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的银行运营动机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学龙
摘要:当今银行业的运营始终是在充满各种风险的状态之中进行的。尽管流动性转换功能决定了银行运营有着很强的不稳定性,但从另外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运营风险也与其自身存在的委托代理机制有关。从一定意义上讲,委托代理孕育了银行机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催生了银行运营动机的趋风险性。
关键词:委托代理;流动性转换功能;银行稳定;运营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11-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银行运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运营活动有着很强的不稳定性。银行机构运营的独特性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用流动性很强的负债去从事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融资业务。由于这种流动性转换功能的存在,银行业极容易遭受到破坏性的存款挤兑行为的影响,进而使得一家银行或与其有联系的多家银行遭受损失。然而,商业银行的运营通常是在各种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其中的最重要动机应当是追求银行利益的最大化,即资产价值的增值,但考虑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银行机构的运营活动也会涉及不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利益的不一致往往使得商业银行运营充满不确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委托代理的存在孕育和催生了商业银行运营动机的趋风险性。
一、源于委托代理的利益冲突
Jensen-Meckling(1976)指出,现代企业通常存在着两种利益冲突:一种是外部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种则是债权人和股东(包括外部股东和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外部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常是基于双方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外部股东作为委托人,他们往往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而管理者作为外部股东的代理,他们则拥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权。尽管双方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但并非始终一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源于管理者拥有企业不足100%的股权,进而只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这样,管理者将不能从其提高企业利润的活动中获得全部的好处,但他们却要承担从事这些活动的全部成本。因此,管理者就有动机为企业提供较少的努力,甚至利用企业的资源来谋取个人的“私利”。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得到了全部的好处,但却分担了部分的成本。一般而言,由于收益与风险通常呈现正比的关系,因此,管理者要想得到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好处,其必然会对企业的活动产生冒险的动机。
同样,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基于双方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但由于债务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通常会使得股东倾向于将企业的资本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而放弃风险较低的项目,即产生所谓的“资产替代效应”。具体而言,由于股东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当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时,如果项目成功,债权人只能得到事先约定的支付,并不因风险项目的成功获得的高额收益而得到额外的支付,但是股东却得到了全部的超额收益;如果项目失败,股东充其量以其在企业的全部投资额赔偿债权人,而不管债权人的损失是大是小。事实上,如果将企业的股票看成是一种以企业本身为标的资产的看涨期权,该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债务本息和,并只能在债务到期日执行,则全体股东共同持有一份在某一指定日以约定价格购买企业的期权。由于期权的价值与标的资产的方差成正比,因此,项目的风险越高,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企业股票的价值也就越高,对股东也就越有利,进而激励股东更加倾向于将企业的资本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企业的债务越多,股东的这种动机也就越强。
二、银行机构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及表现
作为现代企业的代表,银行机构的运营面临着委托代理问题,同样存在银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银行内部“代理机制”
银行内部“代理机制”主要是指银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作为银行的所有者及委托人,银行股东拥有监督银行业务活动以及对银行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而作为代理人,管理者则有着对银行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权利。作为代理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从总体上讲,它们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即实现银行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但从具体的角度而言,两者却又有着明显的利益不一致。
银行内部“代理机制”的普遍存在,将使得银行管理者在经营业绩的奖、罚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奖罚的不对称,一方面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的有效筛选,另一方面也会促使银行机构倾向于从事那些风险高,但一旦成功则收益丰厚的项目。因为一旦成功,管理者则可以获得较高的奖赏;而一旦失败,银行机构所做出的惩罚则相当微弱。此外,委托代理机制尽管会使得银行的管理者与其所有者在诸如经营方针、经营策略等方面保持一致,但有时也会使得双方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产生一定的差异,并且问题严重时,还会导致“用手投票”或者“用脚投票”现象的出现。
银行内部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将严重影响银行股东对管理人员的约束力,进而会诱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忽视股东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这必然会加大银行运营活动的风险,加剧银行运营的不稳定性。
(二)银行外部“代理机制”
银行外部代理机制主要是指银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银行股东作为外部债权人的代理人,拥有把外部债权人的资产通过银行的投放运作而使其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责任。但由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合约的固有特征,因而,市场信用状况的变化对银行信贷资产价值变化造成的影响显然是不对称的:信用改善带来的价值增加要小于信用恶化带来的价值下降。换句话说,债权人从信用改善得到的收益要小于因信用恶化而遭受的损失。因为根据债务合约,债权人的偿债责任是预先设定的。如果银行资产的运作成功,那么,不论其投资收益有多大,债权人能够得到的回报仅止于利息。相反,如果银行投资失败,那么债权人则有可能损失掉全部的利息和本金。
债务合约的收益分布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期权,事实上,债务合约的确可以被视为一种期权合约。对债权人来说,把钱存入银行或者购买银行发行的各种债券,实际上就相当于卖出了一份银行资产运作违约的看跌期权:当银行资产的价值跌至债权人所提供的资产价值以下时,银行股东会选择违约,而把剩余的资产交给债权人,其损失仅止于股本价值,但债权人的损失则等于剩余资产价值与所提供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且差额越大,债权人的损失就越大;相反,如果银行投资成功,那么,银行资产的价值会高于债权人所提供的资产价值,此时,银行股东会选择履行债务合约,如约还本付息,其损失仅止于利息。对债权人来说,银行股东的利息支付仅相当于期权费收入,并且是固定的。
从债务人/股东的角度来看,当它决定实行债务融资时,实际上就相当于支付约合注册资本的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涨期权:如果银行资产的价值高于债务
融资的价值,那么,它会选择买入,即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它的收益等于银行资产价值减去融资面值及利息后的差额,差额越大,股东回报就越高;当银行资产价值跌至债务融资面值以下时,则选择不买人,即放弃还款。由于银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那么,此时股东的损失仅限于银行的股本价值。
债务合约的期权特征揭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债权人,银行/股东则拥有更多的违约主动权。如果银行的净值(扣除债务后的企业价值)为正,则股东有积极性去履行债务责任;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则将有积极性去实施破产,以避免承担更多的损失。实质上,银行的价值波动决定了银行股东的还款意愿。正因如此,在信用风险的定义中,它不仅包含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也包含了它的还款意愿。
债务合约的期权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会诱使银行股东去从事风险更大的项目投资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当项目投资成功时,银行股东的收益会增加;但当投资项目失败时,银行股东的损失也就仅仅是他的那一点点股本而已。
三、委托代理下银行利益相关者行为偏好的趋风险性
杨丰来、黄永航(2006)指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风险偏好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的性质,二是其参与企业分配的形式。当银行股东和债权人建立代理合约时,对股东而言,其通常是以股本的形式向银行投入资金的,而债权人则是以债务融资额的形式投入资金。同时,两者在收益的分配形式上也有着明显的不同,银行股东可以通过享有银行剩余收入的形式来参与银行分配,而银行债权人则仅通过获取固定收益的形式来参与分配。尽管收入分配形式存在差异,但股东和债权人需要承担银行运营的风险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当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资产价值缩水或者倒闭时,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必将同时遭受损害。至于银行的管理者,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其所投入的生产要素通常是无形的,但他获得的收益却相对固定,因此,管理者与股东和债权人一样,也要承担一定的银行运营风险。
由于委托代理机制下不同相关利益者面临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程度存在差异,因而银行股东、债权人及管理层各自对待风险的态度也就不大相同。对银行股东而言,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其所面对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程度相对较为有利,因而股东存在冒险行为的动机应当是非常强的,只有如此,银行股东才有可能获得较大的收益。John and Senbet(1998)指出,不论保险与否,获得存款融资的银行相对于全部股权融资的银行而言,其股东面对有限责任时所表现出的冒险行为动机是强烈的,并被普遍认为是造成美国S&L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至于债权人,尽管所获得的收益相对于面临的风险而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但其对待风险的态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冒险性,毕竟只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才能带来较高的收益,而债权人投资的目的无非是获得一定的收益并同时保持相对的流动性。事实上,银行债权人在储蓄倾向上的变化可以初步反映出上述端倪。以前,银行债权人通常采用储蓄的形式而把富余资金存入银行以达到财富增值的目的,但是后来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以及理财品种的多样化,债权人积累财富的形式明显发生了较多的变化,他们通常不再满足于通过储蓄来达到财富增值的目的,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追求较高的收益,并且同时,还要保持财富一定程度的流动性。这样,银行债权人对于银行高风险运营下的高收益还是有着一定的趋向性的。
银行管理层面对的情形也是如此。尽管管理层获得的收益与其面临的风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匹配,但管理层还是有着较多的自由来追求个人私利,并最终对银行的冒险行为动机产生影响。虽然部分学者曾对银行管理者追求个人目标的自由提出过一些异议,例如,Fama(1980)认为经营者劳动力市场会使得经营者失去勇气去追求个人目标,或者,董事会中经营者职业监督人的存在可以制约经营者的行为,但KoseJohn,Anthony Saunders and Lemma W.Senbet(1999)的研究指出,管理补偿与银行收益和银行风险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改变高级管理层的补偿问题是影响管理收益以及风险承担动机的直接和有效方法。事实上,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的环境中,银行管理层对风险的选择是不易被存款人、监管者以及银行股东等外部当事人所察觉的,但在已定的补偿结构下,管理层出于“私利”的需要而进行的风险选择还是比较容易且能够准确地被存款人以及监管者等外部人预期到,并且被预期到的风险承担行为需要纳入银行外部融资的定价机制当中。换句话说,当银行外部当事人对银行融资工具的价格要求升高时,这相应地表明银行内部管理者在运营行为的选择上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趋风险性,而且这种行为选择多是出自于管理者自身利益的需要,它未必与银行的整体利益相一致。
面对利益相关者出于各自目的而普遍存在的风险偏好,银行运营整体而言始终是处于对风险的追逐状态当中的。银行运营的风险来自许多方面,且有着不同的表现。但是,面对各种风险,当银行机构的运营举措出现不当或者存有缺陷时,银行整体的稳定性就会遭遇到严重的考验。面对现代银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银行管理者作为纯代理人,要么不持有银行股份,要么持有股份的比例较小,因此,当经营者追求个人利益时,银行股东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约,可以向经营者直接发出警告,也可以在必要时撤换高级管理人员,即“用手投票”,或者,可以将手中的股票抛售,即“用脚投票”,以此来约束管理者的冒险行为,确保自身以及整个银行的利益。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在稳定的状态下健康地运营。
四、相关建议
考虑到商业银行运营动机的趋风险性,并鉴于银行机构稳定发展的客观需求,为此,建立适当的约束、预防以及救助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健全有效银行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多数国家的金融脆弱性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造成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从银行业存在的诱使其高风险运营的动机看,银行机构当事人过度追求收益应当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关键之一。追求收益无可厚非,但过度追求会加剧银行运营的不稳定性,因此,银行发展通常会面临稳定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为了确保银行业的稳健发展,一国政府对银行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还是非常有益的。尽管自由化进程中的政府管制不断趋于放松,但不可否认的是,放松决不意味着放弃,此时的银行监管应更多地关注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对银行系统的影响。
从银行监管的发展进程看,以往的银行监管大多是把银行稳定和银行效率看做是彼此矛盾和对立的。但事实上,二者却有着相互融合的一面。应当讲,银行监管的关键并不在于监管本身是严格的还是宽松的,而应在于监管是否有效。与其说构建在稳定基础之上
的银行监管是有效的,还不如说建立在稳定基础之上同时融合银行效率的银行监管才显得更为有效。当银行监管较好地兼顾稳定与效率时,银行机构及其当事人过度冒险的动机才会消失,其涉险行为自然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二)强化市场约束
银行领域的市场约束通常被定义为:存款人、债权人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人面对银行风险不断增加所造成的成本变化而采取行动的情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包括存款人、债权人以及股东在内的银行利益相关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关注着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这些信息的判断,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而影响银行在间接融资市场上的存款行为和贷款行为。
通常情况下,银行利益相关者采取的行动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当一家银行的经营风险较高时,要么存款人会减少其在该银行的存款,要么是股东相应地减少对该银行的投资,或者是债券债权人减少对该银行所发行债券的持有;二是,银行利益相关者会要求银行支付更高的回报率,以补偿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所有这些都会影响银行吸收资金的数量,并最终对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产生影响。由此可见,稳健的、运营良好的银行可以利用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利益相关者手中获得资金,进而发放更多的贷款。当然,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银行,由于其吸收资金的数量相对减少,因而其可能发放的贷款数量也会大幅地缩减。因此,这种市场惩罚的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促使银行机构及其当事人降低业务运营面临的风险,进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建立与完善存款人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高资产负债比应当是银行运营的典型特征之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债权多数情形下都是由数量众多的存款人所组成,因此,银行的债权结构通常会表现出分散的状态。但为了尽可能满足小额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转化的过程中通常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流动性较强的存款合同。这样,银行通过持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以及发行流动性负债等活动来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提供了流动性保险,并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流动性创造的功能。然而,银行的流动性创造功能也会引发银行挤兑问题。Dia-mond and Dybvig(1983)指出,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的情形下,因存款人个人理性与集体非理性之间的冲突,往往会导致银行挤兑行为的发生,这样,即使是经营稳健的银行也有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因此,为了避免存款人集体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应当是必需的。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172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