经济主体时,重点强调的是他们之间在金融上的关系,如资金借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关系。所得结论必然是金融机构如何提供更为精细或先进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如何改良服务态度来满足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需要,这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来说是必需的。但中国的农村不同,经济相对落后城市,二元经济结构严重,此外,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信息获取条件和能力较差,投资渠道和投资项目选择能力都相对较差。这就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除了为农民提供“资金借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外,还应当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信息传递等服务。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金融服务关系,我们定义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的显结构,而金融服务之外的其他关系,则定义为其隐结构。以往的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的显结构上下了较大的气力,却忽视其隐结构。其结果是,虽然农民的融资等环境得到改善,但因为其融资并没有投向有良好效益的项目,导致生产得不到发展,收入得不到提高,还款也得不到保障,最终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益。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重视农村金融服务系统隐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努力使其显结构与隐结构协调发展。
  
  四、结论
  
  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著名金融学教授默顿(R.Merton)和博迪(Z.Bodie)适时提出了基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改革理论。该金融功能观为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将金融功能视为稳定或静止的,则有可能使农村金融的改革不能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对不同金融功能的需要,而导致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该功能观对各种功能的界定是基于微观主体需要而进行的,未考虑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结果必然忽略金融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所做的结论也会因片面而有失公允;该功能观在研究金融机构与其服务的经济主体时,重点强调的是他们之间在金融上的关系,如资金借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关系,但中国农村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除了为农民提供“资金借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外,还应当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信息传递等服务。因此金融功能观需要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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