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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放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设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红兵 李继伟

  摘要: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因此,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设计一个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对银行具有重要意义。权变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有效组织的设计取决于环境的特性,不存在一个最佳的组织结构模式。基于权变理论,我们通过考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环境因素,并借鉴国际先进模型和参考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定,认为设计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遵循八大原则。
  关键词: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权变理论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23-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12月11日,按照“人世”承诺,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剧烈。而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一些国际活跃银行之所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长盛不衰,是因为这些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特别是它们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革,为风险管理奠定了牢固的基石。而国内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国际一流银行相比,差距明显,尚存在很多问题。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落后将带来竞争上的明显劣势,因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带来的是风险管理手段的落后,而风险的失控对银行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因此,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设计一个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对商业银行有效管理面临的各类风险,持续地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国内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研究文献却相当缺乏,直到近几年才陆续有文章发表。但这些文献有的只针对管理某一类风险的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分析,缺乏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李志刚,2003;蒋东明等,2004;贾晓菁,2005;黄明喜,2005;刘永兵,2006);有的虽然着眼于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构建,却主要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缺乏应有的理论基础(王雪梅,2005;李正旺等,2005)。本文基于权变理论的研究视角,对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进行了探索,以期能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变革提供借鉴。
  
  二、权变理论概述
  
   权变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强调权变的理论和方法,即强调随机应变之意。权变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有效组织的设计取决于环境的特性。洛什在60年代首次提出权变方法(Contingency―Approach),其核心观点认为在企业管理中要依据企业所处内外环境随机应变,而不存在“普遍适用、一成不变或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代表人物之一卢森斯指出权变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变数所对应的一种“IF-THEN”函数关系。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环境是自变量变数,如组织外部的社会经济条件、内部环境等,对应“IF”;而管理的模式、手段、技术,则是相应环境下的因变量变数,即“THEN”。特定的管理情境对应不同的管理方法,并且后者的有效性随前者的不同而变化。不存在既适应于特定环境而又能普遍应用于各种环境的最佳方法。
  根据权变理论,组织结构按内外环境的特点来设计,可分成不同的结构模式。伍德沃德在其著作中指出,每种有类似目的和工艺技术的生产系统,都有其独特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原则。伯恩斯和斯托克的研究认为:企业按照目标、任务、工艺和外部环境可分为“稳定型”和“适应型”两大基本类型。前者适宜采用“机械式”的组织形式――强调严格的组织规范、明确的任务、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后者则应采用强调权宜应变、系统内部的相互关系、技能和经验的“有机式”组织形式。洛什和劳伦斯在前任研究基础上提出分类法,强调外界环境影响,用“分化”来表示一个企业适应于外部环境而划分为各个小单位的程度,“综合”或“整体化”来表示协作和管理的统一。比较而言,整体化程度(集权程度)适应于外部环境的企业往往较为成功。赫尔瑞格和斯洛坎则进一步按市场变化、工艺、产品特性等条件将集权程度分为四种模式:事业部制、矩阵结构模式、直线职能结构以及总店控制式。权变理论强调,在进行组织和管理时不存在一个最好的方法。分权并不一定比集权好;官僚机构也并不都坏;明确清楚的目标也不是总好;民主参与式的领导风格也可能不适合于某些环境;而严格的控制在某些时候也可能是适宜的。总而言之,这完全取决于很多相互作用的内部和外部的变量。管理的形式和方法必须根据组织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具体情况而灵活选用,并随着环境和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随机应变。权变理论的最终目标是提出最适合于具体情景的组织设计和管理活动。在一种环境条件下所运行的组织运作模式可能不适合另一种环境条件,不存在一个最佳的模式。
  权变理论对商业银行组织设计的意义非常大。现代商业银行面临的是一个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市场的风云变幻会迅速地影响客户的行为抉择,银行的经营方略必须不断调整,以顺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银行的组织结构设计应符合这一基本要求。
  
  三、基于权变理论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计
  
  (一)主要的环境影响因素
  银行环境指的是存在于银行边界之外的并对银行具有潜在的或部分影响的所有因素,是环境中对银行敏感的和必须对生存做出反应的某些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所面临的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环境的变化。
  1.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包括市场风险环境变化和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两个方面。首先,从市场风险环境角度看,近年来,构成金融机构风险环境的三大风险变量――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其波动性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正在发生很大变化。其次,从市场竞争环境角度看,2006年WTO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由此而带来的国际竞争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的风险更大。这一方面是由于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创新,而创新又必然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显著差距。我国金融机构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被迫进入市场中风险较大的一些领域,尤其是风险承担难以得到充分回报的那部分市场,因而风险环境可能更加恶化。
  2.监管环境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风险监管成为西方各发达国家金融业监管的主流,主要表现在风险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前者是基于资本约束风险承担和业务扩展的基本功能,以敏感反映金融机构风险承担和风险管理水平的监管资本要求来促进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后者则对金融机构识别、衡量、控制和检测风险的整个风险流程和组织架构提出监管要求并进行持续的监管检查。风险监管的发展突出反映在2004年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新协议使

得“巴塞尔协议”作为风险的国际协议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它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并利用内部激励、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种力量来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新协议覆盖了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反映了国际金融领域全面风险管理发展的需要。新协议首次将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由人员、系统和业务流程以及外部事件引致的操作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使得资本协议所覆盖的风险范围由1988年的信用风险和1996年的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进一步扩展到金融机构全面风险。尽管我国宣布暂不实施新协议,但新协议毕竟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只要我们继续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它的影响,甚至制约,在银行业全面开放的环境中更是如此。
  总之,当前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影响最大的环境因素是WTO过渡期已经结束,中外银行竞争渐趋白热化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更加严格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基于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设计应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经验,并适当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问题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为风险管理构建牢固的基石,尽快缩小与国际活跃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差距,以期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一决高低。
  (二)国际经验借鉴
  根据组织设计理论,组织结构的整体设计包括三方面内容:需要完成的工作活动、报告关系、部门组合。一是规定的工作活动。设立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对组织有战略意义的任务。为了完成组织认为对其实现目标有价值的任务,往往需要设立特定的部门。二是报告关系。通常也称作指挥链,是一条连续的权力线,它将组织中所有的成员连接起来,并显示谁应该向哪位主管报告工作。三是部门组合方式。部门组合的方式包括职能型、事业部型、矩阵型、横向型以及网络型结构等,每种类型的结构都适用于不同的情景条件,满足不同的需要,都是帮助管理者改进组织效果的一种工具,其有效性如何取决于特定情景条件的要求。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巴塞尔委员会和全球风险专业人员协会(GARP)和关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模型或规定,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供我国商业银行借鉴。
  1.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问题的相关规定。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规定散落于委员会出台的几个文件之中,如1997年9月《利率风险管理规则》等。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有关规定侧重于操作层面,它把风险管理组织看作一个由不同子系统组成的有机系统,而每一个相关部门只是这个有机系统中的节点。因而,一个风险管理组织的有效与否既取决于每一个节点的正常运作,又取决于整个有机系统的健康运行。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强调职责清晰、权责明确。委员会特别强调要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一个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机制。这既包括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明确权责分工,又包括具体的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监督部门独立的、明确的职责规定。在强调清晰的职责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强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审计机构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合作。
  (2)强调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委员会将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看作一个由决策系统、信息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的有机体系。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完善与否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各个子系统是否健全和有效运作。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失灵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管理框架的失效。
  (3)强调银行内部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流动。委员会特别强调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而在银行内部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包括信息上报、信息下达以及内部信息的横向流动。一个正确的风险战略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能获得的信息是否充分。而风险战略能否被正确执行则受制于银行内部是否有一个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对于审计监督部门来讲,没有充分的信息就不能对风险管理部门的成效进行准确评估,很难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确保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理解其工作职责与责任,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递给适当的工作人员,从而使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正常运行。银行内部信息的顺畅流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信息系统是否完善。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息系统是有效风险管理框架的基础和前提。
  (4)强调对风险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委员会认为银行业是一个动态的、快速变化的行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以保持其有效性。而这就需要银行根据不断变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对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的监督和评估。鉴于此,委员会突出强调银行内部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对风险管理进行评价和监督,以确保风险管理战略得到贯彻落实,并对风险管理的成效作出独立的评估。
  2.GARP关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模型及启示。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型是风险管理基础中的基础。GARP在对传统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一个改进模型。
  GARP推崇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型特别强调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强调了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一方面,突出了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强调了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的紧密责任关系。第二,强调了首席风险官对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各种风险管理部门(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领导对首席风险官有直接的汇报线。第三,强调了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第四,强调了风险组合分析的重要性。从职责上来看,风险组合分析除了负责风险政策制定之外,还负责检查较差的风险问题以及对资产配置、风险调整性能测量或新产品进行分析。
  从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GARP所提议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正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所接受,并被逐步印证。GARP在设计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安排风险管理职责时遵循了三项原则,即稳健性、系统性、分散与集中相统一。
  (1)稳健性。GARP认为,风险管理框架的稳健性源自于它的简朴和自上而下的风险解决办法。风险管理系统一定要确保透明、可信、及时和可操作才能实现稳健性。为此,风险管理系统不能过于复杂,系统愈复杂,信息的传递速度愈慢,信息失真的概率就愈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2)系统性。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绝非单纯的一个模型就可实现。它是一个融合了策略、程序、基础设施和环境四方面因素的有机系统。因此,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与否除了取决于框架本身,还要受到基础设施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分散与集中相统一。GARP认为,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应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这就是分散管理。与此同时,该组织又强调不同的风险管理部门最终都应直接向首席风险官负责,由首席风险官统筹规划,即实现风险的集中管理。风险的分散管理有利于各相关部门集中

力量将各类风险控制好,而风险的集中管理则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银行面临的全部风险,从而将风险策略与商业策略统一起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实现分散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三)设计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一个有效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该涵盖银行所有业务和所有环节中的一切风险,能够识别银行面临的一切风险。
  2.一致性原则。银行在构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时,应确保其风险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为业务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和内部机制,而不是抑制业务的发展。
  3.独立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独立的风险管理评估监督部门。但独立性原则并不排斥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权威性原则。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评估监督部门应具有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公正。
  5.垂直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要求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保证相关信息能够自上而下及时传递给适当的工作人员。
  6.互通性原则。要求银行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在银行内部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包括信息上报、信息下达以及内部信息的横向流动。
  7.程序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事前授权审批、事中执行和事后审计监督三道程序。
  8.分散与集中相统一原则。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应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与此同时,不同的风险管理部门最终都应直接向高层的首席风险官负责,由首席风险官统筹规划。
  
  四、结语
  
  组织结构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众多的影响因素,由于文章篇幅所限,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详细论述,本文基于权变理论并借鉴国际先进模型和参考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定,得出设计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应遵循的八大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构建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提供一些借鉴。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根据权变理论,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银行的最佳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但不同的银行根据各自所面临的具体环境,并遵循文中提出的有关设计原则,总能构建一个最适合自身状况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正确的组织结构应能很好地适合银行的实际情况,保证银行能够有效运行,并充分控制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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