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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洗钱:反洗钱领域的新挑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志明 和慧娟

  摘要:面对着日益强大的反洗钱网,洗钱者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洗钱方式,其中利用网上支付洗钱就是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洗钱方式。本文对利用网上支付洗钱的特点和流程进行分析和阐述,并针对我国目前网上支付发展的现状,指出网上支付中存在的风险,据此提出我国打击网上支付洗钱犯罪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建立健全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发展网上反洗钱监管技术等等。
  关键词:网上支付;洗钱;网上支付工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6-0064-03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
  
  一、网上支付中的洗钱犯罪
  
  (一)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一种全新电子支付方式,它是指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手段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目前开发的网上支付系统根据支付工具的不同,可分为信用卡网上支付系统、电子转账支付系统和电子现金支付系统。网上支付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上支付是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进行的,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即时性和无地域性。客户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在瞬间实现款项支付,不仅可以实现国内异地之间的资金转移,而且还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的款项支付和资金流转。第二,款项的支付数字化、电子化,而传统的支付是通过现金、票据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第三,网上支付工具和支付过程具有无形化的特征,且往往采用加密技术。网上支付的这些特点就给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网上支付洗钱与网络洗钱、电子资金转账洗钱
  利用网上支付洗钱与网络洗钱、电子资金转账洗钱一样都属于高科技洗钱方式。目前网络技术和网络金融活动迅速发展,使网络开始成为洗钱的工具之一,并且越来越猖獗。网络洗钱的途径主要有电子商务、网上拍卖、网上银行、网络赌博和网络保险。而其中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通过在线支付实现网络洗钱的方式就是利用网上支付洗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用网上支付洗钱是网络洗钱众多手段和方式中的一种(见图1)。据估计,电子商务的早期阶段,每年通过因特网洗钱的规模约为500亿美元,占全球洗钱规模的5%。2002年FBI和CSI对50个国家进行有关“计算机犯罪和安全调查”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网上洗钱达1000亿美元。
  
  电子资金转账(EFT)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利用电子手段实现资金的转移和调拨,是一种安全有效的资金汇划方式。电子资金转账的可跨境资金转移,速度快以及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网络银行对账户直接进行转账操作的特点,就被洗钱者加以利用进行洗钱运作。据联合国官员估计,全球每天至少有3亿美元是透过电子无钞交易方式漂白的。
  网上支付的电子转账系统就是对电子资金转账的运用,(见图2)它必须在线操作,其资金的支付或流转直接针对账户,对账户的处理即意味着支付的进行。但网上支付洗钱与电子资金转账洗钱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网上支付是适应于电子商务而发展起来的,是基于互联网的在线电子支付。利用网上支付洗钱一般有网上交易作为基础,隐蔽性较高;而利用电子转账洗钱不一定要以网上交易作为基础,也不一定要通过互联网才能操作,例如只需通过电话银行即可享受电子转账服务。
  
  二、网上支付洗钱的特点及其流程
  
  (一) 网上支付洗钱的特点
  目前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电子现金、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进行网上支付洗钱。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网上支付洗钱的特点。
  案例一:利用电子现金网上支付系统清洗恐怖组织的活动资金。欧洲某恐怖组织的洗钱专家雷夫为将组织的走私巨额资金转变为合法的资金,首先建立了一个通过智能卡(为电子现金的一种形式)来支付服务费用的在线娱乐公司。然后,指派洗钱雇员们到当地智能卡发行公司那里购买同一类型的智能卡。接着对该在线娱乐公司的服务进行网上支付,直至该笔资金全部转化成该公司的服务收入。最后娱乐公司向智能卡发行公司申请币值转移登记,登记被核实后,这些资金就转变成了合法的收入,从而达到了清洗的目的。
  案例二:利用信用卡网上支付系统清洗诈骗所得资金。我国重庆市的一名犯罪分子秦海在发现网上也有银行服务之后,萌生了利用“互联网”洗黑钱的念头。首先,秦海找人制作了属于他本人的假身份证,然后通过偷窥、诈骗等手段获取了受害人的信用卡资料。接着秦海通过信用卡网上支付系统开始实施网上购物。最后,秦海将购买的部分商品进行出售,从而将诈骗所得资金转化为了实物和合法的销售收入。
  结合这两个案例,并与传统的洗钱犯罪相比较,利用网上支付洗钱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网上支付洗钱具有更高的隐蔽性。一方面,网上支付将传统支付方式中面对面的信用关系虚拟化了,支付的匿名性增加。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诈骗、网络犯罪等来盗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因此在网上支付中,交易方是否是本人就无法得到确认。案例2中秦海正是通过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来进行网络犯罪。另一方面,与传统的货币相比,网上支付工具也具有较高的匿名性。网上支付工具往往采用加密技术,其无形化和支付的无国界性使得对其的追踪监控难度加大。因此,犯罪分子可以较安全和放心地利用网上支付进行黑钱的漂洗。案例1中,雷夫就是利用了智能卡将恐怖组织的资金全部转化为匿名的电子现金。第二,网上支付洗钱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监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管。通过互联网和先进的电子支付工具,交易的买卖双方即可在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从而也就脱离了传统的反洗钱金融监管部门,在案例1中,雷夫正是看到了,利用智能卡进行网上支付,一方面可以避免第三方的参与及其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电子现金的直接支付和转移,降低洗钱风险。第三,网上支付使得有关调查机构难以识辨“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从而增加监测可疑交易的难度。案例1中,从表面上看,在线娱乐公司进行的交易都没有可疑,但实际上,雷夫控制了智能卡和该娱乐公司,在貌似正当交易的外衣掩盖下从事洗钱犯罪。
  
  (二)网上支付洗钱的流程分析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网上支付洗钱也大致经历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阶段(见图3)。
  
  放置阶段:即处理大额现金阶段。犯罪分子X首先将犯罪所得由传统货币形式如现金,转化为便于控制且不易被怀疑的电子货币形式如电子现金等,即从有形变为无形,以用于网上支付。
  培育阶段:主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编织一个难以审查的复杂的交易网,彻底切断犯罪收益与其来源的内在联系。在网上支付系统下,犯罪分子X利用不同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与商家A、商家B和商家C(这些商家或者受X控制,如商家A;或者为任何可以提供在线金融服务的商家,如商家B和C)等众多商家进行交易,重复多次地对网上商品和在线服务进行购买。这些交易往往能够立即完成,且不易留下任何可疑痕迹,也不会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从而掩饰黑钱的真实来源。
  整合阶段:这一阶段是将清洗后的资金融合于正常经济体系中。犯罪分子X利用和控制参与网上交易的商家A,通过虚假交易使黑钱成为该商家的合法经营收入;或将用黑钱从商家B,商家C购得的商品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合法的销售收入,最终将清洗的资金融入合法的经济体系内。

  
  三、我国网上支付的风险
  
  (一)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
  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网上支付中发生问题比较多的还是用户的身份认证,是信息安全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在非网络环节,信用卡等网上支付工具发放过程不规范,如银行业务员直接向学生推销信用卡,甚至将卡分包给学生,提供上游源,学生负责下游推销。这就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冒用他人身份,伪造申请人信息骗取信用卡。另一方面,网络交易中由于缺乏面对面的接触,通过账户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究竟是谁真正控制了这个账户以及商业活动是如何开展的都很难掌控清楚。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蔽性。
  
  (二)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和网上支付的法律和规章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电子票据、网上支付工具的立法和规范尚基本属于空白。因此当新型的网上支付工具被运用时,就会增加其潜在的被用于洗钱犯罪的风险。如电子现金可以通过双方的专用电子钱包实现个人之间的直接转移,当被用于进行跨国交易时,其洗钱风险就会加大。此外,即使是发现了网上支付洗钱,由于我国缺乏网上反洗钱立法,犯罪证据如何获得以及获得的电子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就成为反洗钱可能碰到的问题。
  
  (三)网上支付的其他问题
  网上支付的运用使得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的集团公司和小公司的活动没有什么差别,且电子交易信息很难汇总,即使技术可行,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数量巨大、缺乏商业价值或执法价值的问题,加上数据的经常更新,使得网络服务商对电子交易记录重视不够。此外,网上支付缺乏有效的网络监控手段和完善的监控体系,没有足够的网络技术和高科技反洗钱人才,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洗钱的风险和反洗钱监测的难度。
  
  五、我国打击网上支付洗钱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
  目前网上支付中银行的参与是必须的,且网上支付工具主要采用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所以银行必须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发放信用卡、为客户开设网上银行账户时,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数据档案。同时,我国目前已开通运行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通过对网上交易的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从而有效地对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因此,在网上支付过程中,必须坚持执行CA认证制度。
  此外,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涉足网上支付领域后,这些机构和企业也必须严格遵循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客户身份证明进行有效鉴别且保存记录。
  
  (二)建立健全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
  为防范利用网上支付洗钱犯罪的发生,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关于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一些新型的网上支付工具的使用可以完全脱离银行系统,因此,政府以及央行还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对网上支付工具的运用进行规范,包括对发行机构的规范和对支付工具金额的限制。例如,央行可以规定只允许那些被纳入到反洗钱组织中的机构才能承担网上支付工具的发行;对于支付工具的储值额规定上限,高出的部分应转储到该储蓄卡对应的账户中,如英国规定智能卡的储值上限为500英镑。
  
  (三)发展反洗钱网络监管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网上支付系统的监管
  由于网上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因此监管技术和手段也必须进行革新。如对网上支付的数据处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反洗钱信息网络数据采集规范建设,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筛选的准确性,从而挖掘出可疑的资金转移和支付。另一方面,可以采用先进的反洗钱监控软件工具。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是“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技术”。
  监管手段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政策指导,评估网上支付风险等手段对网上支付运作状况进行监督。
  
  (四)构建全社会反洗钱系统,提高网上反洗钱监管意识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如对网上支付洗钱犯罪的查处与侦破除了金融机构、司法机构之外,还需要工商部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我国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之相衔接的社会反洗钱系统,构筑我国的反洗钱大网。
  此外,我国现有的反洗钱工作主要侧重于对实体金融机构、实体货币的监管,对于新的金融载体如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等,反洗钱监管意识不高,从而留下了方便网上洗钱的漏洞。因此,我国必须提高网上反洗钱监管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使网络金融得以健康发展。
  
  (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网上交易的无地域性增加了一国反洗钱的难度,特别是当实现网上跨国交易时,单个国家的调查和执法活动就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对于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是必不可少的。虽然目前很多国家并未发现利用网上支付从事洗钱的案例,但是各国可以通过及时交流信息和经验,共同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方式进行洗钱,并在洗钱发生时能够进行国际合作,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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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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